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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建设工程部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建设工程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建设工程部(以下简称海外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北京住总集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海外部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新增、调拨、报废、清查等工作,海外部实行统一管理,日常使用和维护实行按使用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外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章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第第四
2、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一般情况下,价值在 2000 元(含)以上(国内 2000 元(含)人民币以上;驻外机构 2000 美元(含)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第五条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造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工具仪表及生产用具、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等。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专设的试验机械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3、出租固定资产,指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4、未使
3、用的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5、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6、封存固定资产,指经审核批准不用的设备。第三章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一般管理程序固定资产的一般管理程序第六条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海外部固定资产由海外部统一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部;生产用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内、外项目管理部。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第七条第七条新增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主管领导(驻外机构经理)签字,报国内项目管理部审核备案。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
4、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主管领导(驻外机构经理)签字,报行政管理部审核备案。购置成本国内 10 万元(驻外机构 1 万美元)以上的,需经海外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购置成本国内 10 万元(驻外机构 1 万美元)以下的,集团有要求的,必须经海外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集团要求备案审批的,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批。新增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由计财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协同经办人员或保管人员填制“北京住总海外建设工程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第八条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国内使用部门和驻外机构应定期对自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对可互补利用的固定资产,部门或
5、单位之间可相互调拨.调入、调出部门或单位提交调拨申请,申请必须包括该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原值、累计折旧、尚可使用年限等必要信息,同时应就调拨工作从成本费用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等。国内部门调拨申请,由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驻外机构之间调拨申请,由海外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同时填制“北京住总海外建设工程部固定资产调拨表”,由调入、调出部门共同办理调拨工作。调入、调出部门或单位财务人员同时做好账务的衔接处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固定资产出租对于闲置(含施工周期阶段性闲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有权对外有偿出租;或与外单位调换我单位急需用的固定资产.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6、坚持对等原则,有差价收入纳入财务帐。第十条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报废: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耗能高、不能改造利用的。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需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报告。国内部门的报废申请,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行政管理部进行鉴定,决定是否予以报废,报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驻外机构的报废申请,由相关管理部门(非生产用由行政管理部;生产用由项目
7、管理部)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报废,由海外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同时填写“北2京住总海外建设工程部固定资产报废表”,办理报废相关手续.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时上交财务部门。驻外机构撤销时对固定资产的处置:驻外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盘点造册,拟出处理方案报回海外部,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如何处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修理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国内使用部门提出修理申请,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进行修理。驻外机构自行解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驻外机构建造的工程项目中,属于自行承揽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要参照 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实际使用中的具体情况,本着配比原
8、则进行计提,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属于经济援助工程项目的,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4321的原则进行计提处理。驻外机构应根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条件选定适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并上报海外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上报海外部重新审批备案。国内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按集团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为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海外部所属部门或单位应于每年年末按照 北京住总海外部财产物资年终盘点工作通知 中的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的固定资产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落实盘盈、盘亏等各类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同时按通知要求填制盘点表上报。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及其
9、他各项问题,所属部门或单位要提交书面清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第四章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职责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4、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管理参照 北京住总集团会计核算制度(试行)中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外部计财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