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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分级论证审批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37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本办法附件。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2、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1项目公司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项目公司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
3、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项目公司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召
4、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工程总承包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 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办法4.2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
5、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 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6)施工管理 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 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 急 处 置 措 施;(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工
6、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
7、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工 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1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公司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按照规定
8、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项目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进 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项目公司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公司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9、,经工 程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1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
10、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等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批后,送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本制度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附件: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附件1一、基坑工程(一)开 挖 深 度超 过 3m(含 3m)的 基 坑(槽)的土 方 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
11、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
12、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1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
13、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1附件2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 3
14、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 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1(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 梁、高 架、烟 囱、水 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 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 下 作 业 工 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 材料、新 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