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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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纪委关于转发的通知(皖纪发20157 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3、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

2、旅行车和 20 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第二章 配备标准4、正副厅级干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以下、价格25 万元以内。5、市直正县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气量 2.0 升以下、价格 20 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含车购附加费);其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以下、价格 15 万元以内(含车购附加费)。第三章 编制核定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1)在职厅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辆定编。(2)、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

3、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在职县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5人以下定编辆,6 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车辆配备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4)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职县级干部职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车辆编制。(5)调任的县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6)、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每套班子定编 1 辆中巴公务用车,纳入其办公室管理。(7)、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辆;市直正县级单位的公

4、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 30 人定编辆。(8)、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厅级离退休干部每5 人可配置 1 辆小汽车,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统一调用。(9)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10)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学校、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等)因工作需要配置公务用车,须另行报批。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核发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编制卡”作为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

5、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8、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配备。9、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所需的燃料、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10、市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省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第四章 购置审批1

6、1、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12、市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共同报市政府审批。13、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 12 条的规定,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和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14、市直机关购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15、

7、新车采购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第五章 处置审批1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1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18、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

8、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19、市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市的市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

9、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凭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21、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5 年或行使超过 25 万公里以上,可以更新。其它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行驶 30 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22、县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第六章 使用管理23、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24、市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25、市直机关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由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

10、相专车。26、市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27、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28、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服务商和供应商。29、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30、市直机关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禁止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

11、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第七章 监督管理3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公务用车,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市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32、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33、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3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35、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

12、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36、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第八章 附则37、本办法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3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15-07-04 18:31|#2 楼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工作效率,控制公务用车成本,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务用车是为了公司各项工作和业务而使用。不出租、不外借,以免影响工

13、作需要。二、公务用车由总经理批准,永定分公司由谢东初批准(下同),同意后方可用车,车辆保管人员使用车辆应告知领导后方可用车。三、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时,员工私人需要用车,需经领导批准,并由车辆管理人员开车。由员工本人按每百公里 7 升缴纳油款,过路费自行承担。个人用车原则上不能超过半天。四、公务用车实行登记制度,不论工作还是员工私用,都应详细记录出车日期、时间、公里数、工作内容,收车日期、时间,填写行车记录表。五、公务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借给非车辆保管人员使用,因违反本规定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车辆保管人员负全部责任。六、车辆保管人员非经领导同意,非因公务用车,用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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