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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其下属的管理事业部、分子公司。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及管理事业部、分子公司在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等各类结算账户。第四条第四条*及其管理事业部、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审批、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银行账户分类管理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各经营单
2、位原则上可开立两类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分公司等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
3、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或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提取现金,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原则上应选择集团合作银行范围内开立银行账户;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合作银行之外专用账户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进行销户处理。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除了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之外,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经本单位财
4、务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批准之后,报公司批准。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第九条第九条 未经授权严禁任何个人、组织等以公司的名义在任何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第三章第三章 银行账户日常管理银行账户日常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在开立账户前需履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审批流程,以附件形式上传开户说明,明确开立账户原因、账户用途及拟销户时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公司及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或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时,为了便于日常工作与管理一般同步开启网上银行功能,但需在公司流程报批之后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开通网银
5、的账户需在开通业务同时授权账户使用权限。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授权出纳制单和查询功能,授权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复核功能,并对网银制单盾和复核盾务必做到分开保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针对网上银行密码,包括登录密码、制单密码和复核密码,原则上应该做到定时更新,妥善保存。网银 U 盾的保管责任人发生调岗或者离职时,应在第三人监交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移交,并同步更换在银行预留的登录信息和密码,注销网银和资金系统的用户权限。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及时进行银行信息变更,同时报公司财务备案。(1)单位名称变更,但不需要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2)单
6、位预留的个人私章,如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3)财务印鉴章需更换的;(4)其他事项影响需变更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该建立银行账户的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行银行、账户类型、银行账号、是否开通网银、客户经理及联系方式、银行地址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立银行账户动态管理机制,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台账应该定期与不定期更新,确保台账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该按照计划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银行账户台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
7、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存放公司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第四章第四章银行账户的销户与清理银行账户的销户与清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事业部、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久悬账户现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交通路途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需要撤销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第五章
8、第五章财务公司内部账户财务公司内部账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下属的各级子公司的验资事宜原则上应使用财务公司内部账户集中办理;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临时账户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进行销户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级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原则上实行限额管理,超出规定的备付金限额部分由财务公司自动归集;未实现自动归集的银行账户,各级子公司原则上手工将资金转入到财务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除基本账户、特殊直接扣款账户可保留限额资金用于对外支付外,其余业务支出原则上优先使用财务公司内部账户对外支付。第六章第六章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所有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对本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负责;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安全性负责。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