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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2021 年再审申请书模板集合年再审申请书模板集合 8 8 篇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1 1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县_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县公室(_县档案局里),电话法定代表人:周_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
2、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再审请求: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2、原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3、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_县房地产管理所于 20_年 x 月 x 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 20_年 x 月 x 日向_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_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4、_法院受理 x 县_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此 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
4、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2 2申请再审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某某村委会。再审请求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_年 12 月 13 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_年 3 月20 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_年 9 月 30 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同
5、等级别土地 4.695 亩,承包期间至 20_年 9 月 30 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_年 11 月7 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 7.695 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_年 11 月 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_年 6 月 15 日孙某的承包地 8.54 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 7.695 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_年 7 月 7 日某某法院执行工作人
6、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7、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_年 11 月 7 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孙某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归属于
8、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
9、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第四,20_年 6 月 10 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 20_年9 月 12 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 20_年 11 月 7 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第五,就本案中的
10、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 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3 3申请人:曾国明,男
11、,生于 1947 年_月 25 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 158 号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_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20_)渝二中法民终字第 386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2、请求依法撤销(20_)渝二中法民终字 386 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
12、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
13、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此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4 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
14、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再审请求:1、;2、。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x 项、第 x 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 x 项、第 x 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5 5再审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住所_,联系方式_。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
15、,住所_,联系方式_。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字第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第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_人民法院(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 1 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_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 1 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6、;”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三、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79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_中院的二审判决。五、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 2 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
17、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6 6申请再审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年_月_日出生,_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通信_省_市(县)_区(乡)_街(镇)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
18、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县(市、区)人民法院,(20_)_民初字第_号;二审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民一终字第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
19、_与被申请人_因_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撤销原判第_项,依法改判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申请法定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事实及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 _项的理由。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
20、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款第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_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份。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申请人:_(签名、捺印、盖章)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7 7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 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男,_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
21、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再审诉讼请求:一、撤销(20_)东中法民一终字第 4741 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医疗费 34286 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 16168.5元,3、陪护费 1560 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1506 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71117 元,6、鉴定费 550 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 元,8、交通费4081 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以上合计 264948.5 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 23000 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 466
22、12.46 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 195336.04 元。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根据我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 37 条,结合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
23、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经验而无电工进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安全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
24、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26 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安全职责的约定。协议第二条第1 款、第2 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最后,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配合供电人保证用电安全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存
25、在消极对待和行使过度两种极端情况首先,法官消极对待释明权。对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20_01100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的申请人“王张其于_年8 月22 日 20 时在酒楼公司酒店二楼检查空调时不慎被电击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还作反向的诱导性启发,促使申请人就其“触电掉地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通则第 123 条、第126 条,俩位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却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这种临时心证及相关法律见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造成了突袭分配举证责任和突袭裁判。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既没有行使举
26、证释明权,又没有事后予以调查。其次,原审法院过度行使了释明权。申请人在诉请中虽有矛盾不明之处,即“误工费 1347 元(计算至定残之日起为 224 天,参照建筑安装业 26346 元/年标准计算)”,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标准本应得出误工费损失为 16168.50 元。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过度,将本属辩论主义领域的误工费数额问题视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以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积极释明模式要求法官为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需适时地向申请人提供建议和意见。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牵涉申请人利益的主动行为都不得违反对审原则,应当赋予申请人陈
27、述的机会,应当使当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最后,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法院对此并未释明相关的法律见解。四、原审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 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关于此类赔偿的计算,原则上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其受伤后实际可能获得的收入与如果不受伤其本应获得的可能收入之间的差额。对于侵权导致的机会丧失,当某种机会是一种很可能发生的机会时,换言之,当一种机会根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是存在的时,对该机会损失导致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申请人仅获得了一部分名义性赔偿金,对
28、其实质性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在依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现时的情形所允许的确定性(根据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的实际经验而对其独立承揽人的拟定),证明了损害的程度以及能适当地弥补其损失的赔偿额后,根据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有权就该损失获得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_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 7 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 80 万元人民币。”_年 8 月 5 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31 条对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规定了 5 万元以上的精
29、神赔偿。_年 3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认为这与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限定了年赔偿总额;但本案应优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年赔偿总额并未做限定的规定,因为引发此类纠纷的商事侵权人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而本案申请人为弱势的未享受工伤社保等国民待遇的农民工。_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申请人 39 岁即构成四级伤残
30、,根据司法鉴定书,“损伤致被鉴定人张l1 椎体压缩爆裂骨折,有骨块进入椎管,椎管狭窄,伴有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如伤者腰骶及臀部感觉减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减退,双下肢肌力4级,双足背屈,趾屈肌力 3 级,双足趾屈伸肌力力 01 级,足趾活动障碍,致使伤者双下肢乏力,提抬困难,步态慢跚,驰缓,活动吃力”。申请人数十年由伤残导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强烈程度,其实际延续的期间或可能延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其可以预期的后果之大,对儿女生活负面影响之深而为内疚之烈,请贵院明察。综上所述,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东中法民一终字第 4741 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法定情形: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
31、乏证据证明;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明收集的;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5、未正确行使释明权而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恳请贵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请于重审;扫法务之迷失而立新规,纠审判之偏差而树典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篇 8 8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 7 号汇美大厦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
32、律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 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 年 10 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 3 号楼 1 单元301 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 年 10 月 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 3 号楼 1 单元 301 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 年 6 月 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 3 号楼 1 单元 301 室。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 年 10 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 3 号楼 1 单元301
33、 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 52 号楼 3 单元 4 层 26 号。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原审被
34、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沧民终字第 3175 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沧民终字第3175 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
35、承担。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三、申请理由:(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
36、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 C 挂于 20_年 3 月 22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永远持 C1 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 A2 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永远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37、。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永远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_)黄民初字第 1583 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77 868.38 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_)沧民终字第 3175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
38、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
39、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按照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须为合法驾驶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此处不可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
40、驶人李永远持 C1 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永远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 C1 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李永远持 C1 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 20_年 12 月 5 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
41、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罚”。根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
42、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永远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永远系持 C1 驾驶证驾驶本应持 A2 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永远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永远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事实。2.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
43、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_年)第十一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
44、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其中明示告知的第二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 48 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仔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 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
45、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别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详细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
46、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需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注意。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47、 投保单 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还需要特别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
48、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实际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普通格式条款,显然是非常错误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
49、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安全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安全,交通安全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平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_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