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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目录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4)第一节通用操作(66-79)第八章第八章应急处理应急处理第二节分类操作(80-95)第一节事故应急处置(151-156)第二章第二章通用要求通用要求第三节司索指挥(96-101)第一节作业线路安全(5-9)第四节机械交接班(102-106)第二节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第二节装车、卸车和堆码(10-18)第五节机械检修作业(107-115)(157-164)第三节车辆使用安全(19-24)第四节高处作业(25)第六章第六章人力作业人力作业第九章第九章附则附则(165-167)第五节电气安全(26-29)第一节安全
2、要点(116-120)第六节夏冬季作业安全(30-31)第二节手推调车(121)附件附件 1 1:风力分级表第三章第三章作业人员作业人员(32-36)第七章第七章主要货物品类装卸作业主要货物品类装卸作业附件附件 2 2:吊索绳扣每端绳夹数目及第一节包装成件货物(122-126)第四章第四章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第二节散堆装货物(127-130)间距表附件附件 3 3:装卸工具备品配备标准第一节装卸机械(37-50)第三节笨重货物(131-134)第二节配套设施(51-56)第四节集装箱(135-140)附件附件 4 4:钢丝绳安全起重量表第三节工具备品(57-65)第五节危险污秽货物(141-142
3、)附件附件 5 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第六节鲜活货物(143-144)第五章第五章机械作业机械作业第七节零散货物、行包(145-150)附件附件 6 6:各类危险货物装卸搬运安全要点1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现代物流和装卸机械化发展需要,保障铁路货物装卸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铁路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铁路货物装卸安全以人身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机械设备安全、货物安全和车辆安全为重点,以作业标准化为载体,通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现场防
4、控和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实现对装卸安全风险的全过程控制,全面提升装卸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第三条第三条铁路货物装卸以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为发展方向,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装卸机械、属索具和配套设施,提升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保障水平。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第二章第二章通用要求通用要求第一节第一节作业线路安全作业线路安全第五条第五条在货物线上进行装卸作业,须按下列规定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牌(夜间及昼间能见度较低时,为红色信号灯)。装卸作业前,装卸工组应在货物线两端来车方向左侧
5、钢轨上设置带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式防护信号(尽头线路只在来车一端防护)。移动式防护信号设置在距离车列不小于 20 米处;作业车停留位置距警冲标不足20 米时,防护信号设在与警冲标相齐处。如在同一线路上车辆分解后作业时,应在该线路的最前部与最后部车辆外端防护,分解间隔大于 40 米时,可在间隔 20 米以外处设置。同一线路上两个及以上工组同时作业时,应由最先开班作业的工组2(或专人)设置防护信号,最后结束作业的工组(或专人)撤除防护信号。各作业工组(有专人负责设置、撤除防护信号除外)应在防护信号上锁挂工组标识,作业完毕及时摘除。除作业工组(或专人)外,其他人员无权撤除防护信号。防护信号牌须清洁明亮
6、(贴反光膜或刷反光漆),规格为宽380毫米、高 300 毫米,四周 25 毫米宽白边,面板厚度 2 毫米以上,底边距轨面 900毫米。脱轨器要具备锁闭功能。移动式防护信号使用完毕,应存放在不影响人身和铁路交通安全的地点并加锁。固定式防护信号定、反位须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防护信号要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建立请领、使用、保管、维护、销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应将装卸防护信号使用管理办法纳入站细 货细,建立联系确认制度,货运、装卸人员对装卸防护信号安设、撤除情况实施监控。推广应用装卸防护信号监控系统。第六条第六条 在货物线附近搬运作业时,装卸、运输机具和人员进入距钢轨头部外侧 1.5 米以内的空间,必
7、须安设防护信号。第七条第七条跨越货物线装卸作业时必须安设防护信号。跨越正线、到发线装卸作业及在邻近正线、到发线装卸作业可能侵入建筑限界(简称建限,下同)时,要制定防护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对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中途调车时,须事先通知货运员,由货运员通知装卸工组,装卸工组接到通知后须停止作业,整理好车内(上)货物,防止倒塌、坠落和侵限,关好车门、车窗,人员、机具全部撤出限界,撤除防护信号,经货运员确认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第九条第九条通过线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横越线路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遇有行驶的机车、车辆必须待车尾过去并确认邻线无来往车辆时再通过,严禁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横越正线前要与
8、车站行车室联系,确认无列车通过方可横越。通过调车作业频繁的线路时,要指定专人瞭望。3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组)的线路时,先确认机车、车辆(组)无移动可能,然后在距离该机车、车辆(组)端部 5 米以外绕行通过。装卸机械通过道口时,要有专人引导,低速行驶,禁止换挡,防止熄火。履带式装卸机械横越道口时,要在钢轨上或履带上采取绝缘措施,防止产生红光带。越过线路时要注意信号导线、警冲标等障碍物,不得踩在基本轨与尖轨中间或辙叉处两轨中间。禁止从车底下钻过或在钢轨上、枕木头上、道床上坐卧或行走。第二节第二节装车、卸车和堆码装车、卸车和堆码第十条第十条装卸工组应在组长带领下合理分工,指定人员负责作业前后三检、防
9、护信号安撤和机具使用、保管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作业前,工组长应根据货运员的要求布置作业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召开工前会,针对天、地、人、货、车、机(具)具体情况,开展安全预想,进行作业分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作业前三检制。(一一)装车前装车前,装卸工组应:1.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槽轮、车厢、地板、内衬、钩链、集装箱平车锁头等是否完好,车内清洁情况及有无异味。2.配合货运员检查核对货物,清点件数;货物堆码是否稳固,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湿损、污损;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及工索具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护信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作业区域、机械运
10、行区域有无障碍物或非作业人员。(二二)卸车前卸车前,装卸工组应:1.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有无异状,篷布苫盖是否严密、有无破损,车门销、钩、链是否完整、插(挂)牢,槽轮有无异状。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状,支柱有无外胀或裂痕,捆绑铁4丝和绳索有无损坏,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及工索具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护信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作业区域、机械运行区域有无障碍或非作业人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装车。装车时,由货运员核对车号、货物(箱号),向装卸工组交待装载加固方案及注意事项后,装卸工组才能作业,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超偏载,棚
11、车装载货物防止挤住车门或长大货物堵塞车门。对易磨损货物采取必要的防磨措施,对怕污染货物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苫盖货车篷布时绳索应绷紧,拴在绳栓上,不得拴在非拴结点上。绳索余尾长度应不超过 300 毫米,且不短于 100 毫米。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禁止砍割篷布及绳索。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卸车。卸车,必须由货运员启封或检查后才能开始作业。卸下的货物要件数清楚,码放稳妥,便于清点,发现破损件应交由货运员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货物堆码。货物堆码应按照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和包装指示标志进行,做到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稳固整齐、标签向外、按批分清。纸箱包装要箱口向上,液体货物封口向上。怕湿货物露
12、天堆码地面要进行防湿铺垫,随卸随铺,随装随撤,上部要起脊并苫盖严密。货垛码放形状要便于清点保管和下一道工序的装卸、搬运。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要保持 1.5 米以上,并不得侵入轨行式机械走行安全警示线。站台上堆码货物,货垛与站台边沿距离不得小于1 米。货垛之间应留出机械或人行通道,机械通道宽度不小于机身宽度 1.3 倍,人行通道宽度不少于 1 米。货垛距电源开关、消防设施等不得少于 2 米。易滚动的货物应垂直于线路堆放,平顺整齐,打掩挤牢,防止磕碰挤压,不应斜插交错,不得在货物上登爬、坐卧、站立和走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货物堆码稳固状态,查看货物包装,禁5止损坏货物标签。作业中要呼唤
13、应答。发现有异状、异味时应及时通知货运员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作业后三检制。装车后,装车后,装卸工组应:1.配合货运员检查货车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捆绑加固是否牢固,篷布苫盖是否严密;车门、车窗、盖阀关闭是否良好,道沿清理是否符合要求,车帮、钩头、闸盘及车体外侧清扫是否彻底。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箱号)有无错装、漏装,核对和整理余货,货位清扫是否干净。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熄火、断电、停放状态是否正确,工索具是否齐全完好,防护信号(或工组标识)是否撤除。卸车后,卸车后,装卸工组应:1.配合货运员检查货车内及车帮、钩头、闸盘和车体外侧清扫是否干净,车门、车窗、盖阀关闭是否符合规定,车辆有无异状。2.
14、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堆码是否整齐稳固,苫盖是否严实,件数有无差错,卸货距离是否符合规定。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熄火、断电、停放状态是否正确,工索具是否齐全完好,防护信号(或工组标识)是否撤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装卸作业质量由装卸工组自检,货运员验收合格后签认装卸作业单。第三节第三节车辆使用安全车辆使用安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或腐蚀车辆。进入棚车的流动装卸机械总重(含货物重量)不得超过 8 吨。除装卸机械的走行部外,机械其他部位不得碰触车体。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开关车门须执行下列规定:开关车门须使用拉门绳,迎面禁止站人,禁止手扶、肩靠门框直接推拉车门,防止车门落下或货物溜下砸伤。禁止用手推车
15、、叉车等装卸机6具顶撞车门。不得擅自拆卸车门、车窗。开启棚车车门前,要先检查确认门鼻、滑轮、轮槽无损坏、出槽及其他异状,再用拉门绳将门拉开小缝,检查车内货物有无倒塌,确认车门无脱落危险后再将车门开到最大,然后翻转门柱上的车门止铁,阻挡车门滑动。关车门时,也要先检查后用绳拉。禁止从棚车窗口装卸货物。敞车中门开启后,须固定牢靠。开启敞车下侧门时,应用拉门绳从车上拉起,将下侧门折页上的挂环挂到上侧梁的挂钩上,或用支门器支开、车门卡卡牢,不准掩夹石块等物,车上人员要防止车门开启后随货物滑落。开关敞车车门必须逐个地开关。开关下侧门时应做好呼唤应答,确认门下无人后再开启或放下;关闭中门,须确认闭锁可靠。进
16、出敞车车厢应从中门进出,不得从开启的敞车下侧门钻进钻出。敞车装载货物,采用钢丝绳等拉牵绳穿过下侧门进行加固时,不得强力锁闭搭扣,必要时应采用铁线等对搭扣、下侧门进行捆绑固定。开关底开门车辆的车门时,车内禁止留人,关门时必须按搭扣定位逐个扣好。开关有联动装置的底车门,松放或拧紧摇柄时,注意防止摇柄返回伤人。遇有些车型不了解车门开关方法时,应报告货运员联系车辆部门处理。作业完毕应把车门、车窗、端侧门关好,插牢全部销子和搭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敞车装大块货物时,应先用碎料垫底后再缓慢装入,禁止直接向车内砸装。机械卸散装货物时,装卸机械及其工作装置不得直接撞击车地板。装卸棚车时,避免货物撞击地板、内
17、衬,严禁货物倚靠车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滚动装卸轮式、履带式车辆及军事装备时,平车、平车-集装箱共用车两端活动钢质端渡板应放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罐车打开人孔盖时,严禁敲击活节螺栓,以防损坏。打开或关闭人孔盖时,应握紧手把缓慢操作,以防损坏或与人孔座强力碰撞产生火花。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罐车需加热卸车时,严格按照车辆设计装卸方式作业,地面蒸汽源阀门必须缓慢开启、关闭,加热管路进汽主管管口处蒸汽压力7不得大于车辆允许压力;禁止直接从人孔处通蒸汽进行加热;禁止热源直接作用于车辆各种阀、制动缸、软管和各种接头。第四节第四节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高处(离地 2 米及以上)作业,应遵守
18、下列规定: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戴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穿着防滑的鞋子。患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遇有 6 级及以上大风(风力分级表,见附件 1)、雷暴雨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夜间或雾霾天,地面照度不足 5 勒克斯时,禁止作业。装卸敞车装载的轻泡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并有人扶护。梯子上有人时,不准移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子底部应有防滑措施,梯阶间距不大于 0.4 米。高处作业必须蹬稳抓牢,否则不得双脚站在车帮上。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动作必须协调一致。卸敞车顶层装载的轻泡货物时,应使用滑板、滑杠溜下或用绳索吊卸一部分,腾出
19、安全操作地点再作业。禁止直接将货物从高空摔(抛)下。苫揭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苫盖篷布时,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拴好,随放随拉随拴。揭篷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两侧篷布随解随卷,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传递,不得扔上扔下。第五节第五节电气安全电气安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各种电气设备及电气检测、维修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安全可靠。以供电电网为电源的电动机械驾驶室和电器设备操纵室内要铺有防滑、绝缘胶板。电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完好,不8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禁止使用线头裸
20、露、绝缘层龟裂的电线和开关,要保持电线接头紧固、接触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超过 4 欧姆。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有漏电保护器。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他金属代替。电动机、电气开关须装设安全防护罩,电线应敷穿线管(槽),穿线管头须采取防磨、防水措施;电气设备开关箱、防护箱(罩)内要保持干燥,不得漏雨受潮,禁止放置易燃物品或其他杂物。电动机应独立装设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他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起重机械总电源回路应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控制应具有电磁脱扣功能,其额定电流应大于
21、起重机额定工作电流,电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大于起重机最大工作电流。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能断开在起重机上发生的短路电流。所有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熟知触电急救知识。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雷暴雨天气禁止作业。联接插头与电气设备时,应先插上插头、后闭合电源开关;切断时,应先断开电源开关,后拔插头。离开电气设备时,要将电源开关箱门或操纵室门加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架空输电缆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作业人员、起重机、
22、工索具及货物的任何部位距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输电线路电压(千伏)111.51.51-201-202 235-11035-1101541544 45 52202206 63303307 7最小距离(米)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线或电缆的预定距离之内,安装在起重机械上的9防触电安全装置应能发出警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电气化铁路区段装卸作业,除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作业人员须经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装卸作业应在货物线的安全作业标内进行。需停电装卸作业时,须断开隔离开关,停电并接地后,在指定的货物线安全区域内进行。作业人员、机具(旋转、伸缩功能的
23、机械设备,其最大活动范围)、货物与接触网等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 2 米以上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须保持1 米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作业前须将牵引供电设备停电。装卸机具、货物不得碰触接触网的任何部位和支柱。起重机械、抓(扒)料机、挖掘机不得在带电的接触网下装卸作业。在邻近带电接触网附近区域作业前,机械底盘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作业人员不得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冷藏车、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严禁向上投抛篷布绳索(网)、加固材料和工索具,严禁用竹竿、量尺等测量货物高度、宽度,严禁用水冲刷车辆。装卸工组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或进入带电接触网
24、区域时,所携带的长型工具(如铁锹、撬棍、推拉杆等)一律保持水平状态,驾驶室外禁止坐(站)人。第六节第六节夏冬季作业安全夏冬季作业安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暑期应做到:高温天气来临前,组织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人员,应当调整岗位。高温期间,按照“干两头、歇中间”的原则,调整作业时间,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作业人员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人力装卸作业。10装卸机械司机室要有防暑降温设施。作业场所应备有清凉饮料和防暑药物,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中暑抢救预案。作业中,根据工作条件和作业特点,采取通风、
25、防晒、降温等防暑措施。对大型露天装卸机械的防风、防雨、防雷、防触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使其保持状态良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冬季应做到:冰冻及霜雨雪天气,作业前要及时清扫作业场地、通道、扶梯、车辆篷布和货物上的冰雪,道路上撒垫炉灰、锯末、融雪剂等防滑物品。在铁底敞车内作业时亦应采取防滑措施。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结构)或采取防滑措施。冰雪天气作业前,应及时清除机械走行平台、踏板处的冰雪。冬季室外作业人员的防寒帽应留有透音耳孔,使用铁柄工具须戴手套或包扎棉布,装卸机械司机室和班组间休室要有取暖设施,禁止采用电炉取暖。冰雪天气,流动装卸机械作业或上下站台,应采取防滑措施,禁
26、止高速行驶或沿站台边行驶。内燃机械启动前,要预热,防止损伤机件。雪雾霾天作业时,防护信号牌(灯)模糊不清须及时擦拭或设专人防护;起重指挥信号识别不清时,停止作业。第三章第三章作业人员作业人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装卸机械司机,须年满 18 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双眼矫正视力均在 5.0 以下,色盲。听力 20 分贝以上。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低血压、高血压、贫血。11器质性心脏病。其他不适宜从事装卸机械操作的疾病。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装卸生产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新职、转职(
27、岗)、晋升人员须经资格性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主要技术工种离岗半年以上复工时,应经试工考核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要保证必要的人数,配备必要的辅助作业人员,确保装卸作业安全。连续作业 2 小时或 1 车后,应有不少于 10 分钟的间歇时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班前要充分休息,班前、班中不准饮酒,保证当
28、班精力集中。当班期间,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佩戴岗职标志、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和穿短裤、高跟鞋、拖鞋等参加作业。登高时,不得穿塑料硬底、有钉(铁掌)及鞋底有油垢的鞋。作业前,货运员(装卸值班员)应向工组布置作业内容、车种车号、货物性质、装载加固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铁路装卸作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禁止使用手机及其他与作业无关的电子产品。严禁在货垛上(旁)、线路上、车底下坐卧休息。保持间休室内外、工作场地、机具整齐清洁。作业工组出工、收工必须带齐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的行走路线集体出、退勤,做到缺人不走。第四章第四章设备设施设备设施12第一节第一节装卸机械装卸机械第三十七
29、条第三十七条桥门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为力矩限制器),并定期校验。起升机构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等电动轨道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行程限位器、缓冲器、端部止挡。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变幅行程开关、防止臂架后倾装置和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汽车吊应安装水平仪。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露天桥门式起重机应按规定安装防风制动器、锚定装置、夹轨器或铁鞋等可靠的防风抗滑装置以及风速风级报警器。当风速大于 11 米秒时,风速风级报警器能发出警示信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安装于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非工作状态,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均不得侵入建限。
30、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应安装倒车雷达或声光警示装置。高站台作业的牵引车、叉车宜安装限速装置或超速报警装置。集装箱正面吊、汽车吊、轮胎吊、抓(扒)料机、装载机、5 吨以上叉车等大型流动式装卸机械宜安装卫星定位和安全监控系统。集装箱正面吊应有称重显示和超载报警装置,吊具旋锁应配备机械、电子互联锁双重保护系统。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的司机室、电器间,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等均应装设舱口开关。夹轨器和锚定装置应设电气联锁保护。应在司机室内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红色且不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开关。起重机应设零位保护和失压保护,大修、改造、新造的起重机应设缺、错相保护。正常使用的电动
31、装卸机械,在电路与裸露导电部件之间施加 500伏(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 兆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离地高度 2 米以上的通道、平台和箱型门吊主梁走台外侧以及具备条件的内侧应装设防护栏杆,手扶横杆的高度不低于 1.0 米,下部有高度不低于 0.1 米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横杆之间至少有一根中间横杆,中间横杆与踢脚板或手扶横杆的距离13均不得大于 0.5 米。上下通行的斜梯倾斜度不宜超过 65 度,斜梯两侧应设置栏杆。直梯离地 2 米以上部分应装设防护圈。防护栏杆在任意方向均能承受不小于 1000 牛顿的力。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各种装卸机械应有良好的照明、音
32、响信号等装置。起重机的运行、起升、变幅机构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无线遥控的起重机械,应有互锁功能,起重机械上应设有明显的遥控工作指示灯。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司机室、吊钩滑轮组护板、机架结构的适当位置,应标明机械设备的最大负荷能力。集装箱吊具应标明自重及最大负荷能力。汽车吊、轮胎吊、电动轨道吊、集装箱正面吊等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在明显位置设有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不少于 2 圈(多层卷绕的 3 圈);单层缠绕卷筒应有导向槽,多层缠绕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直径 1.
33、5倍;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应留有至少 1 整圈的绕绳余量,绳端压板不得少于 2 个。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吊钩和吊环应用锻制毛坯加工,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吊钩、吊环磨损或缺陷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表面有裂纹、破口。吊钩的开口尺寸超过基本尺寸的 10%。钩身的扭转角超过 10 度。吊钩垂直危险断面高度的磨损量超过基本尺寸的 5%。吊钩的钩柄有塑性变形或钩柄直径腐蚀的尺寸大于基本尺寸的 5%。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钢丝绳的绳扣应使用金属箍、U 形绳夹或编结法制成。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不小于
34、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并不得短于 0.3 米。使用 U 形绳14夹时每个绳扣不少于 3 个,绳夹间距不小于绳径的 6 倍,最后一个绳夹距绳头应不少于 0.14 米,绳夹的方向要使卡板压在长绳一侧,U 形绳夹应拧紧到使钢丝绳压扁到原高度的 2/3 左右。吊索绳扣每端绳夹数目及间距,见附件 2。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货物快运作业站应配备装卸机械及工索具。快运列车随车配备的电瓶叉车、手动(电动)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具,安全装置须齐全良好。随车叉车开上开下的车站,站台高差较小的应配备防滑渡板,高差较大的应配备升降平台或蹬车桥。列车运行始发或终到站应配备充电设施。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行包办理站应配备牵引车、平
35、板拖车等货物搬运设备,运量较小的车站可采用人力车或三轮车。多层设置的行包库房配备的货物升降设备应满足平板拖车进出和载货升降的要求。采用电瓶牵引车的车站应配备充电设施。第二节第二节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货场、站台、仓库的地面须坚实平坦,能够承受货物堆放和机械作业的负荷,站台、仓库的空间尺寸应适合机械作业的要求,站台端部的坡度应满足装卸机械上下。无仓库、雨棚的装卸车站,应配备移动风雨棚、防湿篷布等,满足全天候装卸作业需要。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装卸作业区域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移动照明设备,禁止明火照明。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货场的电杆、铁塔、电缆、消防栓及抑尘喷洒装置,不得影响装卸作
36、业和车辆、装卸机械通行,并设置护栏、护墩(涂刷安全色)等防撞保护设施。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在距站台边缘 0.3 米处和在轨行式机械走行轨两侧距机械最突出部位外侧 0.5 米处标画安全警戒线,在走行轨两端和机械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叉车、装载机、汽车吊、轮胎吊等)15应设车库,冬季室外结冰地区应有防冻措施,寒冷地区车库内应有取暖设施。站内装卸机械加(储)油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卸毒性、感染性和污秽货物的车站,应配备淋浴设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桥门式起重机的走行基础强度应满足最大轮压要求。走行轨道须安装接地装置,走行轨道宜采用无缝
37、钢轨;采用鱼尾板连接钢轨时,轨道接头处须用足够截面的过桥连线进行电气连接。对于保护接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电阻不大于 10 欧姆,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 欧姆。第三节第三节工具备品工具备品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装卸工组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工具、安全用具和备品。装卸工具备品应轻便坚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装卸工具备品配备标准,见附件 3。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根据货物性质和作业特点,优先选用电磁吸盘、抓斗、钢板钳(夹)、原木抓(夹)、夹包机等专用属索具。装卸工具和属索具使用完毕应定置存放,报废的应单独存放,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严格按标准向装卸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
38、品。从事有毒、有害物品装卸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配发专用防护用品,并建立严格的检查、洗涤、消毒制度,保持状态良好。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托盘强度应符合要求。禁止使用铺板残缺、钉子突出、绑扎铁线及铁带翻起的托盘。起重机支脚、维修所用垫木要用坚实木材制作,两端包以铁箍,装设提环。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跳板、渡板的规格质量和使用要求:跳板端部与中部应包扎铁箍,两端安装铁环,用多块木板拼成的跳板,在背面适当钉横带,使板面平整。使用跳板应做到:1.用安全绳穿过铁环牢固地拴绑在车体的适当位置,搭在车内的一端,至少探入车内 0.15 米;162.长度 6 米及其以上的跳板,应在其中部虚垫高凳,搭放跳板两端的高度差,最
39、大不得超过跳板长度的三分之一;3.在多节跳板接头处,应垫平并捆绑加固。手推车渡板应用厚度 5 毫米以上钢板制成,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 1.2 米;叉车渡板应用厚度 8 毫米以上钢板制作,且应具有防滑功能,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 1.5 米。渡板背面应装设卡板或销钉,防止渡板滑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钢丝绳、链条、棕绳、尼龙绳、尼龙带的使用负荷安全系数如下表:品类使用工况有动力的起重机提升用人力起重机提升用拉索和变幅用两端有钩环、吊挂用捆绑兜取重物用手动起重有链轮机无链轮链条捆绑兜取重物用有钩环吊挂用棕绳、尼龙绳、尼龙人力用带捆绑吊挂用安全系数5.54.5466436534钢丝绳第六十三条
40、第六十三条钢丝绳的润滑和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应报废:钢丝绳断 1 股,或钢丝绳直径减少 7以上。钢丝绳发生扭结、波浪、笼状畸变、绳芯或绳股挤出、绳径局部增大 5%等变形。钢丝绳断丝达到下列情况:619、6X(19)、6W(19)交互捻钢丝绳在钢丝绳 6 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 5 丝、30 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 10 丝;637 交互捻钢丝绳在钢丝绳 6 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 10 丝、30 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 19 丝。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电瓶叉车应用技术经济性能良好的电控系统及节能环17保、易维护的蓄电池。推广应用快速充电技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各类内燃机械和大中型电动装卸
41、机械均须配备适用类型的灭火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及进入仓库作业的内燃机械须安装火花熄灭器。第五章第五章机械作业机械作业第一节第一节通用操作通用操作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各类装卸机械及工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负荷不明确的应校定后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注册、检验,不得使用。装卸机械超过大修期、安全装置失效(不全)的应停止使用。严禁使用已报废的装卸机械。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操作装卸机械,应按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起动时应逐挡变速。起重机负荷超过 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操作。运行方向逆变时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也不可长时间以低速档作业。严禁使用装卸机械
42、、货物及工索具顶撞、推拉铁路车辆和篷布。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装卸机械作业前,作业人员要了解装卸机械走行路线及作业区内行车设施、电杆、电线(缆)等情况,防止刮碰。不能满足集装箱正面吊、汽车吊、轮胎吊、挖掘机、抓(扒)料机等机械回转半径及安全距离的,禁止使用。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流动式装卸机械作业时,要在作业区关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人员穿反光防护服、配口笛或对讲机,站立安全位置。非作业人员、设备,不得进入作业区域。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各种装卸机械操作前要鸣喇叭(铃)示意。流动式装卸机械进出车门、库门、箱门,通过人员、设备通道,在坡道、转弯等视线不良地段或繁忙地带应减速鸣笛或停车避让。第七十一条
43、第七十一条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从事检修作业,禁止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回转机构上、吊起的货物下面及货物上面禁止站人。不得扒乘装卸机械代步。18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在站台上应平行于线路停放,距站台边沿不小于 1 米。禁止在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或在坡道上停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流动式装卸机械在货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站台上行驶不得超过10 公里/小时,在转弯、进出车(库)门及危险区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在通道、转弯、仓库等明显位置应设置限速、警示标志。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同一线路上,2 台及以上轨行式装卸机械,应安设防
44、撞保护装置,保持3 米以上安全距离。顺向作业时,应隔车进行;相向作业至最后一辆货车时,须单台机械作业。同一区域,多台流动式装卸机械同时作业时,安全间距应不小于下列数值:集装箱正面吊、抓(扒)料机、汽车吊、轮胎吊:30 米。装载机、5 吨以上叉车:间隔 1 辆车。小型叉车:3 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内燃机械。发动前,将各操纵杆置于空挡。发动后,要查看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监听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室外气温 0以下时应预热起动,禁止明火预热。内燃机械启动后,应怠速运转到水温、变速箱油温达规定温度以上时才能作业。检查燃油、电瓶电解液及加注燃油时,发动机应熄火。作业完毕,应将机械停放在指定位置,各手柄
45、、开关置于非工作状态,挂入驻车,拉紧手制动,取下钥匙,关好门窗。冬季室外停放要放水(使用不冻液及冬季不结冰地区除外)。海拔 3000 米及以上的高原地区,内燃机械功率和作业效率,按其额定功率和平均效率的 0.85 倍核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桥门式起重机(含抓斗、电磁吸盘)、装卸车机、装载机、抓(扒)料机等机械装卸散堆装货物时,辅助人员须戴安全帽、与机械间隔19至少一车作业,并在其作业车辆的醒目位置用红旗(灯)进行防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起重机作业时,吊钩和吊起的货物禁止从人员或贵重物品上空通过,距运移线内的最高障碍物保持 0.5 米以上距离。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禁止用装卸机械顶撞货物,除散
46、装货物外禁止倾翻卸载;抓斗、电磁吸盘卸载高度在车内不大于 0.4 米,已堆有物料时卸载高度可加 1 倍,禁止快速重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两台起重机抬吊时,负荷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0,绑扎索点使负荷分配不得超过每台起重机能力的 85,两台起重机能力大小之比不得大于 32。两台机械要配合协调,使吊钩和起升钢丝绳保持垂直状态。第二节第二节分类操作分类操作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当电源电压降超过额定电压的 7时,应降低额定负荷 30作业,当电压波动超过10时应停止作业。大车、小车(装卸车机螺旋)运行接近终点时应减速,不得以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器停车,不得以紧急开关代替停止按钮。
47、电阻调速的起重机,大于或等于额定起重量 60的货物降落时,应以最高挡位放下。作业完了,应开到指定地点停放,门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在支腿上方(司机室随小车移动除外),桥式起重机小车停在司机室同侧。吊钩、装卸车机螺旋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不得悬挂任何物体。各控制器恢复“0”位,切断总电源,实施防风措施,关好门窗,锁闭司机室。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作业,应做到“十不吊”: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重量不明不吊。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未试吊不吊。20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6 米以上长大货物无牵引绳或司索钩不吊。货物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他货物不吊。吊索夹角
48、过大不吊(不宜超过 90 度)。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切换吊具后,应先试吊,检验确认制动器可靠后,方准继续作业。在通电情况下,禁止插上或拔下吊具电源插头。作业完毕,将吊具调为 20 英尺状态,并上升到上部极限位置。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集装箱减摇吊具除执行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规定外,还应:更换 20、40 英尺减摇吊具,应先断电,再摘下防摇绳,后拔下吊具电缆插头。加挂另一吊具时,应先挂防摇绳、后插吊具电缆插头、再通电。待起升钢丝绳绷紧、辅助人员退出 2 米外后,司机方可调紧防摇绳、开始作业。起吊集装箱前,司机应注意观察吊具
49、开闭锁标牌或信号指示灯,确定锁闭良好后方可起升。起升接近上限位 500 毫米左右时,改为低速挡,禁止用起升限位或旋转限位作停止开关使用。吊起的集装箱往司机室一侧运行时,应防止碰撞司机室;40 英尺集装箱调整方向时,应防止刮碰起重机扶梯。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旋转臂架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地面应平整,坚实不沉陷。作业时,支腿要使机架处于水平位置,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不应超过 1.5,禁止单侧支腿作业。电动轨道起重机作业时,电缆线不得落在走行轨上,在弯道或坡道上作业时,按规定减少负荷使用。作业时禁止快速换向或转向(抓斗、电磁吸盘除外)。禁止采用自由坠落方式降落大于该吊杆角度额定起重量 30的货物。
50、21作业时,升降和旋转两个动作不得与变幅同时进行。负荷超过额定起重量 70时,只允许操作一个动作。作业完毕,起重臂应恢复定位、平行于线路停放,不得侵入建限。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汽车吊除执行旋转臂架式起重机上述规定外,还应:工作场地和行驶路径应与线路、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起吊货物时应撑起支腿,遇松软或不平地带,支腿要用结实木块或钢板垫平。起重量应按其特性曲线执行,严禁超负荷。禁止吊货行驶。调整支腿须在无载荷时进行。行驶或非工作状态停放时,起重臂、支腿要复位。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集装箱正面吊。吊具伸缩、旋转时,不准碰撞集装箱。吊具空载时,应处于开锁位置。6 级及以上大风,禁止起吊集装箱。起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