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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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一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2、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 部分项工程。17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 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及工作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文件条款设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 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3、(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 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

4、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 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4.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1.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 高处作业吊篮;5.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 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

5、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 人工挖孔桩工程;4. 水下作业工程;5.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1 及我省实际情况)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

6、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 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

7、程。(四)脚手架工程1.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 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1.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 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 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1.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 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8、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 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 水下作业工程;5. 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2)第三章 前期保障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 ZB 土建设计室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危险性较大的分 v 加 shejiyuan8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

9、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 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 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

10、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三)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 操作要求、

11、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 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 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 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

12、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 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应

13、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 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 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 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 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

14、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 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文件条款设定)第十九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 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根据工作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文件条款设定)第二十条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

15、工图是否符 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 保施工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并 将修改内容告知论证专家。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 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

16、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 及资金或者

17、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 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 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

18、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第十九条并参照山东 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

19、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 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 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报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 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 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0.3)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

20、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 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 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四)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 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21、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8.3.2)第二十九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 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

22、、专家论证、交底、 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 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 程进行抽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重点抽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 底情况,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安全防护和安全警 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

23、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其他 省、市相关文件条款设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 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 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4、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论证等单位和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的,应当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原则设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 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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