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77096305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3.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简称 LRIT,的管理有效利用 LRIT 信息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根据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V/19-1 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及用户、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s Provider简称“ASP”,、通信

2、服务提供商,Commun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简称“CSP”,等我国 LRIT 系统相关各方以及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 LRIT 信息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 LRIT 系统履约工作具体执行公约第 V/19-1 条的相关条款规定负责中国 LRIT 数据分配计划,LRIT Data Distribution Plan简称“DDP”,的编制、修改和更新以及中国LRIT 国家数据中心的管理。第二章 LRIT 系统相关机构的

3、组成和职责第一节 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第四条 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由中国海事局设立并依照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 LRIT 在我国的实施、国际国内协调以及 LRIT 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二) 负责组织研究 LRIT 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跟踪分析有关 LRIT 的国际动态协助中国海事局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 LRIT 事务。(三) 协助我国 LRIT 国家联络人履行职责。(四)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我国数据分配计划,DDP,的制定和管理。(五) 制定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与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之间的业务办理程序。(

4、六) 明确 LRIT 系统对船舶、船公司的要求负责 LRIT 适用船舶的动态监管工作。(七) 按照规定负责向国内相关部门提供 LRIT 信息并和其他国家交换 LRIT 信息。(八) 制定和执行 LRIT 系统维护计划负责做好 LRIT 系统管理和维护。(九) 协助中国海事局制定和执行搜救服务信息请求程序。(十) 负责协调 LRIT 协调人对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的审核。(十一) 根据授权进行 LRIT 数据交换的计费结算。(十二) 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核。第五条 根据公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中国 LRIT 系统数据备份中心 负责数据的实时备份。第二节 应用服务提供

5、商第六条 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的名单、详细联系方式和相关认可条件。第七条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要求确保 LRIT 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安全及可靠性。第八条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每年接受中国海事局的审核。第三节 通信服务提供商第九条 通信服务提供商,CSP,由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指定并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第十条 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案的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通信服务确保 LRIT 信息在

6、系统内安全传输。第四节 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中国籍船舶 LRIT 船载设备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十二条 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应符合公约有关决议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船舶 LRIT 船载设备进行符合性测试并签发测试报告。第十三条 中国海事局对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对船舶的测试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年对其审核。第五节 系统应用终端第十四条 系统应用终端是 LRIT 系统用户获得 LRIT 信息的数据接口根据业务的应用要求和应用节点的网络条件采用不同的调用模式并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第十五条 系统应用终端的 LRIT 用户权限由中国海事局确定中国 LRIT 国家数据

7、中心根据中国海事局的授权为不同的系统应用终端指定用户名和信息适用权限。第三章 LRIT 船载设备的配备、测试及运行第十六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下列船舶应配备自动传送 LRIT 信息的船载设备:,一,2008 年 12 月 3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 A1 和 A2 海区或 A1、A2 和 A3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 A1、A2、A3 和 A4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 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但是这些船舶

8、在A1、A2 和 A3 海区内作业时应满足上述,二,的规定。第十七条 无论何时建造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专门在 A1 海区内作业的船舶不要求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按公约要求配备 LRIT 船载设备的船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 LRIT 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并取得符合性测试报告。第十九条 符合性测试报告应随船保存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如发生下述情况符合性测试报告将不再有效:(一) 船载 LRIT 设备发生变更, (二) 船舶国籍变更。第二十条 如船舶 LRIT 船载设备发生变更须重新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第二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改变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在取得中国国籍后

9、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船舶检验时应检查其符合性测试报告并在相关证书上做记载。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关闭 LRIT 船载设备或停止发送 LRIT 信息: (一) 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或(二) 船长认为发送 LRIT 信息有损船舶安全或保安时。如发生本条,二,所述情况需要关闭或停止发送 LRIT 信息时船长应及时通知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并将设备关闭的理由及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加强对 LRIT 船载设备维护确保 LRIT 船载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船公司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 LRIT 船载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

10、督促船舶严格遵守 LRIT 船载设备运行要求。第二十五条 船舶因为设备故障不能发送 LRIT 信息时船舶应及时通知中国LRIT 国家数据中心并将故障情况、暂停时间等记入航海日志船舶和船公司有责任尽快安排并完成设备的维修。为避免船舶因不能发送 LRIT 信息而被滞留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可视情向有关缔约国主管机关通报。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 LRIT 数据中心运行稳定由于暂停营运或长时间修理等原因在中国沿海港口水域内拟停航七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或所属船公司应向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递交暂停发送 LRIT 信息申请。船舶恢复正常营运后及时向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申请恢复 LRI

11、T 信息发送。第四章 LRIT 信息第一节 LRIT 信息的发送、接收、收集和处理第二十七条 船舶必须确保 LRIT 船载设备处于通电且正常运行状态以保证每六小时一次发送船舶 LRIT 信息。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发送的 LRIT 信息经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发送到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对接收的LRIT 信息进行处理实现对船舶的远距离识别和跟踪并由 LRIT 数据备份中心对数据进行实时备份。第二十九条 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根据我国提交的 DDP从其它国家数据中心、区域性数据中心获取外国籍船舶的 LRIT 信息实现对进入我国相

12、关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的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第三十条 如中国籍船舶不明原因中断发送 LRIT 信息达 24 小时以上中国LRIT 国家数据中心值班人员应联系船舶所属公司并视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船籍港主管机关通报。第三十一条 非机械动力的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平台应配备 LRIT 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报告航行时需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发送 LRIT 信息。第二节 LRIT 信息的使用第三十二条 请求使用船舶 LRIT 信息须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第三十三条 船舶 LRIT 信息用于海上搜救用途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 我国海上搜救机构对外请求船舶 LRIT 信息用于海上搜救应通过中国LRIT 国家数据中心对外发布请

13、求对请求获得的信息应保留日志记录。(二) 国外其他数据中心请求我国船舶 LRIT 信息用于搜救时由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提供并保留日志记录。第三十四条 用于海上保安、科研或其他方面的船舶 LRIT 信息请求: (一) 信息请求应由请求信息的部门向中国海事局提出申请。(二) 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相关的信息请求由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提供 LRIT 信息并保留日志记录。第三十五条 对 LRIT 信息的请求使用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计费结算。第五章 其 他第三十六条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以下情况可作为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的明显依据:船舶符合性测试报告丢失或失效、LRIT 船载设备未处于正常可用状

14、态。第三十七条 船舶 LRIT 信息的传输、使用不应对国家安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形成危害。第三十八条 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的 LRIT 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中国海事局 任何使用 LRIT 信息的行为须经过中国海事局的授权并仅可用于申请的用途。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获取、修改、泄露船舶LRIT 信息。第三十九条 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应确保在 LRIT 系统内进行信息交换的任何参与方在进行数据交换之前都应当进行身份鉴定并采取相关的措施确保LRIT 系统在信息交换和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准确和完整防止信息在 LRIT 系统的传输过程中被非授权用户获取。第四十条 为满足保安或其他需要中国海事

15、局有权决定是否向其他缔约国政府提供中国籍船舶的 LRIT 信息并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是指船舶通过海事通讯卫星将船舶 LRIT 信息经卫星地面站、通信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发送到船旗国 LRIT 数据中心实现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全球识别和跟踪的系统。,二,“LRIT 信息”主要包括:船舶 IMO 编号、船舶位置、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三,“LRIT 船载设备”是指船舶所配备的、能满足公约及有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自动发送 LRIT 信息的设备如船上已有设备,或经功能扩展后,能满足此要求则不必增加新的设备如不能则应

16、重新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LRIT 船载设备必须通过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四,“LRIT 数据分配计划”是由缔约国根据公约及有关技术规范文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包括各缔约国有权请求 LRIT 信息的地理信息区域国家联络人信息港口设施清单以及搜救机构信息等信息。,五,“LRIT 国家联系人”是指缔约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用于 LRIT 国际间联系的联络人。,六,“LRIT 协调人”是由国际海事组织指定对 LRIT 系统的性能标准进行审议对 LRIT 系统各部分进行审核的组织机构。,七,“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负责 LRIT 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为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有关区域或协作 LRIT 数据中心和国际 LRIT 数据中心提供服务的机构。,八,“通信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通信基础设施和服务利用通信协议将 LRIT 系统的各部分联系起来以确保 LRIT 信息在系统内进行安全传递服务的机构。,九,“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经主管机关确定为本国籍船舶的 LRIT 船载设备提供测试服务并为通过测试的船舶签发符合性测试报告的机构。第四十二条 周边国家或地区可通过相关协议加入中国 LRIT 国家数据中心并签署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