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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25 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2003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
2、令第 383 号公布,自 2003 年8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 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7临时检验。(三)198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第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 年 7 月 3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四)2001 年 9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7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 年 9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
4、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 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 16 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 7 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桂渔检 200810 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 12m 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 工作。四、行政审批条
5、件2003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383 号公布,自 2003 年 8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一)、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 ,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三)、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四)、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 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 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 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
6、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二) 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三) 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 要求被责令检验的;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六、申请材料(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 料:1. 检验申请书;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7、;3. 船名号审批文件;4.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 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6. 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
8、时)。(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七、办结时限(一)初次检验: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 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营运检验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
9、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 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 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临时检验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 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 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收
10、费。(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通知、按计价格【2000】559 号,桂价费字【2000】325 号,发改价格【2003】2353 号执行.总长12 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检验费按计价格【2000】559 号规定收费标准 90收取。附件 1-1(初次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完检验完毕后 4 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
11、、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经检验合格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4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8附件 1 -2(营运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服务窗口首
12、问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经检验不合格的实施现场检验(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经检验合格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4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法定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 个工作日签9附件 1 3(临时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签发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经检验不合格的实施现场检验(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经检验合格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3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