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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第四条第四条 标准化试
2、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2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第六条第六条 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第七条第七条 省、市标准化
3、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第三章第三章 试点项目管理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第九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第十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
4、项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予以立项,纳入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者应按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的有3关内容,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聘请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或咨询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年。建设期满前个月,组织者应按照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和试点建设证明材料,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
5、条第十三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人员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 3-5 人组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现场考核评估。现场评估由评估组组长主持,工作基本程序为:宣布评估依据、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要求;听取试点工作汇报;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查看工作现场;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形成评估结论;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评估组按照评估细则规定,做出评估意见、确定分值。得分率在 60%以上且未出现否决项的,评定结论为合格;得分率在 90%以上且未出现否决项,评定
6、结论为优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估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周之内,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资料,包括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评估意见、按照评估细则形成的打分表和试点项目建设证明材料等。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确定试点建设未出现重大问题、评估资料反映试点项目实际情况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第四章第四章 示范项目管理示范项目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通过试点评估的项目,可在 2 年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项目。申请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试点项目评估评定为优秀;通过试点建立
7、的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某领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并接待参观学习人员 20 批次以上;成熟试点经验可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积极推广或宣传试点经验或做法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者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3)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确定为示范项目单位。必要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评估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试点或示
8、范项目建设期限内,在标准化试点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项目计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建设项目计划自动失效。如自愿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建设申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未按照规定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返回和提交评估材料、或材料反映情况与试点或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约谈评估组长或将工作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出现此类情况的评估人员不得再次参加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所涉及领域发生较大变化、或项目内容已不能适应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
9、理及公共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或项目已得不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作用的,试点或示范资格自动失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组织者注销、撤销或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试点或示范项目资格自动失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 5 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推荐6或申报。推荐或申报为国家级项目的,一般应是省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第五章第
10、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 1: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附件 2: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附件 3: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7附件 1: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申报单位: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类别:申报类别: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报日期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8试点项目名称类 别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请单位负 责 人单位地址邮 编联 系 人手 机电子邮箱申报单位基本 情况介绍申报单
11、位标准 化工作基本条 件情况试点工作主要 任务9试点工作预期 实现的目标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包括计 划进度)试点工作保障 措施10试点工作预期 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年 月 日市级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意 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年 月 日其他说明11附件 2: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申报单位: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类别:申报类别: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报日期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12试点项目名 称类 别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报单位负 责 人单位地址邮 编联 系
12、人手机电子邮箱希望评估时 间年 月 日- 月 日试点任务完 成情况试点工作目 标实现情况13试点工作取 得的成果试点工作取 得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 益申报单位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年 月 日市级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年 月 日其他说明14附件 3: 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申报单位: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类别:申报类别: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报日期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15示范项目名称类别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试点项目名称是否通过评估是 否申报单位负 责 人单位地址邮 编联 系 人手机电子邮箱试点标准化体 系持续运行及 改进情况标准类别主导或参与标准编号或计划依据标准名称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制(修)订 标准情况地方标准16经验推广情况(主要包括行业 认同、接待参观 学习、宣传推广 情况等)示范工作主要 任务示范工作主要 目标17示范工作预期 取得成果示范工作实施 方案(包括计划 进度)示范工作保障 措施18示范工作预期 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年 月 日市级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意 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年 月 日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