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清洁燃料行业安全操作规范(T-AHJC 0004—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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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5.160.01A00/092 20 01 17 7-1 11 1-2 29 9 发发布布2 20 01 17 7-1 12 2-2 29 9 实实施施安安徽徽省省甲甲醇醇燃燃料料行行业业协协会会发发布布醇醇基基清清洁洁燃燃料料行行业业安安全全操操作作规规范范Saf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Alcohol-based Clean Fuel IndustryT34/AHJC 0004-2017团团体体标标准准2目目次次目次目次.2.2前言前言.3.3引言引言.4.41 1范围范围.5.52 2从业从业要求要求.5.53 3生产及储存规范生产及储存规范.6

2、.64 4醇基清洁燃料的质量标准醇基清洁燃料的质量标准.7.75 5经营规范经营规范.7.76 6运输规范运输规范.8.87 7操作及使用规范操作及使用规范.10.108 8终端使用专用容器安装及使用规范终端使用专用容器安装及使用规范.12.129 9废弃物处理规范废弃物处理规范.13.133前前言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订。本标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比差异如下:-增加了从业要求、操作及使用规范、终端使用专用容器安装及使用规范-修改了内容框架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协会、合肥嘉

3、科工贸有限公司、六安广华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金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奕舟、郝伟、郜兵、王向阳、黄典顺、熊列江、吴猛、高武、汪志平、方学宝、黄时宝、李克元、时军、谢先保、周柏意、王广勤、范东、宣守东、马俊、刘朝阳、熊平、朱仁芳、王晓旭、王子路。4引引言言为加强安徽省醇基清洁燃料市场的管理和行业自律,保障醇基清洁燃料生产安全、储存安全、运输安全及经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醇基清洁燃料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醇基清洁燃料是指以醇类为基础配制成的拥有 15%以上内含氧的醇基清洁燃料,适于用

4、作民用炊事燃料、锅炉燃料和工业窑炉燃料。本标准适用于醇基清洁燃料所有从业者及使用者。醇基清洁燃料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原则。5醇基清洁燃料行业安全操作规范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清洁燃料行业从业要求、生产及储存规范、质量标准、经营规范、运输规范、操作及使用规范、终端使用专用容器安装及使用规范、废弃物处理规范。2 2从业要求从业要求2.1 基本要求:2.1.1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1.2 讲信誉、严守职业道德,反对欺诈、恶意竞争。2.1.3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

5、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倡共同探讨,协商解决。2.1.4 遵守国家醇基清洁燃料行业发展政策,重视醇基清洁燃料行业技术创新和条例创新。2.1.5 执行国家对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维护政策的市场秩序,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以及经营许可证等条件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经营行为。2.1.6 在建设发展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对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2.1.7 禁止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产品、配件及设备。2.1.8 保守醇基清洁燃料行业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1.9 严格执行有关醇基清洁燃料行业的法律、法

6、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与守则。2.1.10 严格履行合同,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2.1.11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规范规程,积极参加有关行业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质量。2.2 醇基清洁燃料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2.2.1 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若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2.2.2 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从业经历。62.2.3 生产企业主

7、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或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中小型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或其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初级技术职称。2.2.4 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受上述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2.3 醇基清洁燃料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8、2.3.1 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2.3.2 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从业经历。2.3.3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4 醇基清洁燃料生产企业主要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2.4.1 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4.2 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9、。2.5 醇基清洁燃料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6 醇基清洁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其它岗位作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2.6.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6.2 依法接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2.7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从业资格。3 3生产及储存规范生产及储存规范醇基清洁燃料生产及储存单位应遵循以下标准和要求:3.1 醇基清洁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

10、要求。3.2 醇基清洁燃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醇基清洁燃料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7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3.3 醇基清洁燃料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3.4 醇基清洁燃料的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醇基清洁燃料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3.5 生产、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

11、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3.6 生产、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7 生产、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3.8 生产、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3.9 生产、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醇基清洁燃料

12、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10 醇基清洁燃料应当储存在专用容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3.11 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应当对其专用容器、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3.12 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3.13 生产、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甲醇燃料,不得丢弃。4 4醇基清洁燃料的质量标准醇基清洁燃料的质量标准参照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协会团体标

13、准醇基清洁燃料(T34/AHJC 0005-2017,2017.11.29)。5 5经营经营规范规范8从事醇基清洁燃料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1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5.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3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5 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5.5.1 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5.5.2 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甲醇燃料不得放在业务

14、经营场所。5.5.3 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 500m 以上距离。5.5.4 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 60,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5.5.5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醇基清洁燃料,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0.5t。5.5.6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甲醇燃料容器摆放应布局合理。5.5.7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5.6 醇基清洁燃料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清洁燃料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醇基清洁燃料,不得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醇基清洁燃料。5.7 醇基清洁燃料经营企业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应当遵守本标

15、准关于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规定。5.8 醇基清洁燃料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醇基清洁燃料的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5.9 醇基清洁燃料的经营单位应与醇基清洁燃料使用单位签订醇基清洁燃料安全使用协议。6 6运输运输规范规范从事醇基清洁燃料运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6.1 从事醇基清洁燃料道路运输的,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96.2 醇

16、基清洁燃料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6.3 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 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6.4 醇基清洁燃料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6.5 用于运输醇基清洁燃料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

17、醇基清洁燃料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6.6 运输醇基清洁燃料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甲醇燃料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6.7 通过道路运输醇基清洁燃料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6.8 通过道路运输甲醇燃料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甲醇燃料,不得超载。6.9 运输醇基清洁燃料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6.10 未经公安机关

18、批准,运输醇基清洁燃料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6.11 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包装应符合 GB 12463 的规定。6.12 运输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车辆应当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6.13 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6.14 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6.15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6.16 道路醇基清洁燃料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6.17 直接从事道路醇基清洁燃料运

19、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并经企业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10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6.18 运输车辆应当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6.19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醇基清洁燃料运输。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普通货车、普通列车从事醇基清洁燃料运输;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除外)从事醇基清洁燃料运输。7 7 操作及使用操作及使用规范规范凡使用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应遵循以下操作及使用要求:7.1 使用醇基清洁燃

20、料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醇基清洁燃料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醇基清洁燃料的安全使用。7.2 使用醇基清洁燃料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7.3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除应当符合 7.1 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3.1 有与所使用的甲醇燃料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7.3.2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7.3.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

21、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7.4.4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7.4 使用醇基清洁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7.4.1 专用容器、液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体泄漏。7.4.2 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7.4.3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7.4.4 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 0.3 兆帕及 150 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7.5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7.6 使用单

22、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117.7 醇基清洁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规则7.7.1 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并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7.7.2 点燃引火棒再打开燃烧器开关。7.7.3 燃料流入燃烧器内开始点火,燃料流入不宜过多。7.7.4 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风门风量并调节油阀,风和燃料要匹配,调节到最佳状态使用。7.7.5 根据需要随时调控火势,以便节省燃料。7.7.6 停火后,关闭燃烧器开关、燃料箱开关,防止燃料外溢。7.8 醇基清洁燃料安全使用注意事项:7.8.1 燃料箱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

23、7.8.2 本产品只做燃料使用,严禁食品及其他用途。7.8.3 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溅到眼睛时立即用清水冲洗。7.8.4 定期检查燃料箱及管路防止泄露引发火灾。7.8.5 操作空间应安装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7.8.6 如果不慎引发火灾可用水或干粉灭火自救并拨打 119 火警电话。7.9 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醇基清洁燃料的专业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燃料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7.10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

24、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7.11 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7.12 在操作产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产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7.13 装卸及作业场所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7.14 装卸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7.15 装卸人员在进行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7.16 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清洁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7.17 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

25、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27.18 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7.19 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8 8终端使用终端使用专用容器安装及使用专用容器安装及使用规范规范醇基清洁燃料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要求:8.1 使用醇基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统一安装使用国家及相关机构认可的醇基清洁燃料专用容器,并具有容器的发明专利和容器的检测报告。8.2 制造、安装、维修醇基清洁燃料专用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协会登记备案。8.3 购置醇基清洁燃料专用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

26、行安装。安装人员应依法接受安监部门和协会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8.4 生产、经营专用容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8.5 专用容器需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6 专用容器上应有下列标签、标志:-商标;-产品名称;-总质量;-生产厂名称、地址;-“严禁烟火”、“切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8.7 使用醇基清洁燃料专用容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8.7.1 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8.7.2

27、 加注燃料时需持证上岗,应检查防爆泵安全情况。8.7.3 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8.7.4 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7.5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 0.98 立方米。8.7.6 容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 65 分贝。8.7.7 燃料专用容器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138.7.8 对重复使用的醇基清洁燃料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8.8

28、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8.9 使用单位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8.10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9 9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处理规范规范9.1 禁止在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9.2 泄漏或渗漏醇基清洁燃料的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9.3 按燃料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9.4 贮存、处置燃料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5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企业产生的燃料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9.6 各部门、车间的燃料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拋弃。9.7 运输燃料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9.8 对燃料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燃料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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