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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管理办法8篇【第1篇】学生饮用水管理办法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1】 一、学生班级饮用桶装水的供水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已用水的各年级部要向供水单位索取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下同)、“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饮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容器检验报告”等证件,在供水单位保证水质安全良好的前提下方能签订用水合同。 二、供水单位提供的饮水机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以后每学期假期消毒一次,供水单位应向学校提供饮水机消毒凭证。消毒后初次使用前用桶装水冲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供水单位应配备专门的人员送水,送水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级部定期检查其体检合格报告单,同时复印一份用于存档
2、。 四、桶装饮用水放置地点的门钥匙应为一人保管,其他人不得进入。每次换水要检查桶装饮用水的出厂日期,并检查桶口封口,发现有启封的应停止使用。 五、开启后的桶装饮用水使用时间应不超过10天,超过时间的桶装饮用水应及时更换。 六、年级组要时刻密切注意学生在春夏之交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2】 1.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为师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建立和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安全。 2.学校需要为师生提供管道直饮水,须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效管道直饮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3.学校
3、提供瓶(桶)装水,要选择信誉好、水质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供水,并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建立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学校与供水企业签订合约,由企业的专业人员定期为饮水机消毒,更换过期、破损部件,送达水质检验报告单,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4.学校总务处专职对管道直饮水、瓶(桶)装水、烧开水以及其他方式的供水负责,专人专管。管理责任人要明确职责,正确掌握管道保养维护、清洗消毒、更换饮水设施等的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各环节的卫生安全。 5.及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与专业监督机构的沟通,做好检查与记录,共同做好师生饮用水工作。 6.总务处要建立师生饮用水工作管理档案,
4、接受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情况巡查、督查。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3】 一、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水供应,并成立管理小组,确定管理人员和巡视安放人员。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加强饮水管理。 二、 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派饮水卫生管理员(卫生教师兼管)负责监督饮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员和净水配送人员,配送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三、 提供的饮用水和饮水机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 四、 饮水设备、设施(饮水机、电热水器)应完好有效,及时修理和调换。电热水器箱必须加盖,饮水
5、机需进行加框防护,防止恶意投毒破坏、灰尘杂物等进入箱内污染水质。 五、 学校平时供水做到足量、安全、卫生、有效。做好日常维护,使设备完好无损。 六、 寒暑假开学前、每两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为饮水机出水口进行消毒清洗。每天应及时处理隔夜的剩水废水,长期不用的水处理掉,更换新水。 七、 学生饮用取水时,应保证使用个人自带的饮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饮。 八、 学校每日安排护导人员巡视各饮水机和水龙头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学校领导部门。 九、 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进行水池清洗。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
6、质检测,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水泵房和靠近楼顶蓄水池。 十一、 每逢冬季应对水管系统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防冻防护措施,尤其是室外、屋顶的管路必须包扎防冻保温层。 十二、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取水指导,避免烫伤事故。并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第3篇】学校饮用水管理办法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1】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 兼职管水员:叶美 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
7、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 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收本上签名; 二、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 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
8、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前河)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
9、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
10、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2】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
11、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六、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节
12、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桶装水领用为每天的下课时间,课时停止发水。 九、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4篇】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青海威斯特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的取水、净化、供给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矿生活饮用水安全、优质、高效运行,满足全矿日常生活饮用水需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青海威斯特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3 职责 3.1 总调度室:负责全矿生活水的日常调度管理,满足全矿生
13、活水需求,保证生活水高效运行。 3.2 环境安全管理处: 3.2.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质的检查与监督,保证生活水优质。 3.2.2 建立生活饮用水化验检测机制,负责联系青海省疾控中心(水质外检单位)及水样送检工作。 3.3 总经理办公室: 3.3.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管理、生活饮用水软化系统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 3.3.2 负责生活饮用水软化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出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为综合楼、行政楼净化水设备定期加净化物料。 3.3.3 负责综合楼、行政楼、选硫分厂宿舍楼给排水系统、饮用水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控制日常生活水用量。杜绝“长流水”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设备
14、动力处。 3.3.4 负责用简单易操作的方式、定期对食堂生活饮用水的测试,是否有毒物质等异样。 3.4 设备动力处: 3.4.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系统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4.2 负责水源至出供用水管道供水管道维护保养,并对现有生活水处理工艺进行持续改进和指标优化,负责正常运行巡检工作。 3.4.3 负责综合楼、行政楼、新建宿舍楼内饮用水设备(热水器、净化水设备)的定期检查、清理、维护、维修、保养。热水器一个月定期清理一次。 3.5 选矿厂: 负责水源日常运行管理。负责水源供水,其中工业高位水池水不得食用。负责区域内生活水生物养生的水质监测及正常运行巡检工作。 3.6 华都公司、金
15、建公司: 负责本公司生活水池以下(包括水池)到出水口供用水管道和食堂生活水池的日常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4.2 工作程序 4.2.1 生活水供水网络 管道 管道 生活区各宿舍楼 (总经理办公室) 高位水池(设备动力处) 水源(选矿厂) (设备动力处) (设备动力处) 4.2.2 生活水供给管理 a) 总经理办公室、环境安全处、设备动力处、选矿厂第一责任人是矿区生活水安全管理负责人。 b) 相关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供排水管道的日常检查;设备动力处对矿区管道巡查每星期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16、。 c) 公司组织对矿区生活水池定期清洗,并有清洗记录。 4.2.3 水源管理 a) 水源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b) 水源内出现死鱼等异常现象,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环境安全管理处。 c) 供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d) 值班人员在下雨时如果水质浑浊,或其他不合格情况可向总调度室报告暂停供水。 4.3公司食堂饮用水测试有异味、异样,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总调度室汇报。购买食堂饮用水测试操作工具(活鱼、银
17、器、hp试纸等)的费用不计入食堂费用内。 4.4 生活水突发事件处置 4.4.1 各部门或个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具备有很强的水质安全防范意识,发现生活水出现问题时,立即向总调度室、环景安全管理处汇报。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通过放入活鱼、乌龟等至临时检测手段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水质问题;同时,环境安全管理处必须以最快速度取样进行水质成分化验,以验证、确认生活水质指标是否达标。 4.4.2 在生活水化验单位通过检测并确认生活水质不达标标的情况下,须第一时间通知总经理办公室(8388686)。总经理办公室再将水质检测结果异常情况汇报至公司领导,并根据矿公司领导的处置要求布置。 4.4.3 若遇生活
18、供水设施(如:供水管道、设备等)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的情况,总经理办公室立即通知设备动力处水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并组织抢险抢修,以保障公司和个人正常用水;同时,根据事件突发严重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或领导。 5 相关文件 5.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2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gb5750-85 5.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 6 相关记录 6.1 净化水工作操作记录(wst.mq-01-325.01) 6.2 生活水巡查记录(wst.mq-01-325.02) 【第5篇】饮用水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1】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
19、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 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 兼职管水员:叶美 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 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
20、收本上签名; 二、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 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 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前河)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
21、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 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
22、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 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 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
23、证,并在有效期内。 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 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
24、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 要教育学
25、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第6篇】桶装饮用水管理办法 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学校供水资格;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应定期在市级
26、质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并为学校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学校供水资格;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故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对学校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学校要严
27、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学校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八、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
2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29、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
30、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
31、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
32、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当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33、(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34、(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 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法应当达到灭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35、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
36、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7、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38、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 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
39、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40、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
41、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导致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42、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
43、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
44、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桶装饮用水安全承诺书【3】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增强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
45、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严格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自来水消毒剂,禁止使用未经批准及标识不清、不全的消毒剂; 四、严格操控自来水生产工艺流程,并按规范投加消毒剂,保证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 五、严格建立自来水消毒剂索证、索票制度,健全每日耗量台帐管理,消毒剂仓储符合相关要求; 六、严格水质监测制度,经常开展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及游离余氯等指标测定; 七、严格落实水质风险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 八、严禁瞒报水质异常情况,严禁未经健康体检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自来水生产实行卫生许可制,未经卫生许可不得生产自来水。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宝坻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4】 二*年九月五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次供水单位) 为保证我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