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docx

上传人:麒*** 文档编号:76708322 上传时间:2023-03-1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第1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

2、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

3、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

4、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

5、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6、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

7、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8、,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2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

9、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 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 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

10、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

11、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

12、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 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 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 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

13、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 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

14、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 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

15、; 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3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

16、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

17、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

18、,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19、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

20、。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

21、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