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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管理规定12篇【第1篇】公司ems程序文件: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十九.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1.目的 用来规范和指导公司所有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配置、使用、更新等行为:确保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始终处在最佳备用状态。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管理。 3.定义 3.1消防栓:与城市自来水道相通的自来水高压阀门,当需要扑灭较大面积火灾时,可打开阀门,即有高压水龙喷出。 3.2消防带:与消防栓相连的水带,在备用状态时,以缠卷状置于消防栓箱内。 3.3消防报警器:安置在消防栓箱内的一种报警装置,当火警发生时,按指示将该装置表面玻璃击碎报警,该装置
2、会自动增加水压,并发生报警声。 4.职责 a)各车间、办公室负责各自区域消防设备的日常点检及维护工作; b)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消防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c)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每月对公司所有消防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程序 5.1各车间、办公室每两月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设备进行一次点检,将检查结果填入消防设备点检单,并在25日之前交行政部存档。 5.2行政部应及时审核点检表,对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在消防设备维修单中。 5.3消防设备应由受过培训专人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行政部或公司安委会反馈。由行政部负责维修或更换。 5.4公司安委会通过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监督消防设备的
3、管理情况,如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行政部。 5.5消防设备应放置在指定位置,便于取得,并保持设备整洁,始终处于可立刻使用状态。 5.6应根据周围环境配置不同的消防器材。 5.6.1不同类型灭火器适用环境: a)干粉灭火器:利用co2或氮气干粉抢救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b)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电气设备、精密仪器、图书档案及范围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所引起的火灾。 5.6.2公司消防设备器材配置情况见公司消防平面图。 5.7已不能使用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撤换,并做报废处理。 5.8每次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补充灭火剂。 5.9消
4、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10紧急出口处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并保证至少有1.2米宽的紧急通道。 5.11消防带不可有打结,消防报警器应保持高度灵敏。 【第2篇】房地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内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起草并审核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各职
5、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四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五条 本公司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制度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编制年度规章制度订立计划。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可列入制定规章制度的调研计划。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定制度的,应在每年年末订立计划并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的草案,逐级上报,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实施
6、。 第八条 承担制度起草任务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向综合管理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由综合管理部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当由提出计划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提出计划的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综合性的制度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可以组织专门小组,也可指定专人。综合管理部法务人员对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起草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
7、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二) 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情况,切实可行; (三)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结构规范、条文清晰、逻辑严密、概念准确、语言精练。 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在上报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制度草案拟定后,各起草部门应写出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主要说明某方面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制定这方面管理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制定的依据。主要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规范等。 (三)起草的过程。主要说明起草过程中征求意
8、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的情况。 (四) 主要内容说明。 (五) 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所起草的制度草案,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审核。 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送审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收到制度草案后,应及时审核、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制度草案应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规定重新起草。 第十七条 对在意见征询中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制度草案,综合管理部经审核修改后,报请公司制度评审小组(参见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综合管理部应提出审核意见的说明,报请制度评审小组审议。 第四章 制度草案的评审 第十八条 制
9、度草案须经公司制度评审小组会议评审,会议评审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或起草人员作起草说明;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审核人员作审核意见的说明。 第十九条 经评审小组会议原则通过,尚需做进一步修改的,由起草人与审核人按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制度草案经修改后逐级上报,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类的(与董事会职权相对应的管理制度),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签发;其他制度由总经理签发。 第五章发与生效制度的印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小组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规章制度,须由综合管理部印发。 第二十二条制度文本应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随公司通知性文件印发至年相关单位和人员,文件的领导签发之日即为制度的正式印
10、发之日。 第二十三条尚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规章制度,可采用“暂行”或“试 行”方式印发,其效力与其他制度等同。 第二十四条制度的生效日期应在制度附则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制度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五条 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每年依照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如与现行的规定不符,应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暂行”或“试行”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根据制度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应按制度制定程序办理;综合管理部应每年一次对公司增订和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
11、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风电场典型操作票的编制程序与管理规定 1风电场可按具体实际,组织编写典型操作票。 1.1典型操作票任务的提出 典型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和任务顺序应由负责设备调度管理的调度部门提出,或者风电场与调度协商后由调度单位提出,但两种方法提出的任务和任务顺序均必须经调度部门技术负责人审定合格,调度部门对操作任务和任务顺序的正确性负责。 1.2典型操作票编写 风电场应根据调度部门提供的操作任务和任务顺序,由变电专责组织编写具体的操作步骤;必须结合所内一、二次设备实际情况、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规程、调度规程、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有关
12、图纸以及检修、继电保护人员填写的注意事项等有关要求内容进行,并对步骤正确性负责。 1.3典型操作票审核 操作任务审核:典型操作票的任务和任务顺序应由调度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操作步骤审核:典型操作票编写完成后,由管理人员审核,对操作步骤的正确性负责。 然后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后执行。 1.4典型操作票的管理办法: 典型操作票应用电脑打印,a4纸,宋体4号字,并装订成册。 典型操作票应有目录,编号。操作票应统一编号。 经各级审核、批准的典型操作票(含任务及步骤)应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存调度部门,一份操作队(集控站)留存,一份风电场内留存,一份变电专责留存。 所内典型操作票,应所内
13、留存并保持完好。如有设备变动应及时修正典型操作票并完成审核程序。 现场设备情况如有变更时,应由风电场典型操作票管理者及时向上级提出修改相应的典型操作票,原典型操作票作废。经过与第(1)一(4)条相同的程序,上报新的典型操作票,并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此项工作应在变动设备投运前完成。 系统方式变动时应由风电场典型操作票管理者及时向调度提出修改相应的典型操作票,原典型操作票作废,经过与第(1)一(4)条相同的程序,上报新的典型操作票,并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此项工作应在新方式运行前完成。 在新建、扩建的变电、线路设备正式投运前,应制订典型操作票,作为生产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启动投产时的操作,就应按
14、已批准过的典型操作票进行,否则不具备投产的条件。 典型操作票每年应由变电专责负责定期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修订。 1.5典型操作票编写规定 典型操作票的编写格式应与运行使用的操作票相同。 编写典型操作票时应结合所内一、二次设备实际情况、保护定值单要求、运行规程、调度规程、风电场现场运行注意事项、有关图纸以及检修、继保校验人员填写的注意事项等有关要求内容进行。 典型操作票必须使用调度操作标准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使用的设备双重名称必须经调度批准且与实际设备铭牌相符。 凡在操作过程中,使用的操作任务名称相同,其操作步骤必须一致。 同一风电场中相同性质的回路,若其设备配置相同时可以相互套用
15、,否则必须分别编写典型操作票,不能相互套用。 旁路代各线路(包括代主变回路)的典型操作票必须分别编写。 操作步骤内容与顺序必须与操作任务的内容与顺序相对应,操作步骤内容与顺序不得颠倒或跳越。 如操作任务或步骤有特殊要求应在典型操作票中详细说明,或填写注意事项,且被说明的步骤应打*号。 编写典型操作票时操作术语按安规及两票补充规定执行。 1.6典型操作票主要作为风电场培训用,在紧急事故处理无操作票时可参照。日常运行操作编写操作票时不得照抄。 【第4篇】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
16、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
17、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
18、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
19、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
20、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
21、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
22、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23、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5篇】公司关于奖惩
24、管理程序规定 公司关于奖惩管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倡规范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规范公司的奖惩管理工作,防止滥奖滥罚,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 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 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 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 处罚是为了严肃
25、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 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 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 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 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
26、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 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
27、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 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三.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6篇】事故调查处置程序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规范安全事故调查标准化作业,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化建设。 2. 管控范围 公司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
28、3. 管控对象 3.1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3.2事故调查的特殊程序。 4. 管控内容 4.1一般程序 4.1.1一般程序适用于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1.2轻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在24小时内将调查处理报告报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事故性质、伤者受伤害程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纳入公司事故档案。 4.1.3轻伤事故由生产安全部进行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和生产安全部进行调查处理,轻伤、重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定性分析、事故报告的有效性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审核。 4.1.4主要内容 4.1.4.1现场
29、勘查 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a. 封锁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界区,设立警卫人员进行现场封锁。 b. 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拍照留存。 c. 检查相关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1.4.2人员调查 由生产安全部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相关人员、现场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做好书面记录。 a. 被询问人员范围。包括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目击人、与事故相关联其它人员及管理人员。 b. 询问笔录内容。询问笔录必须包含被询问人详细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 c. 询问笔录上要由被询问人签字,并按食指印。 4.1.4.3伤害
30、程度确定 根据伤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表中规定的损失工作日确定受伤害程度。 4.1.4.4定性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相关人员调查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询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根据相关制度制定事故处理意见。 a. 事故性质。确定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b. 轻伤及其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和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c. 查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主要、次要
31、原因。 d. 针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同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e. 根据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事故处理意见。 4.1.4.5调查报告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a. 事故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治疗情况等。 b. 事故调查。详细说明事故现场调查和人员调查情况,同时对受伤者伤害程度进行分析、确认,确定事故性质。 c. 原因分析。详细阐明事故调查证据、判断推理定性依据。 c. 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说明依据公司现行制度具体条款名称。 e.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在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上提出具体对策措施。 f. 在事故调查分
32、析报告后附上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的签名表。 4.1.4.6事故档案 将事故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处理报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材料纳入事故档案。 a. 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汇总、归档。 b. 事故档案中要包含伤者详细信息、事故调查搜集的书面及照片资料、询问笔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2特殊程序 4.2.1特殊程序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介入进行调查的安全事故。 4.2.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报告生产安全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最高领导,情况紧急时也可由事故
33、发生车间(部门)直接上报至公司高层领导,由公司最高领导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在1小时内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主管部门。 【第7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
34、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可燃、助燃气体20 m3
35、的储罐; 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
36、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 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7、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38、,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
39、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
40、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
41、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8篇】东正大厦车场管理工作程序管理规定 大厦车场管理工作程序及管理规定 1.工作要求 着装整齐,仪态良好,走姿端正,注意力集中。 解答问题语言文明、清楚、耐心,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内保主管。 处理突发事件冷静、迅速、果断,不影响他人。 值岗中发现的一切问题要及时汇报,并由主管记录在工作日记上。 2.工作内
42、容 疏导车辆的行驶、停放。 提醒司机锁好车门,不留贵重物品。 观察车况,记录车辆损坏情况并请司机认可。 保持车辆通畅。 保护车场各类设施。 按规定收取停车费,每天下午13:30送交保安部。 【第9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
43、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
44、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
45、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