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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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3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异议人(案外人):张_,女,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市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_x号。联系电话:_x(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_市_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区_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区_大道邬树村_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开发区_x湾_号_岸_栋x层_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男,汉族,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女,汉族,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升阳置业发展

2、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市_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刘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鄂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年8月8日作出的(_)鄂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

3、-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_与被执行人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年9月14日签订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

4、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鄂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 _年5月

5、12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异议人:北京00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00(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00号 委托代理人:000 20xx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00路00号00号楼00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xx年1

6、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xx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000。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00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00有限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吴某,女,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市区路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祥

7、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8、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20xx年7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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