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制度【通用8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账户管理制度【通用8篇】.docx(3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账户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虎知道为朋友们整理了8篇账户管理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
2、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
3、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
4、真实情况。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
5、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
6、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银行账户开立 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
7、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
8、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
9、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
10、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银行账户撤销 第三十条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三十一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银行存款簿记与备查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下载前一工作日银行对账单留档,每日早上10点前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
11、支票)最大金额。 第三十四条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第三十五条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第三十六条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出纳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三十七条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将不
12、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
13、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账户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户账号管理,规范用户账号的使用,提高信息系统使用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系统账号是指应用层面及系统层面(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防火墙及其它网络设备)的用户账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账号管理包括: 1、应用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 2、
14、系统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 3、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 第四条系统拥有部门负责建立岗位权限对照表(附件一),制定工作岗位与系统权限的对应关系和互斥原则,对具体岗位做出具体的权限管理规定。 第五条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系统拥有部门提交的岗位权限对照表增加系统岗位权限控制。 第六条用户账号申请、审批及设置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七条各信息系统需设置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监督员和普通用户。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与系统管理监督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不能是系统操作用户。 1、超级管理员:负责按照领导审定的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二)进入系统管理员的授权管理。 2、系统管理员:负
15、责按照领导审定的授权进行录入,并对系统运行状况以及系统用户数据录入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应对录入的授权和系统运行状态建立台帐,定期向系统管理监督备案。 3、系统管理监督员:负责对录入的数据和授权进行监督,并建立用户权限台帐,定期对系统管理员录入的授权和系统运行状态以及用户录入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4、普通用户:负责对系统进行业务层面的操作。 第八条信息管理中心将定期抽取系统岗位和用户清单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授权、可疑使用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修正,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息化年度考核中。 第二章普通账号管理 第九条申请人使用统一规范的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二)提出用户账号创建、修改、禁用、启用等申请。
16、第十条账号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系统拥有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权限对照表审核申请人所申请的权限是否与其岗位一致,确保权限分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符合职责分工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受理申请时,权限管理人员根据申请配置权限,在系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用户分配独有的用户账号或禁用用户账号权限,以使用户对其行为负责。一旦分配好账号,用户不得使用他人账号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应主动申请所需系统的账号及权限。 第十三条人员离职的情况下,该员工的账户应当被及时的禁用。离职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所属部门以书面方式通知系统管理部门,由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用户帐户及权限
17、的回收操作。 第十四条账号管理人员建立各种账号的文档记录,记录用户账号的相关信息,并在账号变动时同时更新此记录。 第三章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管理 第十五条特权账号指在系统中有专用权限的账号,如备份账号、权限管理账号、系统维护账号等。超级用户账号指系统中最高权限账号,如administrator(或admin)、root等管理员账号。 第十六条只有经授权的用户才可使用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严禁共享账号。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每季度查看系统日志,监督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使用情况,并填写系统日志审阅表(附件三)。 第十八条尽量避免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的临时使用,确需使用时必须履行正规的申
18、请及审批流程,并保留相应的文档。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超级用户账号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记录其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超级用户帐户必须由信息管理中心管理(如没有超级管理员,信息管理中心必须掌握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管理监督员可通过信息管理中心与系统拥有部门协商管理(如系统管理员由系统拥有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必须以邮件方式电子文档交予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便于监督审核)。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各系统交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必须由信息管理中心和系统拥有部门共同督促系统开发方删除临时测试帐户。 第四章用户账号及权限审阅 第二十二条系统拥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系统应用层面账号及权限进行审阅,并填写信息
19、系统权限清理清单(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系统层面账号及权限进行审阅,并填写信息系统权限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后,账号管理人员及时禁用或删除离职人员所使用的账号。如果离职人员是系统管理员,则及时更改特权账号或超级用户口令。 第五章用户账号口令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户账号口令发放要严格保密,用户必须及时更改初始口令。 第二十六条用户账号口令最小长度为6位(系统超级用户、管理员和监督员口令最小长度为8位),并具有一定复杂度。 第二十七条用户账号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并定期进行更改,密码更新周期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八条严禁共享个人用户账号口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
20、条本制度与公司相关标准、规范相冲突时,应按照公司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由信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的所有系统。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信息管理中心起草并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 账户管理制度 篇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与传导中、在金融征信工作中、金融调查统计工作中、在维护金融稳定运行以及金融创新等金融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真假开户资料难识别。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
21、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也有发生。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和规范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_年9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在全国施行后,由于缺乏与工商、税务、各级财政和部队等部门的协调,给开户行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批文件和部队批文时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长期销户后再登记办理,引起营业执照号有所变动的情况下,存在新旧营业执
22、照双重开户的现象,双户运行将在年检前持续使用半年至1年之久。 (三)、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难界定。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是属于什么编制,以及申请开户时应出具什么层次的证明资料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_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队x支队_市大队,是什么编制,属哪主管,其经费由谁拨付,其编制创设的文件中也不会提及到,作为银行无从考证其是否有开立基本户的资格及需要。 (四)、开户许可证收回换发频繁,手续繁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
23、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包括了开户许可证号、开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银行机构名称、账号等内容。实际操作中,由于开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变动、银行机构名称变动、系统升级变更账号等而引起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换发较为频繁。如此重复劳动,既增加了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三方的工作量,又不利于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审查难。办法对14类资金可以开立专用账户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除这14类资金外的“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中的“其他”却只在第十九条的第十项中提到“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应出
24、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哪些资金,开户时需要提供什么类别的相关证明,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对于存款人自己认定的、需要专项管理的属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能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这使开户银行以及人民银行都很难把握。 (六)、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办法第十六条和六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存款违规开立、使用和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的情况,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的使用账户的行为发生后,处罚究竟
25、应由人民银行执行还是由商业银行执行的问题并不明确,是事中执法还是事后监督的问题难以分清责任。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受利益驱使对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行为执法难,而人民银行却又无法及时掌握所有存款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违规情况,事实取证难,阻碍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充分发挥。 二、对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和修订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修订、明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普及性、操作性和法规性。如:提高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地位,对附属机构的基本账户开立必须以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或上级财务主管)意见证明为准;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模糊比对功能,限制
26、双重身份的存款结算账户的开立数量,减少银行营运成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完善与现行结算制度需要并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提高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多角度数据汇总、查询。下放并增加冻结账户、销户的账户管理权限到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4级操作员;加快出台与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结算存款账户收费标准。 (二)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改善现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条件,取消纸质开户资料人工传递方式,利用互联网资源惯穿企业、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实现以互联网为补充,内联网为主导的现有账户管理系统网络资源模式。以商业银行为前台,实现开户申请资料影像导
27、入,以工作日为单位批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后台审核确认方,审核并联网核查各项申请开户的影像资料及数据资料,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回执提交行“已核准开户”信息。这样不但减少商业经营成本,也杜绝了因企业或商业银行网点资料变更而引起的换证频繁行为,从而降低了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成本。 (三)、提高账户管理人员素质,增强执法意识。严格执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增强执法意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杜绝人情户和关系户,保证基本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认真审核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保证其合规性,使专用存款账户真正专户专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互转账
28、的监控力度,严格区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账户管理的操作、监督技能;创新管理和服务手段,健全账户管理档案。 (四)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树立服务促监管的大局意识。人行应建立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共享的区域性金融信息通道,将需要和能够向社会公布的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到公众网络上,使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规、制度,在授权范围内随时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开户信息。人民银行也可通过连接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网站,适时了解存款人因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迁址等
29、造成存款人基本信息变动,督促开户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账户管理制度 篇四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是财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切经济业务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我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对各种存款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以及转账业务。 2、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3、会计人员及时登记银行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掌握单位资金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4、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收入,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其他非独立
30、核算部门不得另设银行账户。 5、不许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不出租、出借、出让银行账户。 6、经常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帐户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有限资金,节约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应有明确开设目的和用途。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须经本公司法人代表同意核准。 第三条定期对现有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对开户目的不明确又不经常动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清理,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条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本规定的要
31、求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及销户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管理卡,按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年检。 第六条 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名目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财务主管以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帐户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
32、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
33、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 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
34、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 件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35、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6、。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 的印签卡片,经
37、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 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条 十三条 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
38、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
39、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
40、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和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41、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账户管理制度 篇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
42、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个人开立类、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类户,无需绑定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类户业务
43、,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xx年
44、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类户变更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
45、个人办理、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
46、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 (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xx168号)要求,对、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 (二)类户可以办理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