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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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码头安全管理制度4篇【第1篇】罐区、码头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 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消防器材清单,

2、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

3、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

4、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

5、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

6、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第2篇】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

7、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

8、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

9、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

10、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

11、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

12、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

13、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9、装卸有毒有害、腐蚀性危化品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冲淋装置,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与危化品的特性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19条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1、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最低在岗人数。 3、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4、作业人员应按要求

14、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5、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业区内及作业过程中进食。 6、在危化品装卸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该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20条 进入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2、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4、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21条 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

15、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转运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3、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4、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经厂设备、能计、技安、消防部门的确认。 第23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时,船-岸电源必须是同一系统,严禁船电、岸电同时使用。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转运前,必须对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车,

16、保证在装卸、转运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随时可以迅速有效启动。 第25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设施、设备、管道的安装进行认真检查, 并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第26条 装卸液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控制灌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4、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

17、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 5、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就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或取样前、灌装完后

18、必须静置规定的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静置时间不低于5分钟。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9、3035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包装物品必须用水降温后,方可作业。 10、遇雷暴天气、气温在35以上必须停止装卸作业。气温以现场测试为准。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27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28条 危化品灌装、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准备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

19、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29条 灌装、转运车辆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30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31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32条 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33条 非本厂人员违

20、反本制度,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因制止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作业人员应负相应连带责任。对不听制止或处理者,报厂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644号文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许可制度(试行)、重长风化200676号文危化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36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3篇】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 囤船顶棚应设置“危险品码头”的明显标志. 二. 囤船有汽油驳停靠或装有其它危险品时,白天应悬挂“b”字旗,

21、夜间应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三. 囤船在接到有汽油驳停泊任务的调度命令后,应事先将囤船“排”、“贴”就位,如因水位陡涨陡退而临时需要移囤和油驳停靠时,都不准使用电动绞缆绞锚,并要用水喷洒甲板和链条与钢缆,消除静电,但不得使用消防水枪喷水,同时还必须用橡皮覆盖锚链孔,封闭前后锚链舱两边的通风眩孔. 四. 囤船与汽油驳之间,必须用软靠把垫好,禁止使用有锈的钢绳作缆绳. 五. 停靠汽油驳时,禁止在囤船上进行除锈和敲击铁器的作业和穿带钉鞋在囤船上走动,严防铁件碰撞、磨擦、拖移而引起的火花. 六. 未经调度部门批准,囤船不得随意停靠其它轮驳 七. 停靠汽油驳时,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引火引爆

22、易燃物品上囤船,严禁吸烟和点蚊香,更不能生火煮饭.囤船和泊区5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并且囤船还必须经常保持清洁,随时清除一切引火易燃物品. 八. 汽油驳拖移后,锚链舱内应使用防爆风机强力通风,排除残留气体 九. 汽油驳插接囤船电源,囤船排除电器故障,以及拆卸安装电器零件时,都必须先断电,后操作. 十. 囤船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源及插头、插座、并不得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融断丝(保险丝),应按规定型号配置,不准加大容量,或使用其它金属丝硬接. 十一. 绞移囤船时,应注意保护好动力电缆. 十二. 囤船船员应执行消防岗位责任制,对消防设备要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熟悉消防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悉发生火灾时

23、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平时要加强消防训练,一旦发生火灾,应尽力抢救. 十三. 囤船船员亲属,以及其它与作业无关的一切人员,都不准在囤船居住或逗留. 十四. 囤船船员和汽油驳船船员,在泊区作业时,必须互相自觉遵守对方的安全制度. 十五. 囤船的电气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船务公司负责技术指导. 十六. 船务公司应派专业电工及其它有关人员,对囤船电气设备、消防设备和系缆设备等,每月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查维修. 3.交接内容 (1)灯号、信号的情况; (2)系缆、靠垫、锚及锚链的情况; (3)舵系情况; (4)工作(救生)划的使用,系带情况; (5)查舱测潮 (6)货物 的装卸、保管情况; (7)发生

24、事故后的有关情况; (8)拖轮或驳船驾长布置的有关事项; (9)航行日志记载情况. 4.正通过大桥、船闸、危险航道,以及正在改变航向和避让,以及发生险情时,暂缓交接. 【第4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

25、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

26、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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