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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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虎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5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

2、、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无照驾驶。 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园所各负担一半。

3、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

4、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未成年人不允许接送幼儿,若要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总务主任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否则后果自负。 3、除幼儿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

5、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园里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6、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园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

7、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园内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8、,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幼儿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按园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

9、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园里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 对家长要热情有礼貌

10、,对幼儿具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经调查属实将按相关制度处罚。 3、 司机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及家长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证实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长来电说明,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细则

11、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

12、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

13、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

1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

15、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

16、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

17、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

18、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

19、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

20、,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21、。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

22、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

23、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

24、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

25、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篇三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驶。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接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校车安全

26、管理制度 篇四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郝宝新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照管员随车制度。校车每天有一名照管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照管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

27、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无照驾驶。 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5、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接学生上学时,司机应按

28、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在接送学生期间,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7、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29、。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方可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0)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1)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2)司机出车执行任务

30、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8、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5)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6)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7)严格执行学校

31、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9、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有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校

32、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校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小学(学校)车辆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

33、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二、人员出入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 一要热情相迎; 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

34、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三、车辆出入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四、携带物品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五、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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