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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CF审计学原理与实务第三章审计学原理与实务0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3.1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3.2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3.3学习目标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和类型;了解国内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课前导读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致三家事务所被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可能是因为其本身存在违规行为,但更可能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2016年1月26日,中注协通告了2015年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情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分别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两名注册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惩
2、戒,并向受到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其他6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改进建议书。据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两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存货减值测试等重要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两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处罚。课前导读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致三家事务所被罚 2016年5月26日,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陇南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以
3、下简称陇南经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监管机构对陇南经纬的调查,该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年度有关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审计资料,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在对报表项目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和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事实上,陇南经纬被惩戒和该所一名注册会计师有很大关系。被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的几份审计报告就是由该名注册会计师负责并签字的。据此,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表示,陇南经纬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
4、条的规定。甘肃省财政厅认为陇南经纬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负有审计责任,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 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织因违反法律法规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活动要服务于社会公众,不但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还要受法律的约束,一旦违犯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概念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由于自己的原因,应当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为违约、过失和欺诈而面临法律诉讼。1.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或接受其他委托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违约可能是由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预定的合同内容,也可能是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保密协议,还可能是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委托方的要求等。当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往往引发民事纠纷,一旦
6、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成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2.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同业务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根据程度不同,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按照执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来执业。解1解1(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又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地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没有完全按
7、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来执业。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3.欺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即明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假描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而非直接使用“欺诈”一词。要确定欺诈就必须证明会计师具有不良动机,并
8、实施了故意的错误行为。这是欺诈与过失的最根本区别。对于欺诈的处理,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图3-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的判断程序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二)被审计单位的原因1.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改变一时无法归还拖欠债权人的债务,或无法达到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的情况。经营失败会使信息使用者遭受巨大的损失。这也是注册会
9、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遭到控告的主要原因之一。经营风险是指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各种不利因素。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导致的,而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二)被审计单位的原因图3-2 经营失败、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的关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二)被审计单位的原因2.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 错误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在财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指导致财务报表失真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
10、位故意在财务报表中制造错报或漏报。财务报表的错报既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导致的,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三)经济法律环境变化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法律法规相应出台,审计这一职业所面临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得到了不断强化。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与日俱增,投资者和贷款人遭受了巨大损失,注册会计师也因此被指控未能及时揭露和报告这些问题,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法院判决逐渐倾向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一
11、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四)现代审计方法局限性的原因 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采取的是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进行审查,注册会计师可以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然而,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根本无法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这样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就和客观事实出入很大。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因
12、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独追究,也可同时追究。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
13、善,我国经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依赖性逐渐加强,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法律制定的速度并没有适时加快,在制裁经济诈骗方面存在漏洞。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和诈骗行为给相关利益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安然事件、世通事件、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不再是起鉴定作用的第三方,反而成了诈骗方的帮凶。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选(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以此替代198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此后,我国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4、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些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依赖性逐渐加强,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法律制定的速度并没有适时加快,在制裁经济诈骗方面存在漏洞。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和诈骗行为给相关利益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安然事件、世通事件、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不再是起鉴定作用的第三方,反而成了诈骗方的帮凶。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选(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以此替代
15、198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此后,我国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些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与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来规范。(一)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16、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行使行政处罚的主要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与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二)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17、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与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三)证券法 证券法主要在证券发行、交易等特定领域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中介职位的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界定。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18、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 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界定和处罚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一)民法通则 民法
19、通则第一节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的法
20、律规定(二)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三)证券法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21、除外。”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四)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例3-1】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HUT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
22、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审计人员XLM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审计人员XLM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审计人员XLM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HUT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HUT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UT会计师
23、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要求:HUT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请简要说明理由。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解答】HUT公司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了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
24、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出资;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 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一)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25、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二)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公司法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证券法证券法第二
26、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疏忽责任、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视察舞弊的责任等。注册会计师只要接受了委托单位的委托,就必须恪尽职守,保持职业谨慎。因此,在普通法下,如果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即使是普通过失)给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负有法律责任。在普通法下,举证责任在原告(委托单位),即委托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
27、任一、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条 件(2)有责任按照谨慎的标准执业。(4)委托单位有实际损失。(1)没有尽到职业谨慎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委托单位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承担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责任(1)无提供服务义务。无提供服务义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没有隐含或明确的服务合同。(2)审计中无过失行为。审计中无过失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只要审计工作是恰当的,即使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也不承担责任。(3)共同过失。共同过失是指原告受到的损失是由于
28、他本身同样具有过失造成的。(4)缺乏因果关系。如果客户指控注册会计师,那么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客户的损失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受到指控时,通常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进行抗辩: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委托单位,又非被审计单位。例如,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进行工商年检,那么该工商局即受益第三者。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获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是因为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
29、同样享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财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那么受益第三者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害赔偿的追索权,因为它们享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依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却不享有合同中特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二)注
30、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习惯法和成文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习惯法下,在注册会计师与其他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其他第三者)提出诉讼时,它必须向法院证明它本身受到了损失,它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会计报表,而这种依赖是它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且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而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成文法与习惯法不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是否对未指明的其他第三者负有责任关键在于过失的大小。普通过失不负责任,重大过失和欺诈负责任。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以下几个:
31、(一)1933年的证券法 1933年的证券法主要规定了证券上市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因会计报表的审计错误而应该向第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主要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因对上市公司年度报表的审计发生错误而应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而言的。如果这些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那么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的确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
32、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三)1995年的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199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意味着商业企业和专业团体多年来不遗余力为之奋斗的目标终于初露曙光,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的做法终于被注意并受到限制。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1)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负责,而1933年的证券法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上市过程中提交的财务报表负责。(2)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1933年的证券法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只要有普通过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3、(3)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原告必须向法院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表有直接关系,而1933年的证券法则没有该规定。(4)对于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于善意(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而1933年的证券法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自己没有过失。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与1933年的证券法的相同点是规定注册会计师负举证责任,但两者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很多区别。这些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四)2002年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国会针对21世纪
34、以来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财务欺诈案件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做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其中,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2)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3)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4)强化财务披露义务。(5)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此外,该法案进一步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销毁公司审计记录的刑事责任。(2)销毁、更改或伪造记录的刑事责任。(3)延长诉讼时效,进一步增强民事诉讼制约力度。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产生原因及种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被审计单位的原因、经济法律环境变化的原因及现代审计方法局限性的原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