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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精选标准集体劳动合同简短(六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标准集体劳动合同简短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
2、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子(分)公司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所在单位职工实行二次分配的工资制度。 第四条 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各子(分)公司发展现状及实现预算目标难易程度,在实现当年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单位完成20xx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平均工
3、资在10%范围内增长;效益指标完成预算目标且进步幅度在10%以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可超过10% ;效益指标超出预算目标,职工工资可继续增长且不设上线。 第五条 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公司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
4、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五)内部退养职工以及其他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六)公司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暂停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 第七条 公司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 第八条 公司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
5、,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乘以其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产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公司对实施轮班作业的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实施中夜班津贴制。 第十条 公司每月19-21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者直接)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等,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公司要按月书面记录职工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同时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二)国家法
6、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公司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双方对公司20xx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一致认为:公司和
7、全体职工从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出发,共同奋斗,确保实现20xx年生产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20xx年1月13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公司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
8、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太原钢铁(集团) 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章) 有限公司工会(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选标准集体劳动合同简短二 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9、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机械队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
10、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 第六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七条 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
11、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 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
12、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
13、条 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十六条 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精选标
14、准集体劳动合同简短三 甲方(用人单位方以下称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首席协商代表:职务: 其他协商代表: 乙方(职工方以下称乙方) 工会组织名称: 全部职工人数: 首席协商代表:职务: 其他协商代表: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15、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
16、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乙方意见。 第八条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
17、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 (1)劳动定额的确定和修改; (2)奖金分配办法; (3)津贴、补贴标准;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支付办法; (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18、。 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下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1) (2)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七条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办法。 五、保险、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九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
19、和比例。 第二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企业年金; (2)商业保险; (3)其他 六、劳动安全卫生 (甲方如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节或以下列条款可删减) 第二十三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
20、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和支持协助行政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以保证职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七、女职工特殊保护 (甲方如果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可签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另见附件。如未签专项合同,可将附件作为本条。)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21、殊保护集体协商: (1) (2) 八、其他可供双方选择的协商内容: 第二十八条其他协商内容: 1。关于劳动纪律和奖惩 2。关于职业技能和培训 3。关于保守商业秘密 4。关于裁减人员 5。关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6。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条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
22、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出现; (4)企业被撤消、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十、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当每
23、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
24、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精选标准集体劳动合同简短四 日*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25、。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工会活动 第五条工
26、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
27、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28、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
29、,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
30、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博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 博
31、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14个月12个月 1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14个月12个月 3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14个月12个月 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16个月14个月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24个月18个月 20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30个月24个月 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
32、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
33、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
34、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
35、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
36、、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
37、.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退休年
38、龄为60岁。 第四章勤务 第一节勤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
39、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
40、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业务
41、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博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畅 第二节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