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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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推荐)一 抵押权人:山西_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

2、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 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 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

3、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

5、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3 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甲

6、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 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4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7、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继续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6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

8、任。 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10.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 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

9、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甲方:_ 乙方:_ _ 年 _ 月 _ 日 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推荐)二 抵押人1: 抵押人2:

10、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

1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

12、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依法应办

13、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7.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

14、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 经抵

15、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

16、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

17、、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5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

18、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

19、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

20、承担担保责任。 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

21、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2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推荐)三 ( )农银借合字第_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_(下称贷款方)与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22、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种类)贷款(大写)_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_年_月_日,利率按月息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 期 还 款 计 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 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

23、部分,按规定加收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

24、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贷双方

25、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 借 方 借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 款 方 贷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推荐)四 抵押人: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

26、、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市_镇,面积为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

27、甲方承担。 第五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

28、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

29、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

30、,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31、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1. 抵押物清单 2. 甲、乙双方的有效证明(包括住所、电话、邮编、开户行、帐号等。) 甲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抵押权人: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人: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_年_月_日,_有限公司与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山庄用地退还给_实业有限总公司,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大厦愿

32、为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年_月_日甲方与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年_月_日支付_万元;_年_月_日支付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市_路号的_大厦的房产作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土地使用证号。 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

33、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_大厦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支行 乙方:_市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_有限公司向甲方

34、借款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_万元,其中由_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_)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_万元,由_有限公司位于_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_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_万元人民币,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

35、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_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_,存款人为乙方。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第五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_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_市_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_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20_)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天内不能过户到_有限公司名下的,

36、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_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_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第七条_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_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_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精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推荐)五 抵押人1: 抵押人2: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

37、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 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

38、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39、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物有关

40、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7.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如抵押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抵押权人。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如保

41、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 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

42、质押; 7.1.3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43、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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