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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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五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一 第一条用油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油量 用油地址为_; 用油种类为_使用_#柴油; 用油数量:以上_在协议生效期内_用_#柴油全部由乙方供应。 第二条运送方式为乙方负责送货,费用由乙方自理,且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下及时送油料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供油期限及质量 供油时间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供油质量应

2、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油质问题,致使甲方_零部件损坏,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供油期间,乙方所供每车油料均需将其样品送交甲方,以备留存。 第四条供油价格及结算方式 供油价格: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油种类和用油性质,按照_元人民币吨的价格供给甲方_#柴油; 乙方先为甲方上述_各提供_#柴油作为油质抵押,油款从第二车开始结算,该_油料直到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结清; 油款每月一结,甲方在每月_日前将油款以_方式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一份_#柴油油质化验单,如甲方定期化验乙方所供油质不符合化验单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油质达到原始的化验单标准或终止协议。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送货时

3、,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保证及时顺利完成送货任务。 第七条乙方送货后,甲方应指派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 第八条如果供油期间出现油质问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双方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供油不符合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油,应当向甲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于乙方油质问题,造成甲方的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4、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 住所:_ 负责人:_ 电话:_ _年_月_日 乙方:_ 住所:_ 负责人:_ 电话:_ _年_月_日 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二 油料订购合同 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食用油料,订购食用油料的品种名称、品级、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 品种名称 品级 数量(公斤) 质量标准及要求 第二条订购食用油料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元/公斤,总价款为元。 (二)保护

5、价格:基准价为元/公斤。收购日所订油料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按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油料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元/公斤。收购日所订油料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二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所订油料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第三条所订油料由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油料送到,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6、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将所订油料托运到,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油料的质量、品种、数量、包装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油料自然损耗应在以内(含)。 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

7、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剩余货款汇人甲方指定开户银行,账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油料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油料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油料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油料的,按逾期交付油料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油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

8、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油料;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油料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油料的,按少收油料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油料的,按逾期接收油料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逾期接收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

9、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电话:邮编:电话: 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三 根据国家下达调拨计划的数量、品质规格,供需双方签订油脂(油料)调拨合同,具体发运单位和接受单位,由当事人根据本合同分别落实。油脂(油料)调拨的交接、验收、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按照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油脂调拨管理,确保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

10、出方)、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对油脂(包括油料,下同)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油脂调拨合同,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认真协商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合同的格式,省间调拨的由商业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局(厅)制定。 第三条油脂调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1、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调拨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人或经办人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调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四条签订油脂调拨合同,应以各级油脂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办法,省间调拨的,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在汇编季度调拨计划时,根据部主管部门确定的季度调拨计划,签订调拨总合同。在季度调拨计划汇编结束后,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总合同的规定,分别落实发运单位或接收单位,具体执行合同调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油脂调拨,采用何种办法签订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自定。 多渠道经营的议价油脂和根据国家规定已退出统、派购范围的油脂调拨,由供需当事人双方根据情况,自行协商

12、签订合同。 签订油脂调拨合同,供需双方要会章签字。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供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省、市、自治区对具体执行单位,可采用调拨合同执行单的方式,并在通知发运或接收单位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第五条油脂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和计量单位、价格、发运单位、结收单位、包装形式(桶装、散装)与运输工具、调拨期限、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及帐号、结算单位、结算方式、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等。 第六条调拨油脂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既无国家标准又无专业(部)标准的,按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3、执行,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条调拨油脂的价格,国家计划内调拨的,按照部规定的调拨作价原则执行;议价调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自定价格。 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的,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价;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履行调拨合同,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装具和自备油罐火车的使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

14、装具管理办法和原粮食部关于自备油罐火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油脂调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 (二)因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或撤销原定调拨计划,使合同不能按原规定履行; (三)由于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使合同事实上自然解除。 第十条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

15、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则按约定期限计算。 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油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油脂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计划调拨的油脂,划分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继续执行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由于上级主管部门随意变更计划、调度不当、非法干预等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但因特殊情况上级主

16、管部门必须调整调拨计划,影响合同执行时,可不作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因运输部门的原因,使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况的,不作违约处理。接收单位应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及承运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向承运部门提出罚款要求或索赔要求。 (1)_; (2)_。 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四 根据国家下达调拨计划的数量、品质规格,供需双方签订油脂(油料)调拨合同,具体发运单位和接受单位,由当事人根据本合同分别落实。油脂(油料)调拨的交接、验收、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按照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油脂调拨管理,确保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出方)、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对油脂(包括油料,下同)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油脂调拨合同,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认真协商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合同的格式,省间调拨的由商业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局(厅)制定。 第三

18、条油脂调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调拨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人或经办人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调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四条签订油脂调拨合同,应以各级油脂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办法,省间调拨的,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在汇编季度调拨计划时,根据部主管部门确定的季度调拨计划,签订调拨总合同。在季度调拨计划汇编结束后,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总合同的规定,分别落实发运单位或接收单位,具体执行合同调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油脂调拨,采用何种办法签订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自定。 多渠道经营的

19、议价油脂和根据国家规定已退出统、派购范围的油脂调拨,由供需当事人双方根据情况,自行协商签订合同。 签订油脂调拨合同,供需双方要会章签字。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供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省、市、自治区对具体执行单位,可采用调拨合同执行单的方式,并在通知发运或接收单位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第五条油脂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和计量单位、价格、发运单位、结收单位、包装形式(桶装、散装)与运输工具、调拨期限、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及帐号、结算单位、结算方式、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等。 第六条调拨油脂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专业(部)标准的

20、,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既无国家标准又无专业(部)标准的,按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条调拨油脂的价格,国家计划内调拨的,按照部规定的调拨作价原则执行;议价调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自定价格。 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的,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价;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履行调拨合同,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21、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装具和自备油罐火车的使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装具管理办法和原粮食部关于自备油罐火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油脂调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 (二)因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或撤销原定调拨计划,使合同不能按原规定履行; (三)由于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使合同事实上自然解除。 第十条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

22、,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则按约定期限计算。 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油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油脂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计划调拨的油脂,划分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继续执行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由于上级主管部门随意变更计划、调度不当、非法干预等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先由违约方按规

23、定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但因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调整调拨计划,影响合同执行时,可不作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因运输部门的原因,使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况的,不作违约处理。接收单位应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及承运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向承运部门提出罚款要求或索赔要求。 第十五条供方违反合同责任 (一)在合同期满时,实际完成的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均按违约处理。逾期不调或少调部分,如需方仍然需要,应照数补足,并由供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需方因逾期交货而不再需要,或是供方不

24、能再补调的,应由供方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办法,以供方发运货物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2的,可不作违约处理。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收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油脂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时,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等级的,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规定等级的,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等级付款。 第十六条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

25、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故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

26、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粮食(商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_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 调出单位(盖章):_ 调入单位(盖章):_ 法人代表(签字):_ 法人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精选油料供货协议书五 根据国家下达调拨计划的数量、品质规格,供需双方签订油脂(油料)调拨合同,具体发运单位和接受单位,由当事人根据本合同分别落实。油脂(油料)调拨的交接、验收、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按照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

27、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油脂调拨管理,确保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出方)、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对油脂(包括油料,下同)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油脂调拨合同,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认真协商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规定对违约

28、的处理办法。合同的格式,省间调拨的由商业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局(厅)制定。 第三条油脂调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调拨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人或经办人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调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四条签订油脂调拨合同,应以各级油脂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办法,省间调拨的,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在汇编季度调拨计划时,根据部主管部门确定的季度调拨计划,签订调拨总合同。在季度调拨计划汇编结束后,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总合同的规定,分别落实发运单位或接

29、收单位,具体执行合同调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油脂调拨,采用何种办法签订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自定。 多渠道经营的议价油脂和根据国家规定已退出统、派购范围的油脂调拨,由供需当事人双方根据情况,自行协商签订合同。 签订油脂调拨合同,供需双方要会章签字。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供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省、市、自治区对具体执行单位,可采用调拨合同执行单的方式,并在通知发运或接收单位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第五条油脂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和计量单位、价格、发运单位、结收单位、包装形式(桶装、散装)与运输工具、调拨期限、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及帐号、结算单位、

30、结算方式、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等。 第六条调拨油脂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既无国家标准又无专业(部)标准的,按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条调拨油脂的价格,国家计划内调拨的,按照部规定的调拨作价原则执行;议价调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自定价格。 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的,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价;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履行调拨合同,

31、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装具和自备油罐火车的使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装具管理办法和原粮食部关于自备油罐火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油脂调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 (二)因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或撤销原定调拨计划,使合同不能按原规定履行; (三)由于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使合同事实上自然

32、解除。 第十条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则按约定期限计算。 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油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油脂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计划调拨的油脂,划分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继续执行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

33、定。 第十三条由于上级主管部门随意变更计划、调度不当、非法干预等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但因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调整调拨计划,影响合同执行时,可不作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因运输部门的原因,使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况的,不作违约处理。接收单位应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及承运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向承运部门提出罚款要求或索赔要求。 第十五条供方违反合同责任 (一)在合同期满时,实际完成的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均按违约处理。逾期不调或少调部分,如需方仍然需要,应照数补足,并由供

34、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需方因逾期交货而不再需要,或是供方不能再补调的,应由供方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办法,以供方发运货物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2%的,可不作违约处理。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收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油脂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时,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等级的,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

35、规定等级的,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等级付款。 第十六条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故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粮食(商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_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 调出单位(盖章):_ 法人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调入单位(盖章):_ 法人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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