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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保险民事起诉状(精)(七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保险民事起诉状(精)一 授权代表:_ 职务:_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 职务:_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 甲方将位于_的厂房(以下简
2、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平方米。 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 租赁期限为_年,即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2 租赁期限届满前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个月,即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 在本出租协议生效之日起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协议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倍,即人民币_元(大写:_)。 4.2 租金 租金第 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月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 4.4 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
4、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_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月_日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协议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后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 乙方应于每月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 帐号: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
5、缴租金总额的_。 5.3 乙方应于每月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 5.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6.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
6、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物内确
7、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
8、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
9、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协议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
10、任。在乙方终止本协议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协议 3.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
11、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12、免责条款 4.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4.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
13、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6.1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6.2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市有关规定,因本协议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
14、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协议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 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9.1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9.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_年_月_日 最新保险民事起诉状(精)二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
15、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
16、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
17、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
18、*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
19、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
20、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
21、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
22、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最新保险民事起诉状(精)三 第三人: 住所: 原告: 住所: 被告: 地址: 原告_因不服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人社工认字_第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
23、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第三人对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区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4、,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年_月_日早上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
25、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 _年_月_日 附:答辩书副本_份; 证据材料_份。 最新保险民事起诉状(精)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装)修服务采购招标结果和谈判文件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20xx年度(即20xx年1月 1日起至20xx年 12月30日止)阿瓦提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
26、辆定点维(装)修厂家。乙方可以承接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公务车辆维(装)修业务(但不包括保险赔付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附乙方报价表)。 第三条 合同组成。本次招标过程中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修材料加价率和优惠率。 第五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原
27、装件,为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正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 第七条 乙方应依据用户执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委托通知书 (以下简称委托通知书),方可按本合同规定为其进行维(装)修车辆。用户没有执委托通知书,乙方不得承接维(装)修业务。 第八条 费用结算。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送修人、用户车管人员双方验收合格并在维修费用清单签字确认后,到县车管办办理备案手续,而后由用户规定程序支付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8、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维修完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维修用户车辆维修时的所有更换下材料,乙方要造册登记(须维修用户签字确认)在指定地方妥善保管,不造册妥善保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29、方按对应新物件的50%赔偿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装)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用户车辆维修后不能按时支付经费的,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
30、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车辆维修质量严格根据国家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时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约定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时,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故意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4、乙方根据用户执的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委托通知书进行维(装)修。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委托通知书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向甲方报告。 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务专用发票,同时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
31、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部门技术检验确定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甲方报送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或与用户商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给予用户200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2、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原因乙方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
32、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投标时的评标参考依据。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两次(含)以上。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
33、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或自行处臵维修用户车辆维修时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 7、不按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经警告仍不纠正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汽车维修厂(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汽车维修厂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
34、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本级机关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 (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 (3)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或延期本合
35、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一份、财政局财采购办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最新保险民事起诉状(精)五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公司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
36、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xx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
37、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而xxx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
38、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xx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
39、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但是,从x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
40、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
41、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
42、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3、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根据xx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xx县xx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