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塑企业竞争合规指南(T-ZJRIA 16—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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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01A 02T/ZJRIA 162022橡塑企业竞争合规指南The competitive compliance guide for pump and motor enterprises2022-11-30 发布2023-01-01 实施浙江省橡胶工业协会发 布浙江省橡胶工业协会团体标准T/ZJRIA 162022I目次前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企业特点.55组织环境.55.1理解经营者自身情况及其外部环境.55.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56建立体系/制度.56.1总则.56.2确定体系/制度范围和治理原则.56.3流程.57领导作用.

2、67.1领导作用与承诺.67.2合规方针.67.3合规规划、计划.77.4合规团队.77.5职责.78合规义务、合规风险识别.88.1合规义务识别.88.2合规风险识别.89合规风险防范.99.1垄断协议潜在风险的防范.99.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防范.109.3经营者集中潜在风险的防范.109.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潜在风险的防范.109.5交流沟通过程的防范.1010合规风险处置.1111运行控制.1211.1总则.1211.2汇报机制.1211.3审核机制.1211.4咨询机制.12T/ZJRIA 162022II11.5承诺机制.1211.6培训机制.1211.7考核机制.

3、1311.8文化培育.1312合规管理保障.1312.1合规奖惩.1312.2监督报告.1312.3信息化手段监测.1312.4提醒服务.1312.5合规队伍建设.1313评价与改进.1313.1管理模式.1313.2绩效评价.1413.3持续改进.14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15T/ZJRIA 162022III前言为了积极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浙江省省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实施方案,引导浙江省橡塑企业建立以反垄断为重点的竞争合规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培育企业的合规文化,增强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国内

4、外反垄断法律风险,提升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特制定了本指南。为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做出必要的贡献。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浙江省橡胶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三门县橡塑行业协会、浙江省橡胶行业(杭州)对外贸易预警点、三门县胶带(橡胶)对外贸易预警点、浙江省橡胶制品质量检验中心(三门)、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橡胶商会、温州市橡胶商会、宁海县汽车零部件协会、天台县橡塑行业协会、元创科技

5、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珏达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紫金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盈胶带有限公司、三门县倍欧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黎贤滔、张辉、毛丽丽、石水祥、吴小丁、李宗洋、于卫星、茅顺建、范剑影、严永飞、章小平、牛峰、李书国、包慧婷。T/ZJRIA 1620224橡塑企业竞争合规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橡塑企业竞争合规指南的术语和定义、企业特点、企业环境、领导作用、合规义务、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防范、合规风险处置、运行控制、评价与改进、合规管理保障。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橡塑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竞争合规管理,预防和降低反垄断的违法风险

6、。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35770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3术语和定义GB/T 19000、GB/T 357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经营者undertakings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2竞争合规competition compliance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

7、定”)的要求。3.3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经营者及其员工因不符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3.4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以有效防控反垄断领域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制度制定、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3.5垄断协议monopoly agreements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3.6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

8、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T/ZJRIA 1620225注: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7经营者集中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经营者合并,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又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4企业特点4.1浙江省是国内橡塑生产企业云集地,多至上千家,产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3,形成了产业集聚群。4.2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差别悬殊,大到上市公司、集团等,小到少数几人的作坊工厂。4.3出口产品众多

9、,有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4.4一些特种橡塑在细分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4.5经营特点,有集团子公司在境内或者境外经营的企业。4.6未来趋势,有参与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经营的活动。4.7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见附录 A)和境外垄断的合规风险均存在。5组织环境5.1理解经营者自身情况及其外部环境经营者在理解其合规经营环境的过程中,应确定与合规风险相关、与经营者目标相关和影响其实现合规管理体系预期成果能力的内部和外部问题。同时,经营者在遵守法律

10、法规基础上还应考虑监管、社会和文化环境、经济形势、内部方针、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外部因素。5.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经营者宜确定合规管理体系的相关方并准确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a)工作人员及除工作人员之外的、与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有关的其他相关方;b)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方的有关需求和期望;c)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是或将可能成为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6建立体系/制度6.1总则规上企业宜参照 GB/T 35770 建立企业竞争合规体系,同时可与其他管理体系融合为多体系;小规模企业宜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覆盖全部环节。6.2确定体系/制度范围和治理原则根据识别的情况确定体系/制度范围

11、,尤其涉及子公司的集团,需要明确体系/制度边界。治理原则如下:a)合规团队与治理机构建立直接联系;b)合规团队的独立性;c)分配给合规团队适当的权限和充足的资源。6.3流程流程参见图。T/ZJRIA 1620226图 1合规体系创建流程7领导作用7.1领导作用与承诺最高管理者宜通过下列方式实现其对合规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a)确保建立组织的合规方针和合规目标,并与该组织的价值观、目标和战略方向保持一致;b)确立和坚持组织的核心价值观;c)确保制定并实施方针、程序和过程,以实现合规目标;d)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所需资源可用、予以分配和指派;e)确保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f)传达合规

12、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符合合规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g)指挥和支持人员提升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h)支持其他相关管理者,使他们在自己担责的领域中展现出合规领导力;i)确保运行指标和合规义务保持一致;j)建立并维护问责机制,包括对合规事件和不合规事件及时报告;k)确保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它的预期成果;l)推进持续改进。7.2合规方针经营者的最高管理者宜建立合规方针:a)为设定合规目标提供框架;b)包括满足适用要求的承诺;c)包括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承诺。合规方针宜明确:d)合规管理体系/制度的范围;e)与组织规模、性质、复杂性和运行环境有关的体系运用与体系环境;T/ZJRIA 1620227f)合规与

13、其他职能,如治理、风险、审计和法务的结合程度;g)合规融入运行方针、程序、过程的程度;h)合规团队的独立和自治程度;i)管理和报告合规事项的责任;j)管理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关系的原则;k)所要求的行为和问责的标准;l)不合规的后果。7.3合规规划、计划结合经营者战略规划,制定 3 年或 5 年合规规划。每年初,根据来年经营战略和业务规划布局,研究相应区域的法律政策,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以及境外经营的政策制定当年合规计划,期间根据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7.4合规团队7.4.1宜根据公司规模、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人员状况,成立合规经营管理委员会,由经营者最高管理者或指定人员担任

14、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秘书长,委员由中高层担任。7.4.2根据境外业务分部区域的复杂程度,考虑是否设置境外防垄断合规竞争机构,配备合规团队。7.4.3对于规模较小、人力资源不充沛,可将合规管理并到其他部门,如法务部、审计部或计划管理部等,配备一名专职的合规管理员,将合规管理工作融入其它的管理工作中。将管理要求融入到已有的管理制度中。组织可以精简,但管理仍应从经营者的决策层到基层员工,全区域开展。7.5职责7.5.1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a)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制度;b)确定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职能;c)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d)为合规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7.5.2委

15、员会秘书长主要职责:a)负责传达委员会主任的指令;b)负责组织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审核、持续改进;c)负责组织委员开展竞争合规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会的职责;d)负责与律师、第三方咨询机构7.5.3委员会、政府反垄断机构沟通联系主要职责:a)在相关资源的支持下识别合规义务,并将合规义务转化为可执行的方针、程序和过程;b)将合规义务融入现有的方针、程序和过程;c)为员工提供或组织培训,以确保所有相关员工得到定期培训;d)促进合规职责列入职务描述和员工绩效管理过程;e)建立适当的合规报告和文件化体系;f)制定和实施信息管理过程,如通过热线、举报系统和其他机制进行的投诉和/或反馈;g)

16、建立合规绩效指标,监视和测量合规绩效;h)分析绩效以识别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i)识别合规风险,并管理与第三方有关的合规风险,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咨询顾问和承包商;j)确保按计划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T/ZJRIA 1620228k)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能得到适当的专业建议;l)使员工可以得到与合规相关的程序和参考资料的资源;m)对合规相关事宜向组织提供客观建议。7.5.4委员主要职责:a)负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b)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工作,包括:1)遵守方针、程序、过程并参加和支持合规培训活动;2)在运行中识别和沟通合规风险;3)积极承担并鼓励指导、辅导和监

17、督员工以促进合规行为;4)鼓励员工提出其所关注的合规问题;5)积极参与合规相关事件和问题的管理和解决;6)提高员工履行合规义务的意识,并指导员工满足培训和能力的要求;7)确保合规列入职务描述;8)将合规绩效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如:关键绩效指标、目标和晋升准则);9)将合规义务纳入其职责范围内的现有业务实践和程序;10)对外包业务合规性进行监督。7.5.5员工(含管理者)主要职责:a)坚持履行与其职位和职务有关的组织合规义务;b)按照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参与培训;c)使用作为合规管理体系一部分的、可获得的合规资源;d)报告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8合规义务、合规风险识别8.1合规义务识别经营者及其员工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及其员工在境外从事业务经营或其业务活动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时,应当遵守该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仍应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宜有适当的过程识别新的和变更的法律、法规、准则和其他合规义务,以确保持续合规。组织宜有过程评价已识别的变更和任何变更的实施对合规义务管理的影响。可通过外部法律顾问咨询、政府反垄断机构沟通咨询,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8.2合规风险识别8.2.1重点领域经营者应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竞争合规管理:a)与其他竞争者或组织其他竞争者就商业安排、市场信息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接触、沟通

19、;b)参与行业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组织的同行业会议;c)与交易相对人就转售价格进行沟通或者安排;d)在经营者市场份额较高情况下,与交易相对人作出有关交易对象、交易条件、销售与经销渠道等方面的安排;e)在收购兼并、设立合营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其他反垄断合规问题;f)经由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涉及滥用行政权力的授权安排下,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T/ZJRIA 16202298.2.2重点环节经营者应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竞争合规管理:a)强化对各项规章制度、战略、方案等重要文件的竞争合规审查,并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

20、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b)注重经营决策过程的竞争合规审查,细化各层级与竞争有关的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c)严格执行竞争合规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流程的合规监督检查。8.2.3重点人员以下人员为重点人员:a)决策层、管理层、法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投资并购部门、海外机构等;b)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重要采购人员、重要销售人员等;c)参与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以及在各组织中担任职务或业务关系紧密的人员;d)其他重要商业伙伴、重要部门人员等。8.2.4合规风险的识别从以下方面识别合规风险:a)垄断协议风险,包括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

21、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销售对象进行限定等;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依赖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或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或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c)经营者集中风险,包括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等;d)与行政性垄断交织的垄断风险,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9合规风险防范9.1垄断协议潜在风险的

22、防范9.1.1横向垄断协议潜在风险的防范为避免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及其员工应当做到:a)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以下统称竞争者)签订协议前,或者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前,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事先咨询竞争合规专业人员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风险;b)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等的敏感信息时,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确拒绝或者离开。不要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QQ、电话、短信、会议等方式,或者在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中与竞争者讨论敏感信息;c)对竞争者价格信息的获取渠道应仅限于公开信息,经营者应审慎对外公开商品调价、成本等敏感信息;d)不得以公告、发布新闻的

23、方式,或者以行业协会名义召开会议,意图让竞争对手配合一起调整价格、产能,创造竞争者讨论竞争敏感信息的机会;e)对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发起的抱团取暖行动应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当行动涉及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等敏感信息时应尽量回避;f)不与竞争者讨论分割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话题;g)不与竞争者讨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和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话题;h)不可要求其他经营者一起对特定企业进行联合抵制,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i)对签订具有长期(五年或更长)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标准化的协议,涉及联合销售或购买的协议保持警惕。T/

24、ZJRIA 162022109.1.2纵向垄断协议潜在风险的防范为避免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及员工应当做到:a)不固定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不限定经销商的最低销售价格;b)不以折让、回馈或者成本分摊等方式要求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不以胁迫、利诱、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方式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9.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防范为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在风险,经营者及员工应当做到:a)不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任意制定过高的商品销售价格或过低的商品购买价格,尤其要避免短期内大幅度提价或降价行为;b)不得实施掠夺性定价,即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挤竞争者;c)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5、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如知识产权等)。对于原材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在销售原材料时以包销或者独家销售下游经营者生产的成品为条件变相拒绝交易,也不能凭借原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与下游经营者达成实施固定成品价格等垄断协议;d)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或者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e)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应允许交易相对人可分别购买单项商品,也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f)无正当理由不应对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g)不要向交易相对人提供忠诚折扣,以奖励其特定形式的购买行为。9.3经营者集中潜在风险

26、的防范为有效识别并防范经营者集中的潜在风险,经营者及员工应当做到:a)经营者应认识到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合营企业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也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b)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申报要求的,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c)对符合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d)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就拟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请商谈;e)经营者集中虽然未达到国

27、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自愿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9.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潜在风险的防范为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潜在风险,经营者及员工应当做到:a)不作为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限定的特定经营者的方式,进入相关市场;b)注意在商品流通、招投标、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妨碍商品自由流通、不当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限制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c)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强制、组织、引导从事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28、;d)关注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对经营者或行业产生影响的情形。9.5交流沟通过程的防范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T/ZJRIA 16202211a)加入行业协会之前,对行业协会目标和运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特别是章程条款是否可能用来排除限制竞争,该协会是否有反垄断合规制度等,保存并更新所参加的行业协会活动及相关员工的清单;b)在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或者有竞争者参加的会议前了解议题,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反垄断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和进行反垄断合规提醒;c)参加行业协会会议活动时认真审阅会议议程和会议纪要;d)在与竞争者进行交流之前应当明确范围,避免讨论竞争敏感性话题

29、;记录与竞争者之间的对话或者其他形式的沟通;e)对与竞争者共同建立的合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合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信息防火墙,避免通过合营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合作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f)如果经营者的部分产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司法辖区可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可以对定价、营销、采购等部门进行专项培训,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及时防范潜在风险。10合规风险处置10.1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时,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最大程

30、度降低风险和损失。10.2妥善应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a)当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已按照国家或浙江省反垄断合规指引建立了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应用激励机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b)应通知法务人员、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按照经营者内部受调查操作流程妥善应对,进行内部初步调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评估垄断行为成立的可能性与法律后果;c)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信息,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不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不拒绝、阻碍调查等。10.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a)经评估发现可能已经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立案

31、并启动调查程序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与执法机构合作;b)积极配合调查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争取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等。10.4合理利用宽大制度,在垄断协议案件中,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可采取的方式为:a)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b)提供重要证据,即该证据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当执法机构尚未掌握垄断协议案件情况时)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当执法机构已掌握垄断协议案件情况但未获得充分证据时);c)尽早提出宽大制度的适用申请,争取作为前三个申请者获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等。

32、10.5合理作出反垄断承诺制度的申请,争取免于处罚,可采取的方式为:a)可以在被调查期间,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提出中止调查书面申请;a)承诺在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的不利影响,争取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评估认可,获取中止调查机会;b)中止调查后,严格履行承诺,争取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c)承诺制度不适用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涉嫌垄断协议案件。10.6境外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经营者可以建立对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应对和损害减轻机制。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时,可以立刻通知法务人员、反垄断合规管理人员、相关业务

33、部门负责人开展内部联合调查,发现并及时终止不合规行为,制定内部应对流程以及诉讼或者辩护方案;T/ZJRIA 16202212b)部分司法辖区设有豁免申请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针对可能存在损害竞争效果但也有一定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提升或公平利益提升的相关行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前提出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将不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者被认定为违法。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司法辖区的实际情况评估如何运用该豁免申请,提前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c)经营者可以聘请外部律师、法律或者经济学专家及其他专业机构,协助经营者应对反垄断法律风险,争取内部调查的结果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受

34、到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d)根据相关司法辖区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运用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承诺制度、和解制度等,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和负面影响。11运行控制11.1总则建立必要的合理的运行机制,保障顺利运行。11.2汇报机制11.2.1建议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汇报机制。11.2.2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定期向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竞争合规管理情况。11.2.3当发生可能带来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提出风险评 估意见和相应应对措施。11.3审核机制11.3.1建议经营者建立健全竞争合规审核机制。11.3.2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经

35、营重大决策、拟签订的重要协议等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定进行审核。11.3.3对存在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事项,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意见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11.4咨询机制11.4.1建议经营者进一步完善竞争合规咨询机制。11.4.2当业务部门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中遇到反垄断问题时,可向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咨询。11.4.3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咨询。11.5承诺机制11.5.1鼓励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承诺机制。11.5.2经营者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带头作出竞争合规承诺,鼓励全体员工遵守竞争合规政

36、策。11.6培训机制11.6.1经营者应加强竞争合规培训机制的建设,投入有效资源,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T/ZJRIA 1620221311.6.2经营者将竞争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尤其对高度风险人员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竞争合规培训。11.6.3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反垄断法律法规、高违法风险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反垄断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经营者的竞争合规体系等,并根据经营者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11.7考核机制11.7.1经营者要加强竞争合规考核机制建设,可纳入到现有年度考核体系中,细化评价指标。11.7.2竞争合规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

37、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11.8文化培育11.8.1鼓励经营者将竞争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不断增强员工的竞争合规意识。11.8.2鼓励经营者在行业内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强化行业的竞争合规意识。12合规管理保障12.1合规奖惩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员工反垄断合规行为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将反垄断合规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员工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激励。12.2监督报告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政策,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因员工举报行为而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当发现涉嫌违

38、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的行为,并有一定证据时,应向反垄断政府机构报告。12.3信息化手段监测经营者可通过竞争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并运用大数据分析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实时监控和风险分析,与省级对应的工作机构保持顺畅沟通,信息共享。12.4提醒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12.5合规队伍建设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提升队伍能力水平。13评价与改进

39、13.1管理模式经营者宜采取“策划一实施一检查一改进(Plan-Do-Check-Act)”或其他适宜的管理模式。T/ZJRIA 1620221413.2绩效评价经营者宜将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检查与评价过程确保客观公正,检查与评价的频次与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的成熟度相适宜。13.3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应每年至少内部审核一次,编制合规报告。随着实际的成熟度和外部第三方评价机制的成熟,可以开展第三方评审。针对评审发现的不合规进行整改,持续改进。T/ZJRIA 16202215AA附录A(资料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A.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A.

40、1.1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称为横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达成以下横向垄断协议: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如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等;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如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或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等;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如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41、,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如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e)联合抵制交易,如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A.1.2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即上下游经营者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为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达成以下纵向垄断协议: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

42、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如生产商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等;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如制造商对批发商或批发商对零售商设定最低销售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A.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A.2.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b)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c)没有正当理由,拒绝

43、与交易相対人进行交易;d)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T/ZJRIA 16202216e)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f)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g)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A.2.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下列因素: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b)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

44、关市场的难易程度;f)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A.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有b)和c)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提出申报。对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对于境外经营者,需充分掌握不同司法辖区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识别方法、申报标准、申报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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