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安全员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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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货运技能竞赛货运安全员实作试题题库案例分析题一、2018年7月6日A站(哈尔滨局集团公司)承运到E站(北京局集团公司)大豆一车,车号C4613666,承运人装车,苫盖篷布一块,件数1200件,件重50公斤,全批保价20万,实际价值24万。该车7月10日到达E站,到站卸前检查,车体良好,篷布捆绑无异状,运行前端顶部有1000800mm破口,破口处有明显凹坑,卸见货物实有1160件,其中100件有60%的湿损,80件有90%的湿损。湿损件联系饲料公司按1.5元/kg处理。E站于次日编制007128号货损记录,7月14日送A站查询,A站7月14日收到查复书,次日答复E站,称托运人与该站签订

2、了承责证明,该批货物系站内对装,如出现短少、湿损、霉变均由托运人承担,铁路不予承责,卷退E站。E站查阅沿途超偏载数据显示货物重量分别为:A站货票记载60吨(1200件,件重50公斤);B站(哈尔滨局集团公司)59.8吨;C站(沈阳局集团公司)59.6吨;D站(北京局集团公司)57.3吨,E站复衡57.4吨。问:1确定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请分析以上两站有无过错? 3.请划责、计算赔偿金额。答:1、该案属承运人装车,运输过程中被盗,托运人签订的承责证明不属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也不属于铁路法中承运人免责范围,铁路应予以赔偿;2、E站违反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1条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

3、外,还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以查复书形式,通过保价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E站7月11日编制货运记录,7月14日才送查A站。A站违反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6条不应退卷;A站不应以与托运人签订的承责证明推卸承运人责任。3、责任划分数据显示该车在B站至C站间检测重量无太大变化,但在C站至D站两个测点间出现较大变化,两个测点间重量相差2.3吨,E站过衡重量与D站检测情况基本相符。由此分析该车应在C站至D站间被盗。综上所述,能通过监控设备判明发生区间的,列发生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该案货物损失40件50公斤=2000公斤,即2吨,应依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二、2规定能通过监控设备判明发

4、生区间的,列该区间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发生局集团公司涉及沈阳局集团公司和北京局集团公司,列沈阳局集团公司责任,赔款由沈阳局集团公司和北京局集团公司共同分摊。赔款计算:1、货物每公斤的价值:240000(120050)4元/公斤;2、货物丢失的价值:40件50公斤4元/公斤8000元; 3、货物湿损的价值:(1005060%805090%)4元/公斤26400元; 4、湿损货物的残值:(1005060%805090%)1.5元/公斤9900元;5、货物实际损失:8000264009900=24500元。6、保额不足,依据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18条、之规定部分损失时,赔偿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

5、价值比例乘以保价金额,因此应赔偿:2450024000020000020416.67元,进整为20417元。沈阳局集团公司责赔10209元,北京局集团公司分摊10208元。建议:湿损部分按货损规则附件3、三、(三)、2、(4)列责E站迟送查,应担责二、甲站2019年4月30日受理一件货物损失赔偿,车站货物损失处理人员于2019年5月6日填发赔通,并于次日8时与所属车务段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签认。车务段财务科接到赔通后,于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向赔偿要求人支付了赔款,2019年5月17日赔偿要求人向集团公司12306客服中心提出了投诉,申诉赔偿时间过长,你作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试分析赔

6、偿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1.车站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办理时间符合规定。自受理日4月30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扣除5月1日至4日的法定节假日,应于5日至6日内填发赔通,并于填发赔通的次日与车务段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签认,上述作业时间符合规定。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赔偿的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赔通下达后,经办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签认。2.车务段财务部门自5月7日至16日完成向赔偿要求人的赔款支付,扣除11日、12日法定休息日,实际支付赔款时间为8个工作日,支付时间超时3个工作日。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三十九

7、条规定:财务部门接到赔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三、2018年12月18日甲站承运到乙站挂历一车,车号P3312123,件数2000件,件重30kg,全批保价12万元,甲站至乙站计费里程2559km。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滞留2日,该车于2019年1月5日到达乙站卸车,收货人于当日办理领取手续,并向乙站提出逾期违约,同时提出该批货物逾期到达导致挂历市场价值降低的赔偿要求。以下是乙站的处理情况:依货规规定向收货人支付了规定的运到逾期违约金;根据收货人的赔偿要求,受理了赔偿手续,填制货物损失赔偿通知书办理赔偿。请回答乙站办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如何办理?答: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发送期间:1日货物运

8、输期间:2559250=10.2日11日 货物运到期限:1+11=12日实际运到日数: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5日共计18日-2日=16日逾期日数:16日-12日=4日乙站依货规第37条规定向收货人支付了规定的运到逾期违约金,办理正确。乙站受理赔偿手续,填制货物损失赔偿通知书,不正确。乙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超过运到期限造成使用价值降低的货物,符合保价补偿范围。保价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经调查既不属于铁路承运人责任,又不是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押运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酌情对保价货物损失进行补偿。收货人向到站提出保价补偿要求时,按批提交补偿要求书,并附有关记

9、录(货运记录)、货物运单、货物损失鉴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车站受理保价补偿要求时,须审核补偿要求书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符合保价补偿条件的,车站应将所有保价补偿申请材料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批,并抄知直属车务站段。四、A站2018年10月10日承运B站面粉一车,使用60吨棚车一辆,承运人装车,1200件,件重50kg,未保价。该货于2018年10月21日14时20分到达B站货场卸车,该车卸前货检好,施封有效,卸见车底板有大量黑色粉状物,致使底层部分面粉受到污染,经清点实卸1200件,其中157件被污染无法食用。B站于2018年10月23日编制货运记录,经调查该车为A站卸后利用装车,原装货物品名

10、煤粉。收货人向B站提出赔偿要求,全车实际价格19.348万元。请指出A、B站存在的问题并划分责任。计算赔偿金额,说明赔偿依据。答:1、存在的问题:(1)A站存在问题:卸车后未彻底清扫车辆。货规第30条规定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管规15条规定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未按规定拨配并检查车辆。货规第25条规定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管规14条规定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装车前,认真检查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运粮食,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2)B站存在问题:B站迟编货运记录。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8条规定:凡是货物

11、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损失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该车10月21日到达并卸车,B站10月23日才编制货运记录。2、责任划分: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三、(五)货车(集装箱)清扫不彻底、使用有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的车辆造成的货物污染,列装车(箱)站责任和附件3、四、(一)、3误编、迟编以及迟送查记录,列责任单位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与记录编制站分摊。列A站责任,赔偿由A、B站分摊。3、赔偿金额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7条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货规56条规定:不保价运输的,按件数和重量承

12、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实际损失1934801200157=25313.63元赔偿限额0.051572000=15700元故按限额赔15700元进行赔偿,A、B站各分摊7850元。五、丹东站发苏家屯站机床配件一批10件,价值1万元(每件配件价值均等,重量均等),重量830千克,到达苏家屯站卸车清点短少2件,重量166千克,会同收货人根据物品清单进行核对所少货物,收货人向苏家屯站提出赔款3520元,请按下列条款分别计算赔款额?1.托运人未参加保价(保险)运输。2.托运人在发站托运货物时,参加了保价运输,保额1万元。3.托运人在发站托运货物时,参加了保价运输,但只保了5000元。答:货物

13、每件价值:10000元10件=1000元1托运人未参加保价运输,根据货规56条3款规定,按限额赔款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货物短少2件,重量为166千克(非保价赔偿限额中以吨计算的应折成千克计算,尾数进整至10千克计)。应赔偿:170千克2元/千克340元。2足额保价(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应赔偿:1000元2件2000元。3保额不足(赔偿额为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价值比例乘以保价金额)应赔偿: 1000元2件10000元5000(元)1000元。六、延吉站发长春北站大豆一车,价值221430元,保价16万元。到站卸车发现篷布顶部有一处破口面积450mm750mm(新痕),途中有棋盘站货检电报证明(

14、棋盘站为有监控设备的货检站,与延吉所属同一局集团公司,前方无货检站),会同公安人员清点实卸1202件 (每件50公斤),较票记不足18件,另见56件有不同程度湿损,后经鉴定湿损中可利用的只有420公斤。到站依章向前一有监控设备的长春北货检站拍发电报,编制记录。收货人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发、到站坚持按比例赔偿,后经法院判决,铁路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请计算出实际损失赔偿款额并划分责任和赔款,同时说明依据。答:按实际损失铁路应赔:实际损失款额: 18件50公斤(56件50公斤420公斤) / (1202件18件)50公斤 221430 元 = 11906.40元,进整为11907元。1.因保额不足,先

15、按保价比例应赔偿11906.40元/221430元*160000元=8603.30元, 进整为8604元。卸见短少18件,计900公斤,不足2吨,依据货损规则附件3.二、(十)、2和附件3、三、(三)、2、(4)湿损“检查发现但未处理的,列发现站责任,赔款由发现站、装车站和上一有监控设备的货运检查站分摊”。棋盘站是发现站又是有监控设备的货运检查站只拍发电报没有进行处理,长春北货检站是到站上一有监控设备的货运检查站,故列棋盘站责任,棋盘站、长春北货检站、延吉站各承担2868元赔款。8604元/3=2868元2.依据货损规则附件3、四、(十)、1规定“如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超出赔偿限额或保

16、价比例的,列责任单位责任,其差额损失赔款由责任单位和发站分摊”。差额损失:11907元-8604元=3303元 3303元/3=1101元由棋盘站、长春北货检站、延吉站各承担1101元(长春北不是责任单位,应由责任单位棋盘站和发站延吉站承担)2868元1101元 3969元综上所述:列棋盘站责任,棋盘站、长春北站、延吉站各承担损失赔款3969元,按实际损失赔偿收货人11907元。七、甲站发乙站玻璃一车,30件,重60吨,乙站卸车发现9件破损,编制货运记录送查甲站。乙站交付时会同收货人开箱检查,共损坏2000mm 1500mm5mm玻璃311块,每平米单价27.50元,2000mm 1000mm

17、5mm玻璃72块,每平米单价26元,损坏玻璃属粉碎性破损无使用价值,废玻璃残值为807元。该批货物价值126251元,保价10万元,收货人提赔29401.50元。甲站查复称“按保价规定处理”。问:该案如何划责及理赔?并说明规章依据。答:(1)该案属损坏类货物损失,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三、(二)“整车、货物快运装运易碎货物发生损坏,除能查明责任者外,列发站责任”的规定,该案由甲站负责。(2)收货人提赔29401.50元,依据:(21.531127.5)+(217226)=29401.50元,可见其未扣除废玻璃残值807元,实际损失金额应该为:29401.5080728594.5元,因

18、不足额保价,按保价比例应赔付:100000/12625128594.50=22648.9元,进整为22649元。上案属二级损失的赔偿,依据货损规则第37条规定: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偿金额等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核办理。八、2017年3月8日临沂站发凤凰城站面粉一车,2400件,保价18万元,车号P3300576,施封2枚。到德州站货检见运行右侧无封,向上一货检站济西站拍发电报,补封继运。到达凤凰城站检查见右侧为德州站封,另一侧为临沂站封,按规定拍发电报。会同公安及收货人卸车,开启车门,见车容未满,车门处货物堆码混乱

19、。卸见上货较票据记载2400件不足70件,实卸2330件。另卸见列车运行前端部有部分货件包装外有湿迹,经清点湿损56件。检查该车顶部有湿痕,但不透光,湿损货件正对该处。该车定检施修单位为:济南局青岛车辆段,时间为:7.126.12。请定责并计算赔偿金额。湿损56件货物,经整理并鉴定损失价值:3000元。答:1.定责及赔偿:不足70件损失款额:180000240070=5250元。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二.(一).之规定:货车发生补封,按规定拍发电报的,列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拍发电报漏抄送发、到站的,列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和补封站分摊。因此上案赔款由济西站、德州站共

20、同承担,责任列济西站。2.损坏定责及赔偿:湿损56件损失款额3000元,由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三.(三).1.(2)规定:因漏雨造成的湿损,货运检查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九、2019年5月4日邯郸站承运到银川南站涉外物资1车,车号:C1561489,票号:516677,保价15万元。5月15日在银川南站卸车发现,篷布苫盖良好、装载无异状,货物部分湿损,16日编制货运记录,并联系收货人进行晾晒、整理、货物损失鉴定。17日银川南站将货运记录、货物损失鉴定书通过“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送查邯郸站。请分

21、析该案货物损失责任,并说明定责依据。(本题15分)答:1.邯郸站违反货规第24条: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银川南站违反货损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车站发现货物损失,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以查复书形式,通过保价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7.5分)2.依据货损规则附件3、三、(三)、2、(1)规定(敞车装运的货物,篷布苫盖良好、装载无异状,货物湿损列装车站责任)和货损规则附件3、四、(一)、3规定(迟送查记录,列责任单位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与记录编制站分摊),列邯郸站责任,赔款由邯郸站与银川南站分

22、摊。(7.5分)十、2019年3月10日西安西站(直属站)发原平站整车1车,车号C64k 4625389,压榨机4件,木箱包装,货票号码Y0766523,保价100万元,该车3月14日到达原平站,3月15日卸前检查运行前端,其中1件木箱包装一侧有一处破洞,检内货有明显被盗痕迹,且台面有多处磨伤和划痕,车内货物用铁线加固,初步估算货物损失已超过10万元,原平站于当日卸车。请根据上述情况,拍发一份“货物损失速报”。(本题20分)答:货物损失速报 (1分)货物损失速报 (1分)主送:西安西站、西安局集团公司、太原局集团公司、原平车务段、西安铁路公安局、太原铁路公安局(每项0.5分,共2分)抄送:国铁

23、集团货运部(1分)(一)一级、被盗;(每项0.5分,共1分)(二)2019年3月15日、原平站;(每项0.5分,共1分)(三)西安西站、原平站、压榨机、2019年3月10日;(每项0.5分,共2分)(四)C64k 4625389、Y0766523、整车、保价100万元;(每项0.5分,共2分)(五)3月15日卸前检查运行前端,其中1件木箱包装一侧有一处破洞,检内货有明显被盗痕迹,且台面有多处磨伤和划痕,车内货物用铁线加固,初步估算货物损失已超过10万元。(8分)(六)请发站联系托运人,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分 原平站 2019年3月15日十一、A站发B站面粉一批、整车,编织袋包装,2400件

24、、60吨(件重25公斤),棚车装运。到站卸见车底板有大量黄色粉状物,致使底层面粉外包装受到污染,编制货运记录调查。经查:该车由C站发D站色土(无毒),D站卸车后排空,到达A站送入粮食专用线装车。请问:(1)B站应如何处理?(2)分析货运作业中存在哪些问题?答:(1)B站应将污染货件与完好货件分别码放,在未查明污染情况之前将原车扣留;要求发站查明货车来源及装车前货车检查、清扫和装车情况;邀请防疫检疫部门对损失货物进行鉴定。(2)存在问题:D站:卸车后未彻底清扫车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30条规定“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空,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十五条也规定

25、“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A站:未按规定拨配并检查车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5条规定“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粮食专用线:未认真检查车内卫生情况,未采取铺垫等防范措施。十二、A站承运到D站整车化肥855件60吨(A站、D站分属两个相邻铁路局),使用棚车一辆装运,保价10万元。途经B站、C站,到达D站,编制货运记录称“上车到达货检好,施封有效,开启车门,车容未满,两中门处货物包装破损,内货外露,会同公安卸车,卸见上货89件均有不同程度破洞,破洞为15cm15cm、18cm18cm、21cm21cm不等,破件检斤共余980kg,较完好件短少5250kg,自码6-8个高,破

26、件各层均有,卸后清点上货件数与票据记载855件相符,全车卸空”。D站查复书定责意见称“根据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二、(八) “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的,列发送铁路局责任,赔款由沿途铁路局分摊”的规定,列A站所在铁路局责,D站所在铁路局分摊。提示:上车沿途超偏载检测数据B站:到达时净重为60.5吨,出发时净重为60.9吨;C站:到达时净重为61.0吨,出发时净重为54.6吨。请判断D站定责是否正确,为什么?应如何定责?(15分)答:(1)到站定责不正确,(3分)因为到站依据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二、(八) “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的,列发送铁路局责任,赔款由沿途铁路局分摊”,所引用的规章为已作废的货

27、损规则,新的货损规则对车门缝处被盗割无特殊规定。(3分)而该车施封良好,重量短少达到2吨以上,且途经B站、C站监控设备,应通过监控设备的检测数据来判明发生地点。(3分)(2)该车经C站超偏载检测重量到达61.0吨、出发54.6吨,发生了明显改变,且改变的重量与到站记载的短少重量基本相符,(3分)根据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二、1规定“能通过监控设备判明发生站的,列发生站责任”,该案列C站责任。(3分)十三、2019年4月12日15:10分,32321次货物列车在甲站通过,助理值班员发现机后16位货车冒烟,立即呼叫停,车站值班员同时呼叫停车,15:12分停车,车站组织相关人员携带灭火器进行扑救,

28、15:25分将火扑灭。请按货车火灾勘查重点进行现场勘查?答:勘查重点:重点勘察并记明火灾列车车次、货车种类、到达时间、编挂位置及上一责任货检站检查情况、邻车情况、牵引机车类型;记明车辆状态(车底板、闸瓦、防火板等);车内货物装载现状、起火部位、四周货物烧损情况;货物装载(苫盖物)高度;可能造成起火的各种迹象。以上均要记明火灾发生和扑灭的时间,被烧货物状态。注:应根据实际记载 十四、2019年2月26日,苏家屯发桂林北大米一车,车号4617333,苫盖路布一块,2400件,袋标25公斤,保价16万,实际价值24万。到卸篷布苫盖完好无异状,实卸2365件,少35件,另有70件不同程度湿损(30件湿

29、损较轻,每公斤处理1.5元,40件湿损较重,每公斤处理0.8元,路布质量不良),请计算实际损失,保价赔偿款额并列责?答:实际损失:(240000元60000公斤)35件25公斤/件+(240000元60000公斤-1.5元)30件25公斤/件+(240000元60000公斤-0.8元)40件25公斤/件=8575元 保价赔偿款额:8575元240000160000=5717元 列责:按照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二、(二)、1和附件3、三、(三)、2、(5)的规定,列装车站苏家屯责任。十五、 2019年5月11日,由下峪口站(西安局集团公司)承运到郯城北站(济南局集团公司)整车洗精煤一车,车

30、号1412485,专用线装车,票据记载重量64吨,保价10万元。该车5月16日到达郯城北站,卸前检查车体外观良好,中、侧门铁线捆绑良好;卸见车辆1位端左侧有长1200950深度800mm的凹痕,呈漏斗形状。到站会同公安卸车,卸后过磅重量为60吨,较票据记载短少4吨,编制了货物损失报告和货运记录。(该车途经依次为太原、郑州局集团公司)途中站超偏载检测装置数据(净重):侯马北(太原局集团公司):63.8吨;新乡(郑州局集团公司):63.2吨;菏泽南(济南局集团公司):60.2吨。 要求:请代到站判定货物损失责任,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答题要点:1、首先判断承运人是否有责任。途径太原局集团公司第一个监测

31、点时,货物重量63.8吨,可以判定货物在发站专用线足吨装载,短少是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且运输途中有明显痕迹,属于承运人责任。2、承运人内部责任划分,货物短少4吨,按照货损规则附件3、二、2款规定,【能通过监控设备判明发生区间的,列该区间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上案沿途超偏载检测数据可以判定货物短少发生在郑州局集团公司和济南局集团公司间,所以承运人内部责任列郑州局集团公司责任,赔款由郑州、济南局集团公司分摊。十六、2019年4月20日,平罗站(兰州局集团公司)承运整车大米,使用60吨棚车装运3000件(其中2000/25公斤;1000/10公斤),到站:厦门高崎站(南昌局集团公司)。4月3

32、0日到达厦门高崎站,当日卸车并编制货运记录:“卸前货检好,施封2枚有效。开启车门见两侧车门处编织布围挡被割破,破口处包装被割破,内货外漏。经会同公安卸检其中55件包装各有一处长11-27厘米不等直破口,新痕,其中50件为25公斤装,过磅余重225公斤,短少1025公斤;5件为10公斤装,过磅余重20公斤,短少30公斤。共短少1055公斤。全车实卸“宁府御贡长粒香米”25公斤装2000件、10公斤装1000件,车内两种规格混码10-14个高。货损件位车两侧车门处,破口均朝向车门。车容未满,卸空无残。”(该车途经西安、武汉局集团公司)要求:请代厦门高崎站分析定责,并使用“货物损失查复书”说明定责意

33、见及定责依据(标明主送和抄送单位)。答题要点:(1)上车卸见车门口处55件大米编织袋割破11-27厘米不等直破口,明显为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所致,检斤共计短少1055公斤,短少不足2吨,到站应根据货损规则附件3、二、3第2款规定【到站卸车货物短少不足2吨时,按以下规定划责。如按下列规定仍无法判断责任时,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装车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故列平罗站责任,赔款平罗站与西安、武汉、南昌集团公司分摊。(2)主送:平罗站抄送:西安、武汉、兰州、南昌局集团公司查复书内容:该棚车施封良好、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会同公安检查卸车,清点内货实有3000件与票记相符,

34、其中55件大米编织袋破11-27厘米不等,新痕,经收集整理过磅损件,共计短少1055公斤,短少不足2吨,根据货损规则附件3、二、3第二款规定【到站卸车货物短少不足2吨时,按以下规定划责。如按下列规定仍无法判断责任时,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装车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列平罗站责任,赔款平罗站与西安、武汉、南昌局集团公司分摊。十七、2019年5月10日,佳木斯站承运到咸阳站整车大米,2400件,60吨,保价30万元,棚车装运、施封运输。该车运行至新丰镇站货检检查发现运行右侧无封,补封一枚,按规定向上一货检站郑州北站拍发电报并抄送有关站。咸阳站到达检查见右侧为新丰镇

35、站封,另一侧无封,开启车门,见车容未满,车门处货物堆码混乱。卸车清点,实卸2330件,货较票据记载2400件短少70件。另见列车运行前端部有部分货件包装外有湿迹,经清点有36件湿损。检查该车顶部有湿痕,透光检查不透光,湿损货件正对该处。 该车施修情况: 段修:19.08 18.01广株, 厂修:21.02 12.02沈厂要求:请判定货物损失责任,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答题要点:1、短少70件,列郑州北站责,咸阳站分摊赔款。(1)、短少70件,1750公斤,未达到2吨。应依据货损规则附件3、二、(一)、3规定“货车在途中发生补封,按规定拍发电报的,列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列郑州北站责。(2)、咸

36、阳站分摊赔款。到站检查现车另一侧无封印,未在120分钟内拍发站车交接电报补封。依货损规则附件3、二、(一)、3(应是5)规定,咸阳站责。2、湿损36件。列广州局集团公司责。该车顶部有湿痕,但透光检查不透光,湿损货件正对该处。该车定检不过期,最近定检施修单位:广株。依货损规则附件3、三、(三)、1、(2):【货运检查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综上:该案短少70件列郑州北、咸阳责赔,湿损36件列广州局集团公司责。十八、 A地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在A、B两地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件300元和400元,发货人从A地采购了2000件,经汽运至A地铁

37、路甲站,支付短途汽运费用4500元;每件货物包装费10元。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输至B地乙站(货物保价300000元),乙站卸车时发现短少15件,另5件货物外包装纸箱破烂并有油迹,开检内装食用植物油塑料桶身均凹陷变形有渗漏的油迹(箱标2桶装),货物损失属承运人责任。经乙站会同收货人共同鉴定后5件食用植物油的残留价值按每件235元折价处理。要求:请计算保价赔偿金额。答题要点:(1)全批货物价值:全批货物的价值由铁路运输发站所在地货物价值、包装费、短途运费加总,合计为2000件(300元+10元/件)4500元=624500元;(2)丢失部分赔款:15件/2000件300000元=2250元;(3)损坏

38、部分货物价格:5件(300元+4500元/2000件+10元)=1561.25元;或 5件(624500/2000件)=1561.25元(4)损坏货物残值:235元/件5件=1175元(5)损坏部分赔款(1561.25元-1175元)(300000元/624500元)=185.55元;或(1561.25元-1175元)/624500300000=185.55(6)赔款合计为:2250元+185.55元=2435.55元, 进整为2436元。十九2019年4月9日聊城站发麻城站面粉一车,2400件,保价12万元(实际价值22万元),施封2枚。到阜阳北站货检见运行右侧无封,拍发电报送上一货检站菏泽

39、南站补封继运。到达麻城站编记:卸见右侧为阜阳北站封,另一侧为聊城站封,与运单记载不符,会同公安人员卸车,开启车门,见车容未满,车门处货物堆码混乱,卸见上货较票据记载2400件不足40件,实卸2360件;另卸至列车运行前端部有部分货件包装外有湿迹,经清点有47件湿损。检查该车顶部有湿痕,但不透光,湿损货件正对该处。该车定检施修单位和时间为9.128.12京石。湿损47件经鉴定残值940.00元。请替麻城站定责并计算应赔偿款额。 (15分)答:1.被盗定责及赔偿:不足40件的货物实际损失: 4O2400120000=1999.9(2.5分) 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二、(一)3.规定:货车在

40、途中发生补封,按规定拍发电报的,列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2.5分);拍发电报漏抄送发、到站的,列上一责任货检站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和补封单位分摊。列菏泽南责任,阜阳北站分摊(2.5分)。 2.损坏定责及赔偿:湿损47件货物实际损失:220000240047=4308.3-940(残值)=3368.3元 应赔偿款额:3368.3220000120000=1837.2。 (2.5分)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三、(三)1、(2)规定:因漏雨造成的湿损,货运检查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列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2.5分)综上,上案应

41、赔偿3837.1(进整至3838)元,列菏泽南站责赔偿1000元,阜阳北站分摊1000元、北京局集团公司分摊赔款1838元。(2.5分)二十2018年7月20日凫村承装到楚雄西站面粉2400件,运到期限14天,保价20万元,棚车运输。7月25日14:00运行至南京东发现车门外涨,于7月27日16:00整理完毕挂运。此车8月5日到站卸车施封完好、车门窗严密,货物装载无异状,实卸较运单记载相符;有50件包装外有湿痕、发霉呈黄色状,损件位于运行前端不同位置;卸空透光检查车辆运行前端左侧车顶位置有:0.5X0.1mm透光,车辆定检为:20.9 18.8成贵南22.9 14.9石厂,编货运记录00031

42、5号。全批货物卸码在501号货位,交付时发现有70件货物包装外呈黄色状,补编货运记录000318号。试分析责任如何划分? (10分)答:根据货损规则 附件3三、(三)“棚车漏雨造成货物湿损,货运检查能够发现的,列装车站责任”,货物湿损50件应为:凫村站责任; (2.5)根据货损规则附件3.四.(十七)“货车滞留,滞留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货物发生变质,列责任单位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和滞留站分摊”,(货物8月5日到站卸车超过运到期限,发生50件货物变质,该车南京东站滞留50小时未拍发电报)。 (2.5)综上,霉变50件列凫村站责任,赔款由凫村和南京东站分摊。(2.5)根据货损规则附件3.三.(七)

43、“对污染源和被污染货物处理不当,造成损失扩大时,由处理站承担损失扩大部分赔款”及附件3.四.(六)、1“因处理不认真,未采取积极措施,整理不当以致货物损失扩大时,由处理不当车站承担扩大部分赔款”,到站卸车未将变质货件分别码放,造成霉变货物增加20件应为楚雄西站责任。(2.5)二十一. 2019年1月6日建三江站承运到临汾大米一车,承运人装车,苫盖篷布一块,件数2400件,该车1月10日到达临汾站,到站卸前检查,车体良好,篷布捆绑无异状,运行前端顶部有10080cm破口,破口处有明显凹坑,卸见货物实有2350件,临汾站于次日编制货运记录,1月14日送建三江站查询,建三江站1月14日收到查复书,次

44、日答复临汾站,称托运人与该站签订了承责证明,该批货物系站内对装,如出现短少、湿损均由托运人承担,铁路不予承责。(10分)问:1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请分析以上两站有无过错? 答:(1)该案属承运人装车,运输过程中被盗,托运人签订的承责证明不属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也不属于铁路法中承运人免责范围,铁路应予以赔偿; (5分)(2)临汾站违反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1条“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以查复书形式,通过保价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2.5分)依据货规22条: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建三江站不应以与托运人签订

45、的承责证明推卸承运人责任。(2.5分)二十二货运记录详情内容: 寿光发乌北批量快运板纸(棚车装运60件,重量57t,保价20万元)。卸检好,施封两枚有效。开启车门见内货有倾斜倒塌,即通知收货人会同卸车,卸见上货均外罩塑膜编织带捆缠木夹板包装。其中13件(规格880*1230)全部垮塌散盘内货窜出,视内货均有不同程度的折皱变形及尘污;另有19件外罩塑膜及内货1侧各破约25*30*0.1cm-30*40*0.2cm不等新痕,并有不同程度的折皱变形及尘污(其中:16件规格880*1230,3件规格846*1194)。该货车内自码1-2个高,损失件于中部前端。具体损失待鉴定。 已知条件:(1)全批货物

46、60件实际价值378492元。其中40件规格880*1230,单价6900元/吨;20件规格846*1194,单价6800元/吨。 (2)13件规格880*1230损坏重量9286.5 kg;19件中,16件规格880*1230损坏重量,3048kg,3件规格846*1194,损坏重量510kg。(3)损坏纸张按废纸处理残值12844.50.2=2568.9元。(4)中途站未发现有调车作业冲撞。请帮助乌北站定责、做出货物损失鉴定书(相关内容自行补充)、计算出应赔偿给收货人的损失款额、按照权限怎样办理赔偿? (20分)货物损失鉴定书乌北站一、编制于2019 年3月1日系补充乌北 站编第125312号 货运记录 寿光站发乌北 站运单022532号品名 板纸 发生损坏 情况的鉴定书二、鉴定分析结论() 货物的性质和价格() 货物的损失程度和款额() 损失货物能否修理或者配换及所需费用,残留价值() 损失货物是否适用于原来的用途或作他用,对其价值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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