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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一、发生哪些情况应该拍发货物损失速报?答: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和有关铁路公安部门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货运部。二、易腐货物运抵到站,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时,到站应如何处理?答:易腐货物运抵到站,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时,到站应自发出领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时,为卸车完了的次日)或收货人拒绝领取之日起,1日内及时通知发站和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处理意
2、见答复到站。对于超过容许运输期限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而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或虽未超过上述期限,但是货物已开始腐坏、变质时,到站可按无法交付货物或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三、保价补偿范围包括哪些?答:保价补偿范围包括: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装卸的货物,有押运人的货物,因超过运到期限造成使用价值降低的货物,其他特定条件的货物。四、货物损失的调查定责是如何规定的?答:货物损失调查定责工作由到站(中途终止运输的,为货物终止运输站)、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但发站承运后装车前、货物承运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的,定责工作由发站或仓储办理站负责。发生货物损失后,记
3、录编制站应初步判定是否为承运人责任,难以判定的应由到站进一步调查确定。 五、棚车被盗丢失编制货运记录的重点勘查内容?答:重点勘查并记明车体、门窗关闭状态、施封加固情况。其中棚车装运的,车窗处被盗丢失时,记明货物装于车窗位置以及该车窗锁闭状态;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封印的站名和号码;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的,记明货物现状。答案要点:六、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门窗关闭施封有效,到站卸车货物短少不足2吨时,如何列责?答:货物装载状态无异状时,列装车站责任;未使用规定的施封锁或未在车门下部施封,有记录或站车交接电报证明的,列封印站责任,赔款由封印站和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分摊;无记录或
4、站车交接电报证明的,列封印站责任,赔款由封印站和到站分摊。七、铁路箱到站卸车发现损坏如何划责?答:到站卸车发现损坏,除卸车作业导致损坏、能判明其他责任者、发站证明没有责任的以外,由发站赔偿;站内掏箱发现集装箱地板、端侧壁、顶部等内部损坏,除掏箱作业导致损坏及能判明其他责任者以外,由发站赔偿。到达的集装箱出站后,发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到站认为集装箱损坏为发站责任的,应于卸车或站内掏箱小时内拍照,编制铁路箱破损记录;将损坏情况以电报拍发给发站,抄送发送、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运部门以及总公司货运部、铁路箱产权单位。八、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核哪些内容?(损失规则第36条)答: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核
5、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货物损失有关的其他材料)。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九、棚车、冷藏车、敞车、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发生湿损如何划责?(损失规则附件3、三、(三)答:1棚车、冷藏车装运的货物(1)因漏雨造成的湿损,货运检查能够发现的,列装车站责任;(2)因漏雨造成的湿损,货运检查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3)因车门、窗等原因造成的,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装车铁路局集团
6、公司)分摊。2敞车装运的货物(1)敞车装运的货物,篷布苫盖良好、装载无异状,货物湿损列装车站责任。(2)因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湿损,按站车交接规定列责。(3)托运人自备篷布丢失、损坏及造成货物湿损,列发站责任,赔款由发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4)篷布顶部(包括敞顶集装箱篷布)被割造成货物湿损,比照本办法二、(十)处理。(5)因篷布(包括敞顶集装箱篷布)质量不良造成货物湿损,列装车站责任。3集装箱(包括冷藏箱)箱体状态不良,货物发生湿损,列发站责任。十、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因技术状态不良等原因发生滞留不能继运时,滞留站应如何处理?(鲜规49条)答:装有
7、易腐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因技术状态不良等原因发生滞留不能继运时,滞留站应及时报告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货运部门,并尽量组织按原运输条件倒装。由于气温、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倒装又不宜在当地处理的货物,滞留站应通知发、到站及时联系托运人、收货人,并限时提出处理办法。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使货物造成损失时,由发生地铁路局集团公司与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处理。十一、遇有哪些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1.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2.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3.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误办理及其他情况货物需
8、要回送时。4.发现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5.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6.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交付完毕次日内,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十二、货物损失责任划分的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划分货物损失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规章为准绳。在查明货物损失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首先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
9、的责任。 划分铁路内部各单位及物流企业责任时,货运安全检测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视频监控等设备)影像资料、检测数据(货物重量短少2吨以上),电子施封锁的监控数据,应作为判定货物损失责任的依据。十三、损失货物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应如何处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由货物所在站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维持原来定责不变。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他单位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赔款额不满一级损失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2.赔款额为一级损失的,原责任单位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和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审
10、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的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填发“赔通”和“定责通知书”,转送上述材料。新的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及时转账,落实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的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不予受理。十四、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中货物损失分类有哪些?(本题10分)答:货物损失分为五类:1.火灾;(2分)2.被盗(有被盗痕迹);(2分)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没有被盗痕迹);(2分)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冻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变质、污染、染毒等);(2分)5.其他(因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2分)十五、铁路标准化
11、理赔安全室检查验收标准中“施封锁管理标准” 的考核内容有哪些?(本题15分)答:1.施封锁应由理赔安全室统一领取,按顺序登记,按班次或作业区顺号发放、使用;(3分)2.使用的施封锁须符合TB/T2755铁路运输用施封锁的规定;(3分)3.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应装入施封锁封套,由理赔安全室按规定期限统一保管;(3分)4.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施封锁,应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3分)5.销毁施封锁时,货运主任(或相应职级人员)、公安人员、理赔安全室人员共同销毁并记录备查。(3分)十六、铁路货物损失处理作业标准中“划分承运人内部责任”的作业内容有哪些?(本题15分)答:1.货物损失调查定责工作由到站(中途终
12、止运输的,为货物终止运输站)、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2.5分)2.发站承运后装车前、货物承运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的,定责工作由发站或仓储办理站负责;(2.5分)3.对货物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1)轻微损失责任由到站裁定;(2.5分)(2)三级损失责任,到站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由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裁定;(2.5分)(3)二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由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与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裁定;(2.5分)(4)一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
13、报总公司裁定。(2.5分)十七、 保价行包、货物发生损失时,如何计算货物损失赔偿额?答: (1)全批损失时,最高不超过该批行包、货物的保价金额; (2)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行包、货物占全批行包、货物的价值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计算;(3)分项填记物品名称和保价金额的,赔偿额分别计算。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至元。起码赔偿额为1元。十八、货物损失速报内容是如何规定的?(1)损失等级、种类;(2)发现损失的时间、地点;(3)发站、到站、货物名称、承运日期;(4)车种、车型、车号、运单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铁险”或“商险”字样);(5)损失概要;(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14、。十九、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配备哪些办公设备?答: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高拍仪、音视频记录、国内长途市话、移动终端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价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定责、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所属车务段、直属站、货运中心(以下简称直属站段)、专业运输公司及分公司负责货物损失处理的人员应配备移动终端设备,确保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工作。二十、货物损失处理作业程序的“货物损失调查与定责”阶段中有哪些作业项目?答:编制记录:现场核实、编制货运记录;拍发速报:确定货物损失等级、拍发货物损
15、失速报;货损调查:查询、答复;货损鉴定:原因和损失鉴定;货损定责:货物损失分析、划分承运人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划分承运人内部责任。(货物损失处理作业标准货物损失处理作业程序图(见图1))二十一、货物发生污染时,重点勘查并记明哪些内容? 答、其中货物污染的,重点勘查并记明损失货物在货车(箱)内装载位置、包装状况,周围货件装载情况及有无撒漏情况;接触本批货物的车地板、端侧墙状态;被污染货物和污染源货物的性质、名称,污染物(源)位置、面积、包装情况与被污染货物距离,车辆内外是否贴有“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及车辆清扫、衬垫情况。多批货物混装时,污染物和被污染货物应分别编制货运记录。(铁路货物损失处理
16、规则附件2、一、(三)、第五款)二十二、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路有源电子施封锁企业标准中铁路有源电子施封锁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是怎样组成的?答:铁路有源电子施封锁的产品编号由4位大写字母和6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3位大写字母是车站电报码,第4位大写字母A表示有源,第510位数字为编号号码。铁路有源电子施封锁的产品型号由5位大写字母组成,第1.2位FS表示施封锁,第3位E表示电子施封锁,第4位A表示有源,第5为表示定位方式:B-基站,S-卫星,M-混合。二、发现货物损失后,根据货物损失种类应该分别通知哪些相关部门?答: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
17、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局集团公司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二十三、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对普通记录、货运记录、商务记录编制有何规定?答:(一)运输过程中需编制普通记录时,车站按规定在货运站系统、集装箱系统、货检系统、现车系统编制。(二)运输过程中需编制货运记录、商务记录时,车站使用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编制。(三)凭货运记录回送的货物,车站在货运站系统、集
18、装箱系统或零散货物快运系统根据货运记录组织装卸车。(四)运单托运人或收货人存查联、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以及与货物损失有关的其他资料作为货物损失赔偿的证明文件。二十四、铁路货物损失处理作业标准中“现场核实”的作业内容有哪些?答案:(1)货运安全员接到货物损失报告后,要核实货物损失报告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要到现场核对损失货物;(2)涉及车辆、集装箱、篷布问题时,要核对保留的货车、集装箱、篷布等; (3)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4)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二十五、理赔安全室按照业务性质建立健全哪些登记簿?答案:自站编制货运记录(商务记录、普通记录、无守列车电报)
19、登记簿; 他站编制货运记录(商务记录、普通记录、无守列车电报)登记簿; 货物损失速报登记簿; 货物损失赔偿登记簿;无法交付货物和无标记货物登记簿;收发文电登记簿;施封锁请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 (9)货物损失外查登记簿;(10)安全分析会记录簿。二十六、铁路标准化理赔安全室检查验收标准中发生哪些情况之一时,取消标准化理赔安全室资格?答:1隐瞒二级以上货物损失的;2伪编货运记录、商务记录的;3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对货物损失弄虚作假,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二十七、在保价系统内加载调查所需资料电子文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5分)答:调查所需资料文档应一次性使用相应设备录制电子
20、文档,在保价系统内加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物运单、站车交接电报、普通记录。(1)(二)货物发生被盗、丢失,货物运单未附物品清单时,车站检查的现有货物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1)(三)分析责任所需的装载清单、封印照片、货物损失现场照片等。 (1)(四)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货物损失鉴定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可按需要后附)。(1)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损失时,上述材料应分别录制并加载。 (1)二十八、施封锁的管理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5分)答:车站对施封锁(包括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建立保管、请领、发放、使用、销毁或回收制度,严格做好去向登记(1分)。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
21、180日后方可销毁(1分)。未编有记录的施封锁保管30日后,方可销毁或回收(1分)。有源电子施封锁还应按时返厂(1分)。遇车站更名时,自更名之日起,原站名的施封锁可继续使用半年(1分)。二十九、请写出保价货物发生损失后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5分)答:(一)全批损失时,最高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 (1.5分)(二)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价值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计算;(1.5分)(三)分项填记物品名称和保价金额的,赔偿额分别计算。(1.5分)赔偿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至元,起码赔偿额为1元。(0.5分)三十、对货物在发站、沿途站、到站的安全防范的具体要求是什么?(5分)答:发站对货
22、物应组织监装、及时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1分)。沿途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货物的车辆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分)。对保留列车中的装有货物的车辆,车站负责组织人员重点看护(1分)。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及时组织卸车并通知收货人领取(1分)。三十一、到站卸车发现货物污染,损失勘查和记录编制重点有哪些内容? (5分)答:货物污染,重点勘查并记明损失货物在货车(箱)内装载位置、包装状况,周围货件装载情况及有无撒漏情况(1分);接触本批货物的车地板、端侧墙状态(1分);被污染货物和污染源货物的性质、名称,污染物(源)位置、面积、包装情况与被污染货物距离1
23、分),车辆内外是否贴有“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及车辆清扫、衬垫情况(1分)。多批货物混装时,污染物和被污染货物应分别编制货运记录(1分)。三十二、到站卸车时,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如何处理?答:到站卸车时,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按照货运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无论情况是否相符,均应重新编制货运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打印留存。三十三、对定责意见有争议,争议单位提出裁定要求时如何处理?答:争议单位提出要求裁定的查复书后,到站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权限做出裁定或上报。对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站未按规定上报的,由争议单位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处理。到达铁路
24、局集团公司应及时提出裁定意见。 三十四、货物发生损失,依照规定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有异议,如何办理?答:货物发生损失,依照规定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有异议,按下列规定办理:1如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超出赔偿限额或保价比例的,列责任单位责任,其差额损失赔款由责任单位和发站分摊。2如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经过与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后同意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超出赔偿限额或保价比例的,列责任单位责任,其差额损失赔款由责任单位、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三十五、发现重车无票据信息时,应如何处理?答:发现重车无票据信息时,发现站扣车调查,并在铁路货运票据综合应用管理系统编制普通
25、记录。确认为重车空排的,发现站在保价系统编制货运记录回送;确认为发站错装的,联系发站处理。三十六、索赔须知中对赔偿要求人提出赔偿要求时有何要求?答: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时,请准确、清楚填写赔偿要求书,其中提赔单位、姓名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需转账的,提供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信息必须一致。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2物品清单(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3领货凭证(货物全批灭失时须提供);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理时,还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十七、货损规则对施封锁管理有何规定?答:车站对施封锁(包括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应
26、建立保管、请领、发放、使用、销毁或回收制度,严格做好去向登记。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180日后方可销毁。未编有记录的施封锁保管30日后,方可销毁或回收。有源电子施封锁还应按时返厂。遇车站更名时,自更名之日起,原站名的施封锁可继续使用半年。三十八、什么是铁路保价运输?答:铁路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行包、货物时向铁路运输企业声明实际价格,并缴纳保价费,当行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以托运人的声明价格为基础计算赔偿损失。三十九、两无货物存放有哪些要求?答:车站应为“两无货物”的存放提供条件,实行分区管理,隔离设置,编号单独存放,严格按照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做好仓
27、库设防工作,保证货物包装完整,做到账物相符,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广州局四十.不按规定编制记录并送查的,按什么规定划责?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答:不按规定编制记录并送查的,按下列规定划责:(1)伪编记录,列编制站责任。同一车内多批货物发生损失,编制两份以上记录,经查明其中一份属于伪编,则其余各份记录所涉及的货物损失列该编制站责任。(2)应编制记录而不编的,列应编制记录站责任。(3)误编、迟编以及迟送查记录,列责任单位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与记录编制站分摊。(4)收到调查记录(包括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未答复的,列责任站责任,赔款由责任站与延迟答复站分摊。四十一.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按实际
28、损失赔偿,赔偿额按什么标准计算?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答: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按下列标准计算:(一)全批损失时,最高不超过该批行包、货物的保价金额;(二)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行包、货物占全批行包、货物的价值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计算;(三)分项填记物品名称和保价金额的,赔偿额分别计算。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至元。起码赔偿额为1元。四十二、何为无法交付货物?答:(1)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的,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2)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3)赔偿后又找回但收
29、货人拒领的货物。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四十八条四十三、对货物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答:争议单位应在收到对方查复书3日内向到站提出要求裁定的查复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轻微损失责任,到站应在收到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之日起3日内裁定。(二)三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在收到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之日起3日内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由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裁定。(三)二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在收到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之日起3日内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由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与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裁定。(四)一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定责
30、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一级损失责任,总公司的裁定为最终裁定。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裁定为最终裁定。轻微损失责任,到站的裁定为最终裁定。四十四、货物发生损失的处理期限有何规定?答: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处理要坚持快速调查、快速定责。自到站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四十五、货物清理工作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认定货物损失的关键,是记录编制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请问:货物清理作业内容包括哪些?答:(1)依据票据、物品清单或箱标记记载,清点损失货件,做出物品损失清单或现有
31、物品清单;(2)损失货件与完整货件分别码放;(3)损失货物涉及重量的,将发生损失的货件和完整的货件分别检斤,中途站只对成件货物中的损失货件进行检斤;(4)妥善处理损失现场的残货。四十六、货物损失报告是对损失现状的原始记载,用以划分责任。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的作业内容是什么?答:(1)货运员根据货物损失勘查内容,按货损规则要求逐项填写货物损失报告,损失报告应如实记载货物损失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由货运负责人或货运值班员对报告中的事实和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连同与货物损失有关的材料、施封锁、货损现场照片等在发现当日送交理赔安全室;(2)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在接取
32、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理赔安全室;(3)其他有关人员会同检查的,应在编制的货物损失报告或普通记录上签字。货物损失报告或普通记录上的签名与实际参加检查人员应相符。四十七、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1.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2.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3.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4.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5.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
33、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6.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四十八、货物运单分为那几联?答题要点:发站存查联、收款人报告联、托运人存查联、到站存查联、收货人存查联、领货凭证联、需求联。四十九、货物发生损失的办赔期限有何规定?答:办理赔偿的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直属站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铁路局集团公司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五十、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货物损失赔偿处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涉及物流总包业务的(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的),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办理赔偿;不属车站办理权
34、限的,由车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集团公司,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集团公司按合同约定审核办理。五十一、货规规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在什么情况下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货物的合理损耗;()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五十二、何谓货物损失?答:货
35、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七条)五十三、货物损失分为哪几级? 答:货物损失分为四级:(一)一级损失。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的。(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九条)五十四、发现货物损失应如何处理?答: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物损失处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
36、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十一条第1款)五十五、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如何处理?答: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下同)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连同货物损失现场照片一并交车站。(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十一条第2款)五十六、勘查货物损失有哪些具体要求?答:勘查货物损失应如实记录损失状况和现场情况,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照相机、音视频记录设备等)留存关键证据影像资料,为货物损失处理提供依据。(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