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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 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 45号) 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 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定一批智能 工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高质量 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智能工厂(以下简称“智能工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我市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 营的,基于全面互联、智能控制、安全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广泛 采
2、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综合运用设计生产、检验 检测、仓储物流等智能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覆盖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运维服务等生产全流程、管 理全方位和产品全生命周期,泛在连接、弹性供给、动态优化和 高效配置制造资源,实现响应时间缩短、资源消耗减少、质量效 益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运营成本降低、环境生态友好 的新型工厂。第四条 东莞市智能工厂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智能工厂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 责辖区内智能工厂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
3、企业申报智能工厂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 营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 制度健全规范;(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 金不予资助范围;(三)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 导向;(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新一代电 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五)建设期内,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累计投入不低于2000 万元。2第六条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一)设计研发1 .工厂设计数字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 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
4、,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 字化管理。2 .产品设计数字化。采用CAD、CAM、CAE、CAPP等数字 化制造技术,实现数字化三维设计和工艺仿真分析。建立 PDM/PLM系统(图档管理、产品结构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 理、需求管理),实现协同研发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 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二)生产过程1 .生产过程自动化。构建现场控制网络,采用工业机器人或 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生产。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和分析。车 间物流跟踪及追溯系统(基于RFID和条码等技术)。采用机器视 觉等先进技术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在线测量。数字化装备数量占 主要生产装备总数量的
5、比例不低于70%o2 .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库平台,实时数据库与制造 过程自动化系统实现互通集成。实时数据库与生产管理系统互通 集成。生产实现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共享和优化管理。实现ERP、 MES和现场控制系统的协同,提高生产效率。主要数控设备联网 率不低于70%o3 .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应用智能生产系统(如PLC应用、 DCS应用、DNC应用、MES应用功能),高级计划排产(APS)、 智能过程智能化分析能实现生产数据采集、可视化生产排产、质 量管理、设备管理、生产作业指导、生产过程追溯、车间人员排 班。(三)仓储物流基于条形码、RFID等识别技术实现自动出入库管理。建立仓 储模型和
6、配送模型,实现仓储配送与生产计划、制造执行以及企 业资源管理业务的集成。通过生产线实际生产计划实时拉动物料 的精准配送,实现仓储和配送的可视化管理。应用立体仓库、AGV 等实现关键件的仓储和配送。(四)企业管理企业层面已制定实施信息化规划和具体措施,建有工业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 安全保障能力。应用先进的信息(CRM等)以及互联网技术,全 方位管理企业内部销售体系,并有效对客户、订单、预算成本等 进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在线办公管理系统(0A)支撑企业各部门 各环节协同办公。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企业生产的各类数据 经过采集、加工及分析,形成可用的知识、模型
7、,用于对各制造 环节进行评价、监控、预测、控制以及决策优化。(五)其他要素1 .效果指标。企业在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运维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2 .示范性指标。近年来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曾获国 家、省和市专项资金奖补或评选认定,建设项目在相关领域和同 行业内具有示范标杆作用。(六)以上要素具体要求在智能工厂认定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东莞市智能工厂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通知,提出具体申 报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提交相关申
8、报材料;(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 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 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认定或资金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 意见;(三)评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 报单位进行评选;(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根据评选结果拟定智能工 厂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7天;(五)认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公布认定名单。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九条 被认定的智能工厂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试 点项目和扶持引导资金。第十条 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按年度(连续3年)向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企业运营及工厂情况。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
9、正常生产经营 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所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 或其它违法行为。(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四)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工厂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31日。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G YHXXHJ-2022-069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