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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施工合同范本网络版示范文本(2007 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制定1.1.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与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当。发包方对工程有保 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承包方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1.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1.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二、双方通常权利与义务4 .工程监
2、理与发包方代表4.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 批准。4.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 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3、。双方职 权发生交叉或者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 .发包方代表的委派与指令5.1. 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 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5.3. 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项 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 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 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
4、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 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 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给承包方造成的缺失由发 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4 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 偿承包方有关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 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 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工程经理6.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 承包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 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63 工程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发包方代表根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 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 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者第三方,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64 4
6、.承包方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 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 5.发包方能够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7 .发包方工作7.1. 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要紧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
7、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 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的时候)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 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组织承包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 发包方能够将7.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
8、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方承当。7.3. 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者给承包方造成缺失的, 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 .承包方工作8.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与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 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与要求
9、,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房屋 及设施,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与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当由此 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护、与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当相应 费用。但假设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者拒绝移交,相应 责任与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 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
10、承当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与相应费用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款;(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缺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 方有关缺失。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9 .进度计划9.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 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
11、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 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 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 承包方务必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发包方对进度的 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 .开工及延期开工10.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
12、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与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 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一致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 延。10.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缺失,并相应 顺延工期。11 .暂停施工11.1.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
13、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 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者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112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方由此造成的缺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当 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3)发
14、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因发包方或者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者在本合同内另外 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者间断施工;(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者对任何工作或者 物料执行试验(包含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者物料不符本合同 要求;(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 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
15、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 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 .合同订立后,假设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 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者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 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当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 定。13 .工程竣工13.1. 承包方务必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1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13.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早
16、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构成局部。提早竣工协议应包含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采取的措 施、发包方为提早竣工提供的条件与提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 .工程质量1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与园林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双 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 任,由双方
17、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14.3. 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假设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 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假设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 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假设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 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 承包方承当。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 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假设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 改良费用,那么承包方不承当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15 .检查与返工15.
18、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要求与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 撤除与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撤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当撤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者设计要求时,须在 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当,工期不予顺延。15.3.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19、,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5.4.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方承当。16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含隐蔽 与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与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 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 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
20、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成认验收记录。16.3.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17 .重新检验不管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 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格,承包方承当发生的全部费
21、用,工期不予顺延。18 .工程试车18.1. 关于本园林绿化工程,假设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工程,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 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18.3.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 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18.4
2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与对承包方的要求, 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 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与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或者修理,承包方负责撤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当修理 或者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
23、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 包方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 与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与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 承当。(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 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9 .安全施工与检查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同意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
24、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方承当。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 全事故,由发包方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 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与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 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 .安全防护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与临街交通要道邻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
25、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 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 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当安全防 护措施费用。21 .事故处理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1.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 .合同价款及调整22.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 内约定。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 方式可使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使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使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 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工程
27、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 以上,且该工程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3)其他计价方式。22.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含:(1)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与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3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 时间与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 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 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
28、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 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并承当违约责任。24 .工程量确实认24.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 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 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24.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 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 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
29、量结果无效。24.3.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与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 不予计量。24.4. 关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假设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 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 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 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
30、可向发包 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 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与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4.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当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与苗木供应2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与苗木26.1. 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与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 设备与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含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与苗木的 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与
31、地点。262 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与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26.3.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 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丧失损坏 由发包方负责。26.4.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当有关责任。 发包方应承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与苗木的单价与一
32、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当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与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 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 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当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 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 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缺失,造成工期延 误的,相应顺
33、延工期;265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者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当。26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与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苗木27.1.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与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与有 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与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 在材料、设备与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27.2.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 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34、不予顺延。27.3.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7.4.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与苗 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撤除或者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5.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 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8 .工程设计变更28.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早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 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
35、方应报规划管理部 门与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与说明。承 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需要的变更:(1)更换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与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与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缺失,由发包方承当,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 的费用与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缺失,由承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
36、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换及对材料、设备与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者换 用时,承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缺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发包方同意使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 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者提供。29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 解决。30 .确定变更价款30.1.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 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 2款、22. 3款之 外,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37、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 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30.2. 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 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者邀请 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 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 有
38、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二、本合同适用于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园 林水景、仿古建筑、景观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三、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三局部构 成。其中协议书局部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通用条款局部是根据国家 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与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 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局部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 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四、 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 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 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五、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
39、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 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者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不予确认或者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 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4. 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 支付。30.5.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 .竣工验收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 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
40、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与份数。31.2.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 的费用。31.3.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 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1.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 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 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31.5. 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
41、工程保修期与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31.6.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 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与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 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31.8. 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1.9.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 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责任。32 .竣工结算32.1. 工程竣工验
42、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 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能够直接进行审 查,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至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
43、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60天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 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 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那么视同认可。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 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 承包方自负。32.3.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 责任。32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
44、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方承当保管责任。325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 .质量保修与养护33.1. 质量保修(1)承包方承当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 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 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 保修书
45、,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要紧内容包含: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 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 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 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当。33.2. 苗木养护(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规定的 养护期限执行。假设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养护时间、养护措施与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 有权拒绝延
46、时养护。(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到达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 换。(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 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当。十、违约、索赔与争议34 .违约34.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方不履行合
47、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缺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缺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者发包方应当支 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34.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或者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 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缺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缺
48、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计算 方法。34.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 .索赔35.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缺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与(或者)工期顺延的要求。提 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2.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与应由发包方 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与(或者)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 包方的其他经济缺失,承包方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与(或者)补偿经 济缺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