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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第3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律规范概述行政法律规范概述(3.1)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3.1.1)二、行政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二、行政法与行政法律规范(3.1.2)三、行政法与行政立法三、行政法与行政立法(3.1.3)2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3.1.1)行政法律规范是调整行政关系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承担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的后果如何补救。3二、行政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二、行政法与行政法律规范(3.1.2)1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具体形式。2行政法
2、律规范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手段,具有浓厚的实践色彩,而行政法具有更大的抽象性、综合性和法学意义。4 三、行政法与行政立法三、行政法与行政立法(3.1.3)1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即凡是法律规范中有关调整国家行政关系、行政活动的那些具体条文,综合在一起,作为法律分类中行政法律类别。2行政立法:专门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立法主体具有专门性,立法形式具有法典化的特性。5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2.3.1)2法律:(1)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
3、的其他法律 (2)法律是效力仅次于宪法的基本行政法律规范 (3)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事项: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事项。(4)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修改8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2.3.1)3行政法规、部委规章 (
4、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委规章是国务院的各个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行政法规效力大于部委规章 根据两大的授权,就应当由两大制定的事项,可以先行制定法规9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2.3.1)4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5、总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法定权限并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条件:必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作变通处理,但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10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2.3.1)5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6法律解释:指国家机关的规定性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
6、方解释7国际条约与协定:是指我国所签定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性协议11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2.3.1)(二)实质渊源:行政惯例、法的一般原理(权威著作、法理、学 说)、判例说 在我国,法的实质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执法须依法的正式渊源12二、行政法源的效力等级及其适用(二、行政法源的效力等级及其适用(2.3.1)(一)正式法源之间的效力等级(一)正式法源之间的效力等级(2.3.1.1)(二)正式法源的冲突适用规则(二)正式法源的冲突适用规则(2.3.1.2)13(一)正式法源之间的效力等级(一)正式法源之间的效力等级(2.3.1.1)1宪法:宪
7、法之外的一切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无效 2法律:法律外的一切渊源,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4地方性法规:其实际效力与地位原则上强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矛盾中的等级确定由国务院拿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14(一)正式法源之间的效力等级(一)正式法源之间的效力等级(2.3.1.1)5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见的地位,由国务院决定大小 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其效力与地位等同于法律本身;(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出处为不
8、同机关,所以又绕回上述法律位阶的问题 7国际条约与协定: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15(二)正式法源的冲突适用规则(二)正式法源的冲突适用规则(2.3.1.2)1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才适用于本规则;本原则并非绝对,同一立法中的特别规定与其基本原则相冲突,则特别规定无效;特别法的特殊规定与一般法的原则相冲突,实践中需要进行价值衡量。16(二)正式法源的冲突适用规则(二)正式法源的冲突适用规则(2.3.1.2)4新法优于旧法:仅针对同一部法律而言。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适用新法,此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但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然适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地方法规优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