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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的概念v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当事人概念(一)当事人概念v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方。的人及其相对方。(二)当事人的特征(二)当事人的特征v1 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v2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v3 3、受法院裁判拘束。、受法院裁判拘束。v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一)当事人的确定(一)
2、当事人的确定 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定,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定,都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都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诉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诉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事人。事人。(二)当事人的称谓(二)当事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一审一审:原告:原告 被告被告 二审二审:上诉人:上诉人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再审:原审原告:原审原告 被告被告 选民资格案:选民资格案:起诉人起诉人 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第二节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
3、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v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资格。(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v1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v 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诉讼权利能力。v 自然人:始于出生 终于
4、死亡 v 法人:成立-终止v1、不可以的 v诉讼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回事 v在我国当事人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都要由监护人出庭的,胎儿在法律上还不算是权利人.v 2、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v继承法对胎
5、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v 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2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A A、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这些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死者虽是民事权利的
6、享有者,但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不具有告资格。B、当事人能否以网名等提起民事诉讼v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v网名 笔名 艺名 假名 v姓名仅为公民的一种符号 如果其他情况足以使其特定当事人为何人的时候,就应当允许以真名以外的笔名艺名起诉v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7、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v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v v公民的诉讼行为能
8、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v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v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公民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v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所为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
9、为。第三节第三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和诉讼义务v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v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遵守诉讼秩序(二)遵守诉讼秩序(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四节第四节 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v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一、正当当事
10、人的概念和判断标准v(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区别诉讼权利能力)诉或应诉的资格。(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即:实体上合格的当事人案例v王某为南方某报社记者,甲、乙、丙、丁、戊为某村原村民委员会成员。王某在该报发表了新任村官清查旧帐,不堪压力精神失常的报道,文章通过列出村民们对旧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的种种疑问,并没有直接诽谤甲、乙、丙、丁、戊,仅从侧面不指名的以原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超出正常收入的角度提及了上述5人的某些经济问题,并提到甲在新、旧村民委员会交接帐时有谩骂行为,五人以该报
11、社及记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v该报社认为,该报道只提到甲的名字,只涉及甲的名誉权,其余四人虽是村委会的成员,但不能作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文章的内容对其他四人不具有特定的指向。v(二)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二)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v 1 1、看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与特定的、看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v 2 2、只要是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只要是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事权利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作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利作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当事人当事人 v(三)
12、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成(三)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成为正当当事人的例外情况为正当当事人的例外情况:v1 1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的人.v2 2 在确认之诉中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第五节 当事人的变更v一、当事人的变更一、当事人的变更v 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来的诉讼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人的意思,原来的诉讼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
13、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v(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v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不具有人身性)v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v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v新的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因为诉讼当事人不适格而发生的变更。第六节第六节 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v一一 概念概念 v 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v 被告: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
14、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二二 原告被告的确定原告被告的确定v1 1、公民、公民 张三是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茶叶零售,开办的茶庄被依法称为“张一碗茶庄”,现在经营中欠李四茶叶款10万元,李四欲行起诉。问,被告是谁?A 张三 B、张一碗茶庄 张一碗茶庄的营业登记业主是张三,而实际的出资人及经营利润的归属者均是王五,问:被告是谁?v 二人为共同被告。v依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v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v2 2、法
15、人(法定代表人)、法人(法定代表人)v正职负责人。董事长。v3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v(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及其他)v 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他们本身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只能由其成员或设立者承担责任。v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vB、个人合伙组织 和 合伙企业组织v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组织,合伙字号为“红星饭庄”,在经营中欠戊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v 民法通则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1988)v未起字号
16、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v民诉意见不论是否起字号,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1992)v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现在经营中欠戊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v 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别与合伙企业组织,依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vC、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当事人,见担保法第124条;也可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vD、中国人民银行、商
17、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vE、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法人做当事人。v 中国工商银行,某省某县支行欠下某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100万元,现建筑公司起诉,应以谁为被告?v 某商业总公司在某县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中欠下张三债款20万元,现张三欲起诉,经查,该分公司并未在该县工商局登记,问张三应以谁为被告,v4、外国人 无国籍人v A市某邮政储蓄所(没有营业执照)和当地的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向客户传递文件。快递公司员工甲由于疏忽,对客户乙的汇款单延误多日才送达,致使该汇单被寄回。后乙以储蓄所服务不尽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本案被告该
18、如何确定。vA、以该邮政储蓄所为被告;vB、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vC、以甲所在的快递公司为被告vD、以快递公司和上级邮政局为共同被告受雇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怎样确定被告v2000年10月25日21时许,原告徐某某、郎某之子徐某等十余人到永康市雪龙不夜城欲无票进入舞厅跳舞,遭到负责检票的潘某等人的阻拦,为此,双方发生争斗,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徐某连刺两刀,致徐某死亡。v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对潘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作出判决: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因潘某没有履行能力,2001年10月,原告又以
19、雪龙不夜城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对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v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赔偿要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出判决,两原告再次起诉属一案两诉;并且原告也未提供雪龙不夜城与潘某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v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一事再理,雪龙不夜城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应对受雇人潘某的行为承担雇佣人责任;由于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是行为人潘某,故雪龙不夜城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即依法享有对受雇人潘某的追偿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由雪龙不夜城赔偿原告徐某某、郎某人民币5万元。v三种不同的做法:v1 对
20、外只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受雇人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这是我国审判实践中采用的通行做法;v2 由受害人选择雇佣人或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把雇佣人责任与受雇人的行为责任作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处理;v3 由雇佣人与受雇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对受雇人的追偿权.v一、雇佣关系的属性及特征v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劳动关系。v雇佣关系的实质是“雇佣人以他人为其手足,扩张其活动之范围,其受雇人即为自己之替身,以受雇人之过失,视同雇佣人之过失”.v二、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v受雇人的职务行为是在雇
21、佣人的指示、监督下完成的,同时雇佣人负有对受雇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v而承揽人的承揽行为仅需依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即可,无需受定作人的指示与监督,也无需由定作人履行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之义务。v雇佣关系既是一种买卖关系,同时又是一种持定的劳动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则是纯粹的承揽合同关系。v三 雇佣人与受雇人的特定关系的表现 v1 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v2 雇佣人与受雇人致人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v3 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v四 雇佣人连带责任之确立v(一)雇佣人赔偿责任之确立理由v1、雇佣人负赔偿责任是由雇佣关系的属性及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所决定
22、的。v2、对受雇人致人损害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现代民法立法之通例。v(二)受雇人赔偿责任之确立v理论界不赞同由受雇人负赔偿责任理由v1、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中作了如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v2、在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应由雇佣人承担替代或转承责任。v而替代责任的最大特点就是侵权主体与义务赔偿主体相脱离。v不赞同由受雇人负赔偿责任存在问题:v第一、依照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原理与制度,由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是一项最基
23、本的原则。无论雇佣人责任是一种何种性质的责任,归根到底,最终的责任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v第二、受雇人的行为很难说是得到了雇佣人的授权或默许,并且就一般的人情事理而言,雇佣人往往不会授权或同意受雇人去实施侵权行为.v第三、由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负责与令雇佣人承担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雇佣人赔偿责任之间并不矛盾。v(三)雇佣人与受雇人连带责任之确定 v1、令雇佣人与受雇人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均有法理依据,且在实务上或程序上也是可行的;v2、令受雇人承担直接的行为人责任,雇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v3、在程序上让受雇人尽早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24、,有利于受雇人摒弃懈怠心理,尽心尽责地完成雇佣合同规定的雇佣任务,于雇佣人及受雇人均有警醒作用。v4、有利于更好的均衡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v结论:v1、当着受雇人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时,应由受雇人承担行为人责任,即由受雇人直接负赔偿责任。v2、基于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的特定关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由雇佣人对受雇人的侵权行为代负雇佣人责任,即与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v3、就程序上而言,由受害人同时向受雇人与雇佣人主张赔偿责任,既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又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于受害人及雇佣人均有利。第十章 共同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必要共同诉讼必
25、要共同诉讼第三节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例如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乘客要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赔偿的诉讼。vA: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vB: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二、意义:二、意义:1 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 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可以避免法院对同
26、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v在民事诉讼理论上v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共同诉讼;v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三、法律上的分类:三、法律上的分类: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v民事起诉状(王天成民事起诉状(王天成V V周叶中案)周叶中案)v原告:王天成,男原告:王天成,男,v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v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滕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v被告:周叶中被告:周叶中 男男,v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武汉大学法学院 v邮编:430072 v被告
27、:戴激涛女被告:戴激涛女,v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v邮编:430072 v被告:人民出版社被告:人民出版社 v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66号 邮编:100706 v法定代表人:黄书元 职务:社长 v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v诉讼请求:v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v2、判令三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中外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新浪网、搜狐网、世纪中国、天涯社区等报刊和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v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070元(部分费用
28、待实际发生后再增加);v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v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第二节第二节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v一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v(一)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v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所有的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和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未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做出合一判决。故将此类的诉讼称为必要共同诉讼。v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实体法上的处分权和管理权必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v 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未经全
29、体认可,不发生法律效力。v(二)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v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其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判断的标准。v例: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就是典型的共同关系。vA: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vB:共同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共有vC: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共有等等注意:1、不是所有涉及共有财产权的诉讼都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例如:按份共有)2、即使涉及共同共有关系,也不一定要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30、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人。4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
31、法人为共同诉讼人。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5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同诉讼人。6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原告。7 7被代
32、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诉讼人。8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
33、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数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后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合一确定。v由全体利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起诉或被诉,仍不失为适格当事人,但判决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v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特点:v1、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单独起诉或应诉。v2、在单独实施的诉讼中,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对其他没有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34、有拘束力。v3、如果其他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时,共同诉讼人的地位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相同。v甲和乙合伙经营“利来”电器专用店,丙从利来电器专用店选购了一台冰箱,并由店员丁负责运送到丙家,途中冰箱跌落在地上损坏。丙欲起诉要求赔偿,发现购买冰箱的发票上盖的是“禾木”公司的专用章。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以谁为被告。vA 以利来电器专用店为被告vB 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vC 以甲乙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vD 以店员丁为被告。v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是不是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诉讼的一方当
35、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同诉讼人发生效力。v我国:v以协商一致原则为主.v但是也有例外.v如: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其效力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都及于全体诉讼共同人.v国外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的国外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的原则:原则:v有利原则,共同诉讼中的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有效。不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对全体无效。v判断有利还是不利,从实施行为的当时看而不是从诉讼的
36、结果看。v例如:上诉和有利证据的提出。第三节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一、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1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或者有、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或者有相同的事实依据相同的事实依据.vA A、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
37、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的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eg:eg:数个业主欠交物业费。数个业主欠交物业费。vB B、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的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eg:eg: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某工厂排放污染物,污染了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某工厂排放污染物,污染了众多村民的农田。众多村民的农田。v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v3是一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v4、法院对普通诉讼的各个诉讼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v三、
38、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三、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v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v客体类似客体合并主体合并v2 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v3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v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一合并审理.v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v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不影响其它共同诉讼人)v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牵连性(主张共通、证据共通)合一确定分别确定必须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可分别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
39、讼的根本差别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根本差别:1.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基本结构关系上的差异:原告甲请求甲原告乙请求乙诉被告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甲原告乙请求诉被告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2.必须一同起诉一同应诉2.可分别起诉分别应诉3.一人的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有效3.自己的行为仅对自己有效4.一并裁判,合一确定4.分别裁判,分别确定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1.可分别起诉应诉1.可分别起诉应诉2.一人的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有效2.自己的行为仅对自己有效3.一并裁判,合一确定3.分别裁判,分别确
40、定3.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第四节第四节 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v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v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v 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v(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和特点(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和特点v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v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的特点:v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以不要亲自参加诉讼;v2、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原则上对全体当事人有效。v诉讼代表人有双重身份:当事人 代表人 v诉讼代表人
41、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v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所以他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v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所以他和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v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证据的利益;v 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v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是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里害人有效;v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必须被代理人授权。v(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v 1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v 2对受害的全体提供救济,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与民法制度协调。避免了当事人
42、直接参加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v 3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我国立法吸收、融合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经验。二、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v1、条件与人数:v(1)本案当事人;v(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v(3)能够善意的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v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v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v2、法律地位:v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v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v3、诉讼代表人的更换:v 申请推选、协商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种类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种类v(一)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一)代表人诉讼
43、的要件vA A、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v1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并且起诉时当事人的人数已经确定;v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v3、当事人推选出合格的代表人(代表人合格,必须是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v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诉讼。vB B、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v 1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起诉时当事人的人数不确定。v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v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v 推选协商指定(二
4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v 1、受理v 2、公告-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v 3、登记 要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v 4、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其权利的限制。v 推选-商定-指定(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v1 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约束、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约束力;力;v2 2、对于未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对于未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v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程序:v部分权利人起诉:
45、受理公告权利人法院登记产生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判决:全体登记权利人第十一章 第三人v第一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第二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一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v 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v例如:甲乙两个人争一块地,甲起诉乙说地是我的,乙作为被告说是自己的,二人各不相让。此时有与原被告没有关系的第三者丙站出来说“这块地不是甲或乙的,而是我的。”这是什么人呢?v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说这块地全部是他的,他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说这块地有一半是他的,他就是有部分独立
46、请求权的第三人。v二、诉讼地位、诉讼地位v 在参加之诉中的地位是原告。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地位的获得,须以他人居于原、被告地位为前提,原告被告地位的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的转换。原告被告参加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诉v三、三、设立目的设立目的v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v防止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实现诉讼经济。v防止法院一事不再理 或者矛盾判决。v例如:v1:A把房子卖给B,已经付款,还没有交付。v 现交付期到了,B请求A交付。v2:A同时把房子卖给C,
47、已经付款,还没有交付。可是交付期还没有到.v3:假设法院在1中将房子判给了B,那么在C的交付期到了的时候就没有房子可以交付了。v4:C请求救济就比较麻烦和困难。v 四、参诉依据四、参诉依据v (一)对他人之间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v案例:v刘女:有一所房子v 二子一女v1、刘女和大儿子住,二儿子、女儿在外地。由于大儿子虐待她,所以她留下遗嘱说房子都归女儿;v2、刘女死后,大儿子未通知弟弟、妹妹。将房卖给张三;大儿子大儿子二儿子二儿子女儿女儿 张三张三 二儿子得知父母遗留的房二儿子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法院提起诉
48、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女儿也拿出遗嘱,要求参加诉女儿也拿出遗嘱,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v1、二儿子主张和大儿子平分遗产,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是法定继承关系;v2、女儿是依据遗嘱主张继承全部的房屋。v所以女儿和二儿子之间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也不一样,所以她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v(被告应诉时到诉讼审理终结时)v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一审程序中,因为如果没有在一审中参加,上诉权就不能得到保证。v例外:二审(期待达成调解协议),就没有上诉权的问题。v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
49、法院应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v(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v一审、二审。v辩论终结前可撤诉;v撤诉的在辩论终结前可以重新参加。第二节第二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一、概念和类型一、概念和类型 v 概念: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概念: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因有可能在本诉中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因有可能在本诉中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担民事责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消极)。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消极)。v两种类型两种类型:v辅
50、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不担责,非当事人不担责,非当事人v被告型第三人:可能担责,是当事人被告型第三人:可能担责,是当事人案例案例1 1:辅助型原告:辅助型原告债权人甲向担保人乙起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甲向担保人乙起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在这个诉讼中,如果乙败诉,则乙可能就要向在这个诉讼中,如果乙败诉,则乙可能就要向主债务人丙行使权利,所以甲和丙之间就有了主债务人丙行使权利,所以甲和丙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v案例案例2 2:辅助型被告:辅助型被告v甲将商品卖给乙,乙发现这个商品有问题,甲将商品卖给乙,乙发现这个商品有问题,起诉甲。起诉甲。v甲辩称:商品质量没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