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正式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正式版.doc(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2、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
3、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
4、状态1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 无组
5、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 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 通
6、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2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
7、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 标准值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 所列标准值。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其它规定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 米以上,不能达
8、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7.4 新污染源的排气
9、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 15 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 7.3 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 50%执行。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 2 规定的标准值。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8 监测8.1 布点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 执行。3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 C。8.2 采样时间和频次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 1
10、 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2 个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
11、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8.2.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8.3 监测工况要求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8.4.1 污染物的分析
12、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 GB/T161571996 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8.5 排气量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 GB/T161571996 执行。9 标准实施4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表
13、 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污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号物(mg/m3)排气筒一级二级三级(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监控点浓度(mg/m3)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二1 氧化700硫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氮2 氧化420物 (硝酸使用和其它)22(碳黑尘、染料尘)80*颗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3粒尘)物150(其它)氟4化150氢151.63.04.1202.65.17.7308.81726401530455023456960336498704791140806312019
14、09082160240100100200310150.470.911.4200.771.52.3302.65.17.7404.68.914507.01421609.91929701427418019375690244772100316192150.600.8720禁1.01.530排4.05.9406.810152.23.120禁3.75.330排1421402537152.14.15.9203.56.91030142740402446695036701106051100150150.300.46200.510.7730禁1.72.6403.04.550排4.56.9606.49.8709.1
15、14*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0.50设参照点,下(监控点与参照点风向设监控浓度差值)点无组织排放0.15源上风向设(监控点与参照点参照点,下风浓度差值)向设监控点*周界外浓度肉眼不可见最高点无组织排放2.0参照点,下风源上风向设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向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5.0参照点,下风源上风向设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向设监控点周界外浓度0.25最高点5铬5酸0.080雾1000(火炸药厂)硫6 酸雾 70(其它)100(普钙工业)氟7 化物 11(其它)*8氯85气铅及9其化0.90合物汞及10其化0.015合物801219150.0090.01420禁0.0150.023300.
16、0510.07840排0.0890.13500.140.21600.190.29151.82.8203.14.630禁101640182750排27416039597055838074110150.120.18200.200.3130禁0.691.0401.21.850排1.82.7602.63.9703.65.5804.97.5250.600.90301.01.540禁3.45.2505.99.060排9.114701320801828150.0050.007200.0070.011300.0310.04840禁0.0550.083500.0850.1360排0.120.18700.170.
17、26800.230.35900.310.471000.390.601.82.81510-310-3203.14.6禁3010-310-340排1010-31610-3501810-32710-360 2710-3 4110-3 3910-3 5910-3周界外浓度0.0075最高点周界外浓度1.5最高点无组织排放 20(g/m3) 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向设监控点周界外浓度0.50最高点周界外浓度0.0075最高点周界外浓度0.0015最高点镉及11其化1.0合物150.0600.09020禁0.100.15300.340.52周界外浓度0.050400.590.9
18、0最高点排500.911.4601.32.06铍及12 其化合物镍及13 其化合物锡及14 其化合物15 苯16 甲苯二17 甲苯18 酚类19 甲醛0.0155.0101760901153070 1.880 2.51.31510-32.22010-330禁7.34010-350排1310-360 1910-370 2710-380 3910-35210-3150.18200.3130禁1.0401.850排2.7603.9705.5807.4150.36200.6130禁2.1403.550排5.4607.77011801515禁0.60201.030排3.3406.015禁3.6206.1
19、30排21403615禁1.2202.030排6.94012150.1220禁0.20300.6840排1.2501.8602.6150.3020禁0.51301.740排3.0504.5606.42.83.72.010-33.310-31110-3周界外浓度1910-3最高点2910-34110-35810-37910-30.280.461.62.7周界外浓度4.1最高点5.98.2110.550.933.15.4周界外浓度8.2最高点1217220.901.5周界外浓度5.2最高点9.05.59.3周界外浓度31 最高点541.83.1周界外浓度10 最高点180.180.311.0周界外
20、浓度1.8最高点2.73.90.460.772.6周界外浓度4.5最高点6.99.80.00100.0500.300.500.301.50.100.25720乙150醛丙21烯26腈丙22烯20醛*23氯化2.3氢24甲220醇苯25胺25类氯26苯85类硝27基20苯类28氯6515203040506015203040506015203040506025304050607080152030405060152030405060152030405060708090100152030405060150.0600.090禁0.100.150.340.52周界外浓度排0.590.90最高点0.911.
21、41.32.00.911.4禁1.52.35.17.8周界外浓度排8.913最高点142119290.610.92禁1.01.53.45.2周界外浓度排5.99.0最高点9.11413200.180.280.310.46禁1.01.6周界外浓度1.82.7最高点排2.74.13.95.95.58.36.19.2禁10153452周界外浓度排5990最高点911401302000.610.92禁1.01.53.45.2周界外浓度排5.99.0最高点9.11413200.670.921.01.52.94.4禁5.07.67.712周界外浓度排1117最高点15232132274134520.060
22、0.090禁0.100.150.340.52周界外浓度排0.590.90最高点0.911.41.32.0禁0.911.4周界外浓度0.0500.750.500.030150.500.500.0500.758乙烯苯29并0.5010-3a(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芘*30光5.0气280(吹制沥青)沥8031青(溶炼、浸涂)烟150(建筑搅拌)石2 根纤维/cm332棉或尘20mg/m3非甲15033烷(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总 类物质)烃201.52.3最高点30排5.07.8408.9135014216019290.060.0910-310-30.100.151510-310-320禁0
23、.340.513010-310-3周界外浓度0.0140排0.590.89最高点(g/m3)5010-310-3600.901.410-310-31.32.010-310-325禁0.120.18300.200.31周界外浓度0.10400.691.0最高点排501.21.8150.110.220.34200.190.360.55300.821.62.4401.42.84.2502.24.36.6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603.05.99.0排放存在704.58.713806.21218150.650.9820禁1.11.7304.26.4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40排7.211排放存在5
24、01117156.3121820102030周界外浓度5.0303563100最高点4061120170z 一般应於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 2m50m 范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 2m50m 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 C。下同。*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 10m 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 C。下同。*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的各种尘。*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9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序 污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号物(mg/m3)96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二1 氧化 550硫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14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氮2 氧化 240物 (硝酸使用和其它)18(碳黑尘、染料尘)颗60*3粒(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物120(其它)氟4化100氢铬5酸0.070雾6硫430排气筒二级三级监控点(m)152.63.5204.36.6301522402538503958*周界外浓度最605583高点70771208011016090130200100170270150.771.2201.32.0304.46.6407.511501218周界外浓度最601625高点7023358031479040611005278150.150.74200.851.3周界外浓度最303.45.0高点405.88.5151.92.6203.14.5周界外浓度最301218高点402131153.55.0205.9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