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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法治。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国际法国际法国际法国际法可以是指三种事物: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超国家组织。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关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等。涉及国际法院、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众多国际组织。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在于处理
2、涉外或区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审判权应该归属何国(或何地),及该使用哪一国(地)的法律。欧盟法欧盟法是第一个且唯一一个超国家法律架构的例子,这是由于目前欧盟正在寻求以经济的一体化来带动政治的一体化。在欧盟里,主权国家们已透过一套法院(欧洲法院)与政治组织(欧洲议会)的机制将它们的主权整合在一起。它们能够要求成员国与其公民遵守其法令规范,以一种国际公法做不到的方式。它是一种“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内法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
3、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经济法51件6件,社会法13,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立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卫生类法律卫生类法律10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4、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5、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准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执法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
6、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之前食品卫生法是卫生部门单打独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7、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
11、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了: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法规国务院卫生法规38部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12、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医药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
13、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现行宪法及法律共计534部、行政法规490部、司法解释194部、部委规章及文件7767部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北京市卫生类地方法规北京市卫生类地方法规15条条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卫生
15、部规章卫生部规章136条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136条。北京市地方卫生规章北京市地方卫生规章7条条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海淀区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