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劳动争议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读及典型案例评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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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劳动争议重点、难点、热点问新时期劳动争议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读及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评析题解读及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评析课程大纲目录课程大纲目录l一、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确认、用工或仲裁诉讼主体一、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确认、用工或仲裁诉讼主体l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期间和送达、仲裁和诉讼时效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期间和送达、仲裁和诉讼时效l三、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三、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l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l五、工作年限的计算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工作年限的计算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

2、解除或终止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l七、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七、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l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l九、工时休假和工资支付九、工时休假和工资支付l十、企业民主管理及企业规章制度十、企业民主管理及企业规章制度l十一、服务期、竞业限制和违约金十一、服务期、竞业限制和违约金l十二、劳动者过错的法律责任十二、劳动者过错的法律责任l十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理十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理l十四、一裁终局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十四、一裁终局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授课方式与期望授课方式与期望两个视角和立场两个视角和立场作为

3、律师,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代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案件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如何规避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期望:期望对参与今天研讨的各位,包括我本人均有所收期望:期望对参与今天研讨的各位,包括我本人均有所收获和帮助!获和帮助!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确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确认、用工主体或仲裁、诉讼主体资格认、用工主体或仲裁、诉讼主体资格l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争议(案例,下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争议(案例,下同)l2、定金、押金、借款、占用物品返还及人事档案、社保关、定金、押金、借款、占用物品返还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工作交接、离职证明转移或办理争议系、工作

4、交接、离职证明转移或办理争议l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争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争议l4、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的用工争议、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的用工争议l5、已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劳动者的返聘争议、已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劳动者的返聘争议l7、高校实习生、见习生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高校实习生、见习生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l8、劳动者在参股单位及企业集团之间调动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在参股单位及企业集团之间调动产生的争议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确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确认、用工主体或仲裁、诉讼主体资格认、用工主体或仲裁、诉讼主体资格l9、外

5、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就业产生的争议、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就业产生的争议l10、外国企业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招用中国外国企业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招用中国雇员产生的争议雇员产生的争议l11、劳务派遣用工争议、劳务派遣用工争议l12、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产生的争议、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产生的争议l13、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产生的争议、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产生的争议l14、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产生的争议不能承担相关责任产生的争议l15、人民法院审理

6、劳动争议案件追加当事人的处理(案、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追加当事人的处理(案例)例)案例:案例:陈先生状告公司支付加班费、工龄工资、陈先生状告公司支付加班费、工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案l陈先生1950年11月26日出生,2010年11月26日达到退休年龄。其于95年2月入职深圳A公司;2004年10月调到B公司;2009年1月又调到C公司,一直工作到2010年11月26日达到退休年龄,后又返聘一年。lA公司于2001年5月开始为陈先生办理了社保,之后B、C公司均为陈先生办理了社保,至其2010年11月达到退休年龄。lD公司是

7、A、B、C公司的控股股东。l陈先生于2011年10月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16年加班费、16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15年)等共近70万元。l裁决只支持加班费8000元。陈先生不服仲裁裁决,换了代理律师向福田法院起诉,并将原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结果却是赔偿金(1600X12+1600X4X2),还增加律师费5000元。本案涉及问题本案涉及问题l1、加班费的计算及25%经济补偿金、举证责任、追诉时效等问题l2、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包括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l3、关联公司间变换单位

8、的工作年限计算及非劳动者原因的举证问题l4、没有依法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保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l5、补缴社保费和赔偿社保损失的时效问题l6、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题l7、达到退休年龄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合法终止还是违法终止问题l8、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l9、工资结构变更及追诉时效问题l10、社保赔偿争议是否一裁终局问题l11、律师费支付问题l12、关联企业间独立法人的义务承担及仲裁、诉讼主体问题1 1、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

9、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l五险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一金一金:住房公积金1、未建立、未建立社保关系社保关系2、欠缴、欠缴社保费的补缴社保费的补缴3、社保、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待遇损失赔偿4、代缴社保费、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的返还5、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赔偿的缴纳及赔偿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均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均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没有明确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于劳动争议,但没有明确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l自自2010年年9

10、月月14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只规定社会保险待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只规定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遇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l司法实践中,北京、湖南、广州、佛山、中山等绝大多数省市均规司法实践中,北京、湖南、广州、佛山、中山等绝大多数省市均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及社保费缴纳争议不属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及社保费缴纳争议不属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但社会保险赔偿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部门解决。但社会保险赔偿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l中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中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

11、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l全国各地基本都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全国各地基本都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不作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处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因返还定金及押金产生的争议、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因返还定金及押金产生的争议、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移转争议、办理工作交接及出具离职证明争议、

12、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移转争议、办理工作交接及出具离职证明争议、返还借款及占用物品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返还借款及占用物品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l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1、返还定金返还定金及押金等及押金等2 2、返还借款返还借款3 3、返还、返还占用物品占用物品4 4、档案及档案及社保移转社保移转5、办理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6、出具、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7、不出离职、不出离职证明的赔偿证明的赔偿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2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因返还定金及押金产生的争议、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

13、关系移转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l深圳深圳20092009年年4 4月指导意见:月指导意见: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l深圳深圳20102010年年5 5月仲裁院研讨会纪要:月仲裁院研讨会纪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请求补办档案的不属劳动争议。档案转移争议一般不作仲裁时效审查。l深圳深圳20112011年年1111月仲裁院研讨会纪要:月仲裁院研讨会纪要:单位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原基于职务所占用物品(如:电脑、汽车、特定资料等)产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l研讨研讨: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员工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等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

14、用工主体因用工、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仲裁、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案例)诉讼主体或当事人?(案例)l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1、未办理、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吊销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届满6、已注销、已注销4、责令关闭、责令关闭5、被撤销、被撤销用人单位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执照出借人劳动者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

15、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2010年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年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16、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l深圳深圳:被借用营业执照一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l浙江浙江: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之争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之争4、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案例)关系?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

17、当事人?(案例)l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l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l赔偿责任范围赔偿责任范围发包人发包人劳动者劳动者个人承包个人承包经营者经营者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18、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12号):号):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l司法解释四草案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四草案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l广东和深圳广东和深圳: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

19、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例)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例)l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未享受养老待遇未享受养老待遇已享受养老待遇已享受养老待遇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

20、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l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l2010年司法解释三:年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l广东、深圳、中山:广东、深圳、中山:未享受养老或退休待遇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已享受养老或退休待遇的应按雇佣(劳务)关系处理。l广州、浙江:广州、浙江:无论是否享受养老或退休待遇,均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l上海:上海:称为特殊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应参照

21、劳动法的规定协商约定。6、用人单位与高校实习生、见习生因用工、用人单位与高校实习生、见习生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l毕业前最后半学期实际就业的处理勤工俭学勤工俭学实习生实习生就业前就业前见习见习就业后就业后见习见习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号)第12条: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l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实

22、习单位应按规定或约定向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实习单位及见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l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国人部发200617号号):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l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年)、年)、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生见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89年)年):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

23、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l广东、浙江、湖南、佛山、中山:广东、浙江、湖南、佛山、中山: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7、劳动者在合资、参股单位及企业集团单位之间调动的,、劳动者在合资、参股单位及企业集团单位之间调动的,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或当事人?l案例案例:我代理的美的集团劳动争议案l员工李某等4人与广东美的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与

24、深圳美的未签合同,但工资和社保由深圳美的支付或办理。广东美的与深圳美的签有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协议,称员工为广东美的员工,深圳美的只是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但员工称不知情。l李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上班,另三人继续上班到2011年5月18日。l李某2011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二倍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011年3月另三名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四人均只告深圳美的。员工仲裁败诉后向罗湖区法院起诉。李某案一审法院追加广东美的为被告。另三人案一审法院追加广东美的为被告。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深圳:深圳:派

25、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企业集团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或将员工在下级法人单位之间调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合同,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l浙江浙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

26、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责任。l中山:中山: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作为共同当事人,由实际用工单位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直接承担责任,其他由实际用工单位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直接承担责任,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8、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国内用

27、人单位形成的,其与国内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l司法解释四草案、广东、湖南、江苏、浙江、广州、深司法解释四草案、广东、湖南、江苏、浙江、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地:圳、佛山、中山等地: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形成劳务或雇佣关系)。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l另广州规定:另广州规定:其中的劳务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9、外国企业及港澳台

28、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而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而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否属于劳动关系?l司法解释四草案、广东、上海、湖南、江苏、浙司法解释四草案、广东、上海、湖南、江苏、浙江、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地:江、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地: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l司法解释四草案司法解释四草案: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中国境内企业、高校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

29、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动争议的,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者11、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l2001年司法解释第

30、十条:年司法解释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的单位均为当事人。1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生争议的,如何确定仲裁、诉讼主体或当事人?l1、劳动者与原单位之争:新单位为第三人l2、原单位告新单位侵

31、权:新单位第三人l3、原单位告新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新单位和劳动者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劳动者原单位原单位新单位新单位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2001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13、劳动者与、劳动者与“三来一补三来一补”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发生劳动争

32、议的,如何确定当事人?如何确定当事人?l深圳深圳:“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l广东广东: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l研讨研讨:“三来一补”企业改制为外商独资或合资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如何计算?14、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仲裁裁决遗、人民法院在

3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的,可否依法追加当事人?(案例)漏当事人的,可否依法追加当事人?(案例)l1 1、是否需要重新申请仲裁?、是否需要重新申请仲裁?l2 2、何种情形可追加为被告?、何种情形可追加为被告?l3 3、何种情形可追加为第三人?、何种情形可追加为第三人?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5353条条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第第119119条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l民诉意见民诉意见57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

34、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l20102010年司法解释三:年司法解释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l深圳深圳: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的,可依法追加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人民法院应视案件需要将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l北京、湖南:北京、湖南: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

35、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管辖、期间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管辖、期间和送达、仲裁和诉讼时效和送达、仲裁和诉讼时效l1、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l2、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l3、劳动仲裁期间和送达与民事诉讼的异同、劳动仲裁期间和送达与民事诉讼的异同l4、仲裁时效期间及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及时效的中止和中断l5、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处理、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处理l6、仲裁反申请的提出时间及其与民事反诉的不同、仲裁反申请的提出时间及其与民事反诉的

36、不同l7、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1、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能否约、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能否约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或诉讼管辖?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或诉讼管辖?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管辖。l2001年司法解释第八条年司法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

37、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l司法解释四其中一版本司法解释四其中一版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其他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2、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在何时提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在何时提出?l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提交答辩状

38、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3、劳动仲裁的期间和送达与民事诉讼有何、劳动仲裁的期间和送达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有何特殊性规定?不同?有何特殊性规定?l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l仲裁规则:参照民诉,公告仲裁规则:参照民诉,公告60天视为送达天视为送达l企业处理决定:公告企业处理决

39、定:公告30天视为送达天视为送达直接直接留置留置委托委托邮寄邮寄公告公告转交转交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78条(直接送达)、第79条(留置送达)、第80条(委托或邮寄送达)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告送达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

40、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l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劳办发1995179号)号):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

41、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4、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从何时起算?哪、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从何时起算?哪些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些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l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期间:一年,2008年5月1日前60天l起算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l不受时效限制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的争议:拖欠劳动报酬l研讨研讨:2006年10月1日司法解释二关于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是否还有效?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

42、纪要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l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l劳部发劳部发19953091995309号号 85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l20062006年年1010月月1 1日司法解

43、释二第一条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5、何种情形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时效中、何种情形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止或中断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l仲裁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l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l仲裁时效中断:(1)向对方主张权利的;(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

44、方同意履行义务。l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45、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6、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或诉讼、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时效抗辩,仲裁委员会抗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能否对仲裁时效或或人民法院能否对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或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进行裁判?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

46、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l山东、深圳、佛山:山东、深圳、佛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

47、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提出时效抗辩的除外(佛山)。7、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在何时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在何时提出?逾期提出反申请的如何处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的如何处理?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提起反诉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

48、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注意!)(注意!)8、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在何时提出?逾期提出如何处理?应在何时提出?逾期提出如何处理?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

49、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三、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三、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l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l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l3、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l4、谁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谁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l5、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举证责任、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举证责任l6、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

50、证据保全的提出时间取证、申请证据保全的提出时间1、哪些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自、哪些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自己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有何法律后果?己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有何法律后果?l2001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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