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国际商法电子课件完整版PPT全书电子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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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高专教育国际商务专业教材新系高职高专教育国际商务专业教材新系高职高专教育国际商务专业教材新系高职高专教育国际商务专业教材新系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版)完整版完整版pptppt课件课件目录1423第第第第1 1 1 1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第第第第2 2 2 2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第第第第3 3 3 3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第第第第4 4 4 4章合同法章合同法章合同法章合同法5第第第第5 5 5 5章买卖法章买卖法章买卖法章买卖法6978第第第第6 6 6 6章票据法章票据法章票据法章票据法第

2、第第第7 7 7 7章产品责任法章产品责任法章产品责任法章产品责任法第第第第8 8 8 8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第第第9 9 9 9章电子商务法章电子商务法章电子商务法章电子商务法10第第第第10101010章商事争议与解决章商事争议与解决章商事争议与解决章商事争议与解决CHAPTER01第1章国际商法概述第1章国际商法是最有可能实现世界范围统一的法律部门,因为国际商法最有可能远离一国政治上的影响,是纯粹为国际商事交易制定规范的法律规则,是一门最为实用的法律学科之一。学习国际商法应首先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以及在

3、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商法的结构与特点。本章将重点阐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国际商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国际商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结构与特点;适用国际商法的条件和策略;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形成的规律;两大法系不同商事规定之成因;不同法系国家商法的优缺点。1.1.1国际商法的概念n n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历史1.11.11.1.1国际商法的概念n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4、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它不仅指国际货物买卖及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国际商法的历史1.11.1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货物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产品责任法。运输与保险法、产品责任法。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

5、事诉讼。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12341.1.2国际商法的历史n事实上,早期的商人习惯法与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特征,但这两种“国际性”是有明显区别的:国际商法的历史1.11.1(1 1)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2 2)国家对待两种)国家对待两种“国际性国际性”的的态度不同态度不同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n事实上,早期的商人习惯法与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特征,但这两种“国际性”是有明显区别的:国际商法的历史1.11.101020304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1.1.

6、4国际商法的特点n把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当代国际商事交易迅速发展的客观反映。从全球范围看,世界经济呈现一体化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已无任何障碍,各国的政治立场、外交政策、民族背景等客观因素都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也阻碍着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法却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速度发展着,其原因就在于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有:国际商法的历史1.11.11 1 1 1)国国国国 际际际际 商商商商 法法法法的技术性的技术性的技术性的技术性2 2 2 2)国国国国 际际际际 商商商商 法法法法的统一性的统一性的统一性的统一性3 3 3 3)

7、国国国国 际际际际 商商商商 法法法法的迅捷性的迅捷性的迅捷性的迅捷性国际商法的渊源1.1.2 2n n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又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解释。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的不同形式。国际商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必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国际商法的渊源。n n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01国际商事惯例02国内商事法03国际商法的渊源1.1.2 21.2.1国际条约n n1 1)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

8、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缔约程序,且经全体缔约国或条约约定的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明确表示承受拘束后生效。国家批准一项条约,即意味着将受该条约的约束,与其他缔约国共同享受条约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条约所施与的义务,因此大多数条约参加的国家都是有限的。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可以从两个角度分为:专门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约。国际商法的渊源1.1.2 21.2.1国际条约n n2 2)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约束国家,

9、不能直接约束国内的机关和人民。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的做法不同,有不同的方式。1 1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的国内法相抵触。2 2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3 3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国际商法的渊源1.1.2 21.2.2国际商事惯例n n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n n1 1)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的形成与国际惯例有着共同之处,

10、即要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认为这种规则是方便、适用且符合自己利益需要的。国际商法的渊源1.1.2 21.2.2国际商事惯例n n2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如前所述,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时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但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国际商事惯例,也要受惯

11、例的约束,履行其所约定的义务。正是由于国际商事惯例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必恪守国际商事惯例本来的规定,这就使国际商事惯例在适用时显得更加灵活,也使商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商事惯例,使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1.1.2 21.2.3国内商事法n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商事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这可以由:312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

12、由原则决定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决定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1.1.3 3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n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法系内部的国家之间法律结构和体制是相像的,但各国又都有各自的特点。当法律发展到现代化阶段时,法律受历史影响的痕迹已越来越不明显,且开始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无论这种变化的趋势是加强本国法律保护,还是全球的法律趋同化。M.格兰特曾把现代法律的特征概括为11个方面。他指出,现代法律是可修改的,它没有了神圣的固定性,只能将其视为对具体问题的实用解决方法,以适应变化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立法代替了缓慢的重复工作,各国的商事立法也体现了同样的特点。两

13、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1.1.3 3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A1 1 1 1)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与民商分立与民商分立与民商分立B2 2 2 2)各国的商事法)各国的商事法)各国的商事法)各国的商事法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两部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独立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一些国家早期公布的大陆法典,一些国家早期公布的大陆法典,如法国和德国的法典,就采用了如法国和德国的法典,就采用了民法和商法分别编制的方法。

14、另民法和商法分别编制的方法。另外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把商法外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把商法并入民法,使商法成为民法典的并入民法,使商法成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最具有代表性、影响最中,最具有代表性、影响最大的是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大的是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1807年的年的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和和19001900年的年的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曾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的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此为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基础建立起来的。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1.1.3 31.3.2英美法系中

15、的商法体系n英美法系的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分别加以介绍。(1 1)公司法)公司法(2 2)票据法)票据法1 1 1 1)英国商事法)英国商事法)英国商事法)英国商事法(1 1)美国的)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2 2)商法的其他内容)商法的其他内容2 2 2 2)美国商事法)美国商事法)美国商事法)美国商事法21212121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国际商

16、法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版)完整版完整版pptppt课件课件目录1423第第第第1 1 1 1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第第第第2 2 2 2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第第第第3 3 3 3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第第第第4 4 4 4章合同法章合同法章合同法章合同法5第第第第5 5 5 5章买卖法章买卖法章买卖法章买卖法6978第第第第6 6 6 6章票据法章票据法章票据法章票据法第第第第7 7 7 7章产品责任法章产品责任法章产品责任法章产品责任法第第第第8 8 8 8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7、与保险法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第第第9 9 9 9章电子商务法章电子商务法章电子商务法章电子商务法10第第第第10101010章商事争议与解决章商事争议与解决章商事争议与解决章商事争议与解决CHAPTER02第2章商事组织法第2章商事组织是国际商事交易中最重要的主体,一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都是通过商事主体来建立并完成的,不同的国际商事组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其他的商事主体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章将重点论述以下问题:各商事组织的特点及相互关系、转换的条件;各商事组织的概念、作用、内容及本质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发展的新特点;采用各种商事组织

18、形式的条件、策略;各商事组织的内在差别;各商事组织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合伙法2.12.1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n n合伙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n合伙是商事组织形式的一种,由于合伙组织成立的手续比较简便,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所以是很多中小投资者愿意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在各国的经济制度中,合伙组织也发挥着其他商事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是由1890年合伙法和1907年合伙法组成的。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为了统一各州的合伙法,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19、在1914年起草了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两部标准法,并已得到大多数州的采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合伙法放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表明我国也非常注重对合伙组织的立法。合伙法2.12.1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n与其他的商事组织相比,合伙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2 2)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法2.12.12.1.2特殊合伙n一般来说,凡具备以上特点的合伙,都被称为普

20、通合伙,但在合伙的实践中,有很多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其本身还具有更为特殊性质的合伙,即虽为合伙,却有着一些与以上普通合伙截然相反的特点,这种合伙被称为特殊合伙,主要有:BA特殊合伙2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1 1)隐名合伙)隐名合伙合伙法2.12.12.1.3合伙的成立11 1 1 1)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合伙协议 合合合合伙伙伙伙协协协协议议议议是是是是合合合合伙伙伙伙组组组组织织织织成成成成立立立立的的的的必必必必要要要要条条条条件件件件,由由由由于于于于多多多多数数数数国国国国家家家家并并并并不不不不赋赋赋赋予予予予合合合合伙伙伙伙以以以以法法法法人人人人资资资资格格格格,合合合

21、合伙伙伙伙协协协协议议议议就就就就成成成成为为为为合合合合伙伙伙伙成成成成立立立立、合合合合伙伙伙伙人人人人享享享享有有有有权权权权利利利利和和和和承承承承担担担担义义义义务务务务的的的的重重重重要要要要依依依依据。据。据。据。2 2 2 2)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 对对对对于于于于合合合合伙伙伙伙的的的的登登登登记记记记,各各各各个个个个国国国国家家家家有有有有不不不不同同同同的的的的态态态态度度度度,有有有有的的的的国国国国家家家家要要要要求求求求合合合合伙伙伙伙组组组组织织织织必必必必须须须须履行登记手续。履行登记手续。履行登记手续。履行登记手续。合伙法2.12.

22、1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n合伙的内部关系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的外部关系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合伙组织的内部关系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合伙组织的内部关系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以及损益分配等问题。以及损益分配等问题。合伙组织的外部关系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对外代表权、合伙组合伙组织的外部关系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对外代表权、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等问题。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等问题。合伙法2.12.12.1.5合伙的解散n n合伙的解散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合伙组织的解散一般有三种情况

23、:一是协议解散,指合伙人依协议决定自愿解散。一是协议解散,指合伙人依协议决定自愿解散。二是依法解散,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发生合伙组织的解散情二是依法解散,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发生合伙组织的解散情形。形。n例如,法律规定,合伙组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因发生某种情况,使合伙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为非法的。三是强制解散,指法院根据有关申请,强制命令合伙组织解散。n n公司公司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

24、以及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规则的总称。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组成该团体成员的法律实体。中世纪的时候,有法人地位的团体已经出现了,主要是一些经皇室特许而组成的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一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组织,到了17世纪初,在英国和荷兰正式出现了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它们经皇室特许,经营外贸业务,典型的如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发展,然后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公司法2.2.2 2公司法2.2.2 22.2.1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n对于公司的概念,各国法律采用的表述方法不同,

25、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n n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点: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点:首先,公司是社团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公司属于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在法人的类别中还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国家机关法人等,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不是公司。公司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资后,一经移交公司,股东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这些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由于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因此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在一般情

26、况下,以公司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此外,公司还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其他权利,可以起诉、应诉或参与其他法律活动。公司法2.2.2 2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公司法2.2.2 22.2.3公司的种类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无限公司(unlimited unlimited companycompany)是指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无限公司具有以下无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 1)无限公司的)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27、担无限连带责任。担无限连带责任。(2 2)股东应为自)股东应为自然人。然人。(3 3)股东直接参)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两合公司(company company organized by organized by limited and limited and unlimited unlimited shareholdersshareholders)指由)指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两合公司具有以下法两合

28、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律特征:(1 1)具有有限公司)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双重性质。和无限公司双重性质。(2 2)不同性质的股)不同性质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东所享有的权利不同。(3 3)法律地位更接)法律地位更接近于无限公司。近于无限公司。3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严格地说,股份两严格地说,股份两合公司属于两合公合公司属于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有限责任股是指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将有限责组成的,将有限责任股东的资本划分任股东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的一种为等额股份的一种公司形式。公司形式。股份两合公司的股股份两合

29、公司的股东由两部分组成:东由两部分组成:一种是承担无限责一种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任的无限责任股东,一种是以股份化的一种是以股份化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限责任股东。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mited liability liability companycompany),法语的),法语的简称为简称为SARLSARL,指由一,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由股东共同出资,以由股东共同出资,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限

30、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有:特点有:(1 1)股东人数受法)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律限制。(2 2)股东负有限责)股东负有限责任。任。(3 3)不公开发行股)不公开发行股票。票。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shares),美国称为),美国称为“share share corporati

31、on”corporation”,指由,指由一定数目以上的人组成一定数目以上的人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形式,与其重要的公司形式,与其他公司形式相比有着以他公司形式相比有着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下几方面的特点:(1 1)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典型的法人组织。(2 2)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 3)股份有限公司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以公开

32、发行股票。n n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兴起较晚,德国在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由此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这种公司形式已是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公司,即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公司股票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不能强迫多数参股人接受一个新的参股人。有限责任公司2.2.3 3有限责任公司2.2.3 32.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n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相对于无限公司而言,要更复杂一些,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 1 1 1)(3 3 3 3)(4 4 4 4)(2 2 2 2)登记登记登记登记缴纳缴纳缴纳缴纳出

33、资出资出资出资订订订订 立立立立 公公公公 司司司司章程章程章程章程发起人发起人发起人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2.2.3 32.3.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n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和资金受到限制,因此,公司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公司的组织机构也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括以下机构:股东会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律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律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律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规定,有

34、限责任公司的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国民,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国民,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国民,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为能力人。为能力人。董事会或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

35、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或经理作为董事会或经理作为董事会或经理作为董事会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业务管负责公司的业务管负责公司的业务管负责公司的业务管理,是公司常设的理,是公司常设的理,是公司常设的理,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或监察人监事会是对公司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和管业务进行监督和管业务进行监督和管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有限公理的机构,有限公理的机构,有限公理的机构,有限公司可以自己决定是司可以自己决定是司可以自己决定是司可以自己决

36、定是否设立公司的监察否设立公司的监察否设立公司的监察否设立公司的监察机关。机关。机关。机关。123有限责任公司2.2.3 32.3.3公司的内部关系n n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关系指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主要涉及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公司给股东年度盈余的分配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问题。有限责任公司2.2.3 32.3.3公司的内部关系n n1 1)出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严格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其出资,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出资规定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均等出资,指股东所认缴的出资总额划分为均等的份

37、额,股东可以只认缴一份,也可以认缴多份,但其所认缴出资得到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第二种是不均等出资,即各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不同,股东只能认缴一份出资;第三种是整倍数出资,指股东只认缴一份出资,出资额也可以不相同,但总额应是某数的整倍数(如图2-1所示)。有限责任公司2.2.3 32.3.3公司的内部关系n n2 2)出资转让)出资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特点,注重公司股东之间的联系与稳定,参股人凭各自的素质相互选定,参股人的个人品性足以影响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股东如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转让给他

38、人,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欲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图2-2说明了法国对受让人身份的区分。有限责任公司2.2.3 32.3.3公司的内部关系n n3 3)盈余分配及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盈余分配及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东在公司的盈余年度有权得到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红利的分配应依据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分派,同样,如果公司解散,公司的资产也按章程规定的比例分配给股东。股东以其所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n n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律的规定,将公司归于灭失的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因其存续期届满、公司的目标已经达到,或法律规定解

39、散的事由出现,如合并、分立、破产,而宣告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到法定的国家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开始清算程序,了结公司的业务活动,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公司的解散与清算2.2.4 4股份有限公司2.2.4 42.4.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n n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代,17世纪以后,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第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国一般都制定了专门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尽管股份有限公司就数量而言并不多,但由于其拥有着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势力群体,可以集合大量的资金,且其股票的自由转让和营业

40、状况的公开,使投资者容易了解情况,做出选择。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有着其他商事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并成为许多国际大垄断企业采用的主要形式,在商事组织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股份有限公司2.2.4 4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n n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发起人的责任等。只有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从设立方式或设立程序上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复杂。1 1)发起人)发起人 2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3 3)认缴股份)认缴股份 4 4)

41、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2.2.4 4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n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属于股东,股东大会直接做出决定,任命并监督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但是决定权力分配的关键是每一个股东持有的股票数,一张股票拥有一个表决权,从这个角度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广泛的强制性,公司应设立何种机关、这些机关拥有哪些权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即使公司章程也不得违反。n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形式,是纯粹的资合公司,而且往往规模很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其他公司形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对内行使经营管理的职权,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人的主

42、要活动也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来实现的。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2.2.4 4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一切东组成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大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这是由股会做出决议,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的理念决定的,即股东通过念决定的,即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参与公司决权的方式来参与公司的决策,对公司的运

43、营的决策,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进行监督。1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管理和执行机构,务管理和执行机构,其对内负责经营管其对内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理,对外代表公司,因此,董事会是股因此,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最为份有限公司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重要的一个机构。2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业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业务执行的机构。股份务执行的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东众多,经营权力股东众多,经营权力合理地集中于董事会,合理地集中于董事会,但董事会也因而有可但董事会也因而有可能滥用职权,损害公能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44、利益,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设置监督机关因此,设置监督机关即监事会,代表各方即监事会,代表各方利益。利益。3股份有限公司2.2.4 42.4.4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n n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指现存的公司由于公司章程或有关公司立法规定的事由发生而依法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n公司一经解散,法人资格消失。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一一一自愿解散自愿解散自愿解散自愿解散二二二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强制解散n欧盟不仅在经济上实现了一体化,在法律上的一体化也取得了难以想象的进展。在公司法这一领域,欧盟共发布了15个协调各成员国公司法的指令,使各成员国之间的公司法趋于一致。但对于

45、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在欧洲设立的公司,在设立、运营等各方面还有许多阻碍,如需要较繁杂的手续和对各国公司法协调,这对调动非成员国到欧洲进行投资的积极性非常不利。经过多年的起草,欧洲公司法欧洲公司法最终于2001年10月得到欧盟批准,并于2004年10月生效。新的公司法表明,欧洲公司只需要在欧盟登记注册一次,就可以被允许在整个欧盟进行运作,这极大地鼓励了外国公司投资的信心。欧洲公司法2.2.5 5欧洲公司法2.2.5 52.5.1欧洲公司法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关系n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前身)从1968年开始,就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公司法一体化,统一各成员国的公司法公司法。1968年欧洲共

46、同体正式签署了相互承认公司及法人的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而且,自1968年起,截至2002年,重要的欧盟公司法指令共有15个。n n欧洲公司欧洲公司指通过至少两个成员国的公司合并而成,或者通过创立一个控股公司或者联营公司,或通过转换一个在各国法律监督下已经存在的公司而设立的公司,即要设立欧洲公司都必须在欧盟有一个以上的企业。欧洲公司法2.2.5 52.5.2欧洲公司的设立n n欧洲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欧洲公司的条件:欧洲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欧洲公司的条件:(1)欧洲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2万欧元;(2)设立欧洲公司首先必须至少有两家公司。n n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欧洲公司有四种情况: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欧

47、洲公司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分布在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公众有限公司合并而成;第二种是在两个以上不同的成员国的公众或私人有限公司之上成立的控股公司;第三种是来自至少两个不同成员国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第四种是一家经营至少两年的公众公司可以转换成欧洲公司,这家公司必须在另一个成员国设有子公司。在成立欧洲公司之前,这些公司应该已经有两年的经营纪录。欧洲公司法2.2.5 52.5.3登记注册n欧洲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每一个欧洲公司的注册情况也要在欧盟委员会的法律部公开。从事多年欧洲公司法起草工作的布兰奎特(Blanquet)女士指出:欧洲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登记注册,这是唯一可以有效

48、监管整个欧洲公司以使它不发生税收欺骗行为的系统。每个欧洲公司要在所在地法律规定下登记注册,注册情况也要在欧盟委员会的法律部公开。由于欧洲公司由几个不同欧洲成员国的公司组成,可以根据对打算将欧洲公司登记的所在地法律的认可程度,以及从公司自身的优势和条件考虑,来决定在哪一个公司的所在地注册这家欧洲公司,并最终受该所在地国家法律的监管。依据欧洲公司法,欧洲公司有权选择它的活动受哪一国家法律的监管。欧洲公司法2.2.5 52.5.4欧洲公司运作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n欧洲公司要接受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对公司进行的监管。在税收方面,欧洲公司被看作跨国公司,所适用的具体规则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来确定。欧洲公司的纳税

49、方式很灵活。如果欧洲公司是合资公司,纳税的法则应该遵循其所注册的地方的税收规定;如果是控股公司,那么在各地的子公司要根据当地的规定纳税,欧洲公司执行现在通行的会计准则。根据欧洲公司法的规定,在涉及雇员利益问题的时候,欧洲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能够协商所有雇员利益的部门,必须及时提供报告给劳工代表团体。这些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现在和将来的商业计划、产品和销售水平、劳工供求、管理改革、兼并及潜在的危机等。在公司合并成立欧洲公司之前,必须有至少25%的雇员有权参与表决。欧洲公司法的制定是欧盟继欧元进入经济舞台后的另一重要举措,从某种程度上说,欧元的出现也促进了欧洲公司法的制定和生效。欧洲公司在欧洲经济的一体

50、化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1212121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版)完整版完整版pptppt课件课件目录1423第第第第1 1 1 1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章国际商法概述第第第第2 2 2 2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章商事组织法第第第第3 3 3 3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章商事代理法第第第第4 4 4 4章合同法章合同法章合同法章合同法5第第第第5 5 5 5章买卖法章买卖法章买卖法章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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