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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2022范文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联系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5.6. 7.8.9.10.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
2、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 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10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 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
3、共 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份,份。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杭州 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年 月 日年日签于签于11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4、年月H至年月 Ho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 商品房的用途为,属 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
5、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 百 拾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 百 拾 万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一千百 拾一万一千一百拾一元整。4、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 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
6、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 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时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 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7、%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X 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 1 )(2)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 商 业 贷 款: 公 积 金 贷 款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4) .(5)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L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
8、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 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 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 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 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 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 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9、 确定。2:(1)(2). . .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晶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1.2.3.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
10、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 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 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 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
11、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 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2)(3)(4)*(5)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而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 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 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 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12、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 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3)(4)*(5)9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 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
13、备差价。2.3.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 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口起内将买受人 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
14、支付违约金。3 、第十六条退房处理凡符合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口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均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 的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