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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地址:电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 法律、法规及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三、出让人向受让人以 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让人将出让宗地合同编号为:,规划 总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规划市政道路、绿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出让面积为
2、 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若双方无 其他约定,则视为出让人已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五、土地用途为,行业分类为 O六、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土地出让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算。原划拔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算。七、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O(二)建筑系数(建筑密度):0(三)建筑容积率:O(四)建筑高度或层数:。17 .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受让人必须查明本合同项下土地、地段或 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 并向有关部
3、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受让人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 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工18 .受让人应在本合同期内按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建成区内所有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的规定和要求。19 .受让人应按规划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开设车辆出入口。六、土地使用权转让20 .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21 .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出 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生产条件。22 .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受让 人依法申
4、请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不兑费。23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约定及本土地使用规则,承受原受让人的责任、权力、义务。七、给排水、供电24 .受让人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 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实 施。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八、接受监督检查25 .在土地使用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和出让人有权对土地出让地界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杳监督,受让人或经依法批准转让的新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拒 绝阻挠,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6 .受让人
5、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或改建、重建时,应当经市拆迁主 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否则,出让人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 拒不执行的,出让人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负责支付。附属建筑工程配套项目表(附表一)附属公益工程配套项目表(附表二)附属市政工程配套项目表(附表三)经办人:_经办人:电话:_ 电话:审核人:_审核人:电话:_电话:出让人(章):_受让人(章):住址:_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 (签字):电话:_电话: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帐号:_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 月 日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五)总体布局及建筑
6、退红线要求1 .总体布局以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2.建筑物退红线:米;一米;一米;3.附属建筑工程,建筑面积O4.附属公益工程,建筑面积O5.附属市政工程,建筑面积O(六)市政设施要求:符合市政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七)备注及其它要求2 .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3 .预期土地产出率:4 .就业人数:不低于人5 .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6 .环保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污水接口: 八、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土地出让地价总额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大写 元(小写 元)作
7、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如受让人按约履行,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另外,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 金的%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约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转入出让人指定帐户。九、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项目动工建设,并同意在年 月 日之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中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 建的时间相应顺延。但实际延-建时间短于出让人同意延-建时间,其项目竣工和 申请竣工验收日期按实际延-建时间相应顺延。十、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 权出让地价款。(
8、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如确需分期支付的,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再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半 年。(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 月 日之前;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 应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十一、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受 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为违约,须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 迟延支付额的%
9、。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 其他赔款。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十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 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 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十三、受让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以
10、前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并符合转让条 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整体转让,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分割转让。十四、受让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受让人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让 人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处置上述地块。十五、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出让人无偿取得。受让人承诺于 年月 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出让 人,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
11、十日内办理土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出让人有权注 销受让人土地使用证。受让人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土地出让金及其条件后,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十六、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 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十七、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12、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十八、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 到时起生效。十九、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 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 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二十、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二十一、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二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 条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三、本合同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
13、。(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二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二十五、本合同和附件的土地使用规则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六、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 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二十七、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二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承诺书承诺单位及法人代表:我单位将通
14、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竞买位于 开发区(工业园区)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合亩),土地用途为,项目名称为 O根据国发200428号文、国发200631号文有关规定,为防止土地闲置、 浪费资源,现向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如下:1 . 一旦竞买成交,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后三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2 .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我单位承诺()年内全部建成投 产。项目建成后 日内申请竣工验收。3 .若超出承诺项目开工或竣工期限,每延期一个月按照()万元/亩缴 纳延迟开工或延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4 .保证完成土
15、地出让合同中的投资强度、就业、税收等各项约定,否则视 为违约,承诺接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罚,并补足投资。5 .本承诺书一式六份,由承诺人和项目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签 字盖章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生效。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出让合同 的附件,与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6 .本承诺书一经签订,保证无条件按照上述承诺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 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全权负责。7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承诺人各持一份。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任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B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16、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节约集约并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受让人的责任,订立 此规则。一、释义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 地形图。出让土地使用权:指出让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年限、用途和其它 土地利用条件依法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土地使用 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 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无偿收回土
17、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违 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出让人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 用年期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及受让人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出让人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并按规 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各界桩点的位置。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数据。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城市防洪设施、供热、道路、给水、 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
18、、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 公共场所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系数(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土 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面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 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房产测 量规范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为工业生产配套的办公用房。宿舍:为工业生产配套的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二、界桩定点2 .出让合同签订后
19、,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出 让人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 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设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 告出让人,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支付。三、附工程3 .受让人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 并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4 .受让人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 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公共设 施、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
20、,受让人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四、设计、施工、竣工5 .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部 门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戈IJ,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 和计划后按规定核准或备案。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等问题, 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受让人负责。6 .受让人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 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7 .受让人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规则规定的土地 用途
21、、土地投资强度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 设。8 .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一,即不超过平方米;企业内部行政办法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宗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9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 的,受让人凭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主体工程)书面证明文件,出让人在 日内退还受让人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及相关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出 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
22、期动工建设的,受让人视为违约, 受让人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土地闲置的,受让人须支付土地闲置 费。超过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的,按出让价款总额的%收取土地闲置 费,超过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出让人可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 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延迟的除外。10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九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 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一%,且未经批准 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 置费。11 .受让人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受让人逾期完
23、成地上建筑物的,出让人自出让合同规定的 项目竣工之日起收取违约金。逾期六个月以内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 5%的违约金;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 % 的违约金;逾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 的违约金;逾期两年后仍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12 .工程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 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3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日内,受让人应向市经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市经委牵头按照约定的投资额、投 资强度、土
24、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会同国土、规划、发改委等部门对该宗地的实际 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 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M.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低于土地出让合同约 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15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其绿化比例、企 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项指标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标 准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合同约定限期
25、更正。受让人拒不更正 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以下的违约金。五、建筑维修活动16 .受让人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 下列责任:(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 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 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城市无主地(存 量国有建设用地),应报出让人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2) 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3)末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 何工程活动。(4)受让人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 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坏周围的环境。(5) 土地使用期限内,受让人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管、 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