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docx(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21.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61.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跨境人民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11.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2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41.4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161.5 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1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
2、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181.6 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19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201.7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211.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法 规 根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 汇资函字第187号)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 法发2002 575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
3、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6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 47 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综发2009 42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 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
4、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 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 19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 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13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变更登记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合伙企业无 需提供;因政府主管部门简化审批手续而不再出具批文的事项除外);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 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
5、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 仅需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 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 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3 .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与发生股权转让 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与部分资本项目对外 支付税务证明原件(金额在3万美元及下列的无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境内再投 资的,如系普通清算,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如系特别清算,应 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4.外汇局要求的
6、其他材料。二、经营范围等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1 .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者有关备案文件。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3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者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二、企业注册地变更(迁移)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与外汇登记凭证。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四、外汇登记注销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供下列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供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 提早清算或者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
7、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 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者人 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3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一、外汇登记变更1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 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 者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2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者操纵(参照 本操作规程“L2新设外商投
8、资企业外汇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 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者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者操纵的,注册地外汇 局可依规定在有关业务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3 .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 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 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者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外汇登记,被汲取企业办理注销登 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 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外汇登记,分立新设的企
9、业应办理新设外汇登记。5 .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与部分资本项目对 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 存有签注字样与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6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 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同意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 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 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 金额。7
10、 .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规程办理。8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原外国投资者不再持有企业股份的,应于变更登记前将已分 配给该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境外(或者办理再投资)。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汇出的, 应纳入外债管理(除声明放弃该利润的情况外)。9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外汇局有关业务系 统中转股对价应标记为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的,应在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备注 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10 .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 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股权企业先办理变更登记
11、,股权企业所在地 外汇局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被投资企业方可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及出 资确认手续(出资形式为股权)。二、外汇登记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公 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11 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 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 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注销登记审核材料。12 因合并或者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时,在外 汇局有关业务系统中将其
12、“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13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的同时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注销登记审核材料。办 理 时 限 擅 权 范 围14 外汇局办完注销登记后,应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与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 付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注销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 样与加盖业务印章的复印件。 外汇登记变更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 后5个工作日。外汇登记注销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
13、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 核后办理。1.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 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14、法的通知(汇发2007 52 号)6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L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现汇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 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报送电 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 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 再投资。3 .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验资询证
15、信息与业务系统中资 本金流入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系统 核实结汇备案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4 .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 致。5 .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流入资金币种不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价币种范围的,以资金入账时点 上开户银行公布的中间价为准。6 .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 理时限为5
16、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 108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
17、外企字 200681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 52 号)7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8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L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 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 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 企业中
18、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 内再投资。3 .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中如下信息的完整性:(1)实物出资是否填写报关单号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 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是否填写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填写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3)境内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 是否准确填写相应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4)其他出资是否填写出资真实性证明的凭证编号。4 .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 致。5 .出资
19、确认登记所涉折算汇率应以企业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L7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号)4
20、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2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有 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后续方可将相应从外商 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 者境内再投资。3 .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验资询证信息与业
21、务系统中 外汇登记出资形式与金额信息是否一致。4 .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业务系统中应 选择“汲取合并”出资方式,此部分数据外汇局不纳入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 575 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2、(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5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以非现汇(含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并提交的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与外汇登记凭证。2 .转股对价支付证明(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3)跨境换股的,提供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供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23、则L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由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注册地 外汇局申请办理。2 .外国投资者以现汇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银行办理股权出让方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 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 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 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 登记。3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 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者境内再投资。4 .外汇局应审核企业上报的
24、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中,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支付金 额等信息是否与有关业务系统中登记信息一致,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对价款的,应核对系 统中银行登记备案的跨境人民币流入信息。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2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 1
25、0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 52 号)5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与外汇登记凭证。2 .外国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实物出资提供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2)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3)其他出资出具有关真实性证明材料。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有关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出资确认登记办理。2 .若无需出具验资报告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由外商投
26、资合伙企业 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局通过有关业务系统的“虚拟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确认登记。办 理 时 限3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法 规 根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与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 17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 47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 批复(汇综复2007 86号)5 .其他有关法规审
27、 核 材 料1 .主体信息登记申请表。2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工商登记证明;境外个人提供有效 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境外个人因买卖境内商品房到银行办理结 汇或者购汇之前,应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2 .已在外汇局登记过基本信息的无需再次登记。办受理当日。理 时 限授 权 范 围由非居民自主选择外汇局办理。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2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24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262.2 债权
28、投资回收登记2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282.3 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2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302.4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3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32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3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352.6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3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38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391.11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法 规 根 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9、。2 .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 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L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由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2.外汇局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者合作合同有关约定信 息是否一致,不致的不得办理登记。办 理 时 限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法 规 根 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主体信息登记
30、申请表。2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 资协议。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境内机构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 以投资为要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再投资的,应在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 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于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 .境内机构资产变现账户的外汇资金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在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 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于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办 理 时 限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被投资的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
31、体信息登记法 规 根 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主体信息登记表。2 .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审 核 原 则办 理 时 限受理当日。授 权 范 围境内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办理。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法 规 根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 知(汇发200949号)3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书面申请(申请由受托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受托银
32、行基本情况,以往外币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拟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 员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事实上际操纵人、参与外汇资金来源、外汇资金规模 等)。2 .拟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中牵头主办企业受托申请银行开展外币资 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3 .境内成员企业中各参与企业同意参与本次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确认文件。4 .主办企业、参与企业及受托银行就本次外币资金池业务拟订的外币资金池运作协 议。5 .受托银行开展外币资金池运作的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运作框架、专用账户开 立、账户收支与划转管理、透支业务管理、资金偿还管理、业务报表报送的全面制度 安排等)。6 .受托银行为开展本次外币资金池
33、业务配套制定的专项内操纵度、具体操作制度、系 统运行说明与技术保障措施。7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受托银行应具备严格完整执行提交方案的能力(包含以往经验、人员配置、专项管 理业务系统的配置等)。2 .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3 .外币资金池业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开展,由其中一家参与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牵 头对其他参与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与运营。4 .参与外币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含参与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等可自 由支配的自有外汇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资金。5 .境内成员企业可选择异
34、地银行作为受托银行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6 .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应参照国际金 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者畸低。7 .外币资金池集中的资金不得结汇,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8 .受托银行应于外汇分局批准外币资金池运营方案后,即时签署正式协议并报外汇局 备案后,方可正式为委托境内成员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9、外币资金池业务中发生包含主办企业调整、资金归集框架变化、透支业务变化、 外币资金池资金来源变更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受托银行应向外汇局申请并待取得批准后方可运行变更后的方案。10 .参与企业可购汇偿还资金池内主办企业发放并已使用
35、完毕的委托贷款。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 知中的其他要求。办理 时 限20个工作日o授 权 范 围主办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130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 号)4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未领取过外汇登记凭证的, 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
36、 .前期费用累计超过10万美元的,需提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 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者合资合作项目的有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包含中外 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等)。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审 核 原 则1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图于10万美兀(含)的,或者者超过10万美兀但未超过中 方投资总额15%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10万美元以上的前期费用汇出,原 则上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超过15%需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 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2 .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3 .外汇局通过有关业务
37、系统为企业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企业凭外汇登记凭证直接 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4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外汇局 应要求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 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5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参照本操作规程办理。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 余资金调回。办 理 时 限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
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75号)3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 合函2005 131 号)4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 30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 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 19号)8 .其他有关法规审
39、 核 材 料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 .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 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 .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 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4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者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 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与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5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审 核
40、 原 则1.以境外资金或者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者境外收益获取的合 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者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 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2,以非货币形式境外投资的,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应提醒企业在发生非 货币形式出资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 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系统登记完成后,其他境内机构分别向注册地外汇 局领取外汇登记凭证。4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时,应在系统
41、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办 理 时5个工作日。限授 权 范 围境内机构设立或者操纵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 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者操纵特殊目 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2.3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发2009 30 号)3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42、及外汇登记凭证。2,非货币形式出资证明(如报关单、资产评估报告等)。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 “非货币形式出资”要紧包含实物、无形资产与股权出资。2 .未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的,不得办理减资、转股、清算等资金调回。办 理 期 限10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24债权投资回收登记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发2009 30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进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文
43、)4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2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借款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 核 原 则1 .外汇局登记的可回收额度为本次回收的债权投资本金及有关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利 息收入之与;核定债权投资本金时,应首先确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中方协议投 资总额与中方所占注册资本的之间存在差额。2 .应查询有关业务系统,确认本次调回资金已实际汇出境外且尚未调回境内。3 .投资主体发生债权回收后,该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及累计实际支付投资额不作相 应冲减,即可汇出资金额度不发生变化。4 .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可在债权回
44、收额度登记后汇回境内的,仅限于以跨境汇 出方式出资的部分。5 .调回资金应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保留。办理 时 限5个工作日。授 权 范 围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根据,申 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2、外汇局除收取的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 人公章的复印件。3、外汇局应通过有关业务系统办理本规程业务,并严格履行有 关内操纵度。4、外汇局应建立有关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是否按照有关法 规与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与有关业务系统的操作情况进行相应核 查。5、外汇局受理本规程中有关业务时,申请人确
45、属特殊原因暂时 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 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 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并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 足。6、外汇局针对本操作规程尚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 求的业务,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有关管理原则明确的, 分局可按照内操纵度的有关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 理。7、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有关资本 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法 规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3 .国家
46、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 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进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 号)6 .其他有关法规审 核 材 料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2 .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有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3 .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审 核 原 则1 .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需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2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 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