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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II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No.:0000000000000528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第三条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
2、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七条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边走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第九条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本所需要
3、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第十条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11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II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
4、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第十二条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拍或者支付介绍费。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会计、出纳各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第十五条本所应当使用国
5、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第十七条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帐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第十八条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行政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再经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合伙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须由合
6、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后交行政办公室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批入帐。第十九条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批后报销入帐。12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II 第二十条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第二十一条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第二十二条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
7、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四条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公开,允许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井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
8、务自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井全部入帐;(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五)财产是否完整;(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本所年度快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审核通过。13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II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14 精品企业管理资料,用心整理的下载即可修改使用l l欢迎下载使用II 编号:2020040616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