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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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案情 1997 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 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 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 公司尚欠a公司 30 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 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 公司以 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 b 公司 即将 分立为由,向乙县 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 公司 银行存款 30 万元,同时 提供了同 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 院审查 以后依法

2、 作出 了冻结存 款的 裁定。后由 于 b 公司 向该法院提 供了同 等数额 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 a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 b 公司 反诉要求原 告 a公司 承担 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问题(1)对于本 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 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 公司 能否 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 公司的 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人民法 院、丁县 人民法院对本 案有管辖权。见 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 是被 告人 b 公司 所在地,丁县 是双 方约

3、定的合同履行地。(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 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 立。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3)a 公司 可以在 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 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 条件要 比诉讼保全 的条件 更严格。本案中 a公司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 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 在着 现实危险。本案争议的财产 为 万元的货款,b 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 影响 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 a 公司 构成威胁,可能 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 得到充 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 将来的判决难 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 的实质 要件,即情况紧急

4、,如果等 到起诉 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 的主观 原因会导致a公司 利益受 损,同时 会影响 将来判决 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 人 a公司 提供了与保全财产 相应的担保。乙县 人民法 院既是财产所 在地法 院,又是具有管辖权 的受诉法院。故 a 公司 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 院依法 作出裁 定是正确 的。(4)b 公司的 反诉请求不正确。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 六条规 定的 申请错误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 实施 后,申请人 在法定 期限内没 有起诉。另一种情况 是指申请人 在诉讼中 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 的,申请人不 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 一权

5、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在 第二 种情况下,通过 法院审 理,申请人 败诉,实体 权利义务关系已明 确,作为非权利人应 当向对方当 事人 赔偿损失,这体现 了权利义务 对等的原则。对方当 事人可 以在同一 诉讼程序 中提起反诉,也可在诉讼 终结后另案起诉。本案中被 告的 反诉要求是 以本诉 为条件 的,符合反诉要件。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 无误,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知识点 关于司法 管辖,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规 定的地 域管辖,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是指按照 当事人所 在低于其所 在地法 院

6、的隶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属关系 确定的管辖。一般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 的原则。特殊 地域管辖,使指 以诉讼 标的的 特殊 性与特定管辖 法院的必要性所确 定的 管辖权。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 指为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 人或者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人民法 院在诉讼前 或者作出 判决 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 的限制有关财产 处分 或者转移 的强 制性措 施。财产保全 分为诉讼财产保全 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案例2 先予执行案情 甲区王某 和孙某 系邻居,平日 关系 融洽。1996 年王某 自己 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 主

7、动帮忙。一日孙某 不慎从脚 手架上跌落,腿骨 被摔断,因抢救及 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 一次大手 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 交 7000 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 交付,王某虽 有支付 能力但支付 了 2000 元后 就拒绝支付。医药费 没有着落,致使 手术迟迟 不能 进行。孙某 无奈只好 向甲区人民法 院起诉,并申请 让王某先行支付 5000 元医药费。王某私 下对孙讲:“你申请 先予 执行,法 院会让你 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 会支持你 的请求 的。”人民法 院经审查 认为孙某请求不 符合法定 条件,裁定驳回先予 执行申请,孙某 因此未得到 及时治疗。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

8、迁居至乙区,于是 王某 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 案件由乙 区人民法院审 理。人民法 院经过审理判决 王某负 担孙某医疗费 等共计 11000元。问题(1)本 案中,人民法院裁 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 申请是否 合法?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申请 先予执行是否 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 对驳回申请不 服能否申请 复议?.(4)王某 提出 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答案(1)人 民法 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 七条规定了 适用先予 执行制度的案 件范围。本案中孙某 向王某 追索 医疗费 用,符合先予 执行适用范围。(2)孙某 申请 先予 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 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八条第

9、二款规定。法 律规定的 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 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 或生产经营上的 急迫困难而设,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这显然 是难以做到的。而且 该申请 并非会 给权 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 目的相悖。(3)孙某 不能申请 复议。对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 定不服包括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 不服,故应当允许 申请人申请 复议。本案中孙某 对驳回申请 的裁定可以申请 复议。(4)王某 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 的。参见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三十 四条之规定。知识点 关于先予 执行,先予 执行是指人民

10、法院在审理案 件的过程 中,因当事人 一方 生产或生活 上的 迫切 需要,在作出 判决 前,裁定一方当 事人给 付另一方当 事人 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 停止 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 措施。人民法 院可 以根据 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 情况决 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对 先予执行的 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 定的 人民法 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 执行。此外,先予 执行的 使用 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当事人 之间的纠纷 属于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 的案 件。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第二、

11、申请人有 行使权利的迫切 需要。医疗费 用如不能 及时解决将会使 手术不能及时进行,导致 孙某 不能康复,客观上存在急迫性。第三、被申请人有 履约能力。本案被申请人是有 履行 能力的。第四、须由当 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 受理案 件后终审判决 作出前 采取。本案当 事人 的申请 符合法定 范围 和条件,法院裁 定驳回先予执行是不 合法的。民事诉讼法案例3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案情 陈某去世 后,其亲属将死者骨 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 弟陈 甲外还有其 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 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 述人员均 到殡仪馆去寄 托哀思。

12、1999 年,死者亲属去祭拜 时,被殡仪馆 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 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 无效,2000 年 12 月陈甲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 失其 亲属骨灰,给其造成 的极大痛苦,要求 殡仪馆 进行赔偿。人民法 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 工作人 员过失致使 原告之兄 的骨灰遗 失,给原 告造成 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 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 赔偿陈甲 1500元,陈甲同 意撤 回起诉。人民法 院裁 定准 予陈甲撤回起诉。问题(1)陈甲是否 具有诉讼 主体 资格?(2)人民法 院是否应 当通知陈 某的其他近 亲属参加诉讼?如果应 当通知,

13、陈某的近亲属们的诉讼 地位如何?(3)假设陈 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 可否 采取 代表人诉讼 的方式?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民法 院的结案方式 是否正确?答案(1)陈甲在 本案中具有诉讼 主体 资格。这涉及到当事人 的条件 问题。一般来 说,死者的近亲属是与死者关系 最亲 密的人,死者死亡对他们 的精神打击 最大,他们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类案件的诉讼 主体 应当限定在 近亲属范围内。法律上没有规 定此 类案件只能由近亲属中的那些 人提起,或者限定起诉 的顺序,因此应当认为全部的近亲属都有提起诉讼 的权利。本案中陈甲是死者的弟弟,属于死者的近亲属范围,应当认为由 其提起诉讼

14、 并无不当。因此,陈甲在 本案中具有诉讼 主体资格。(2)人 民法 院应 当通知陈 某的其他近 亲属参加诉讼。陈某的近亲属应当以 原告身份参加诉讼。陈某的其他近 亲属也同样因为死者骨 灰的遗失遭受精神打击,是本案的 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 与陈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共同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 院应 当通知死 者的其他近 亲属参加诉讼。他们 应当同 样取得原告的 诉讼 地位。(3)如果 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 不可 以采取 代表人诉讼 的方式。(4)人 民法 院的结案方式 是不正确 的。本案的 调解是 在人民法 院主持之下进行的,并且由双方当 事人 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属于案

15、外和解,是诉讼 内的调解。所以人民法 院应 当以 调解方式 结案,而不应当以 裁定准 予撤诉的方式 结案。知识点 民事诉讼中 的当 事人,是指因 民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纠纷,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 院裁 判拘束 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谓共同诉讼,即当事人 一方 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的 诉讼。共同诉讼 分为两 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 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诉讼 过程 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的当 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 院应 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诉讼 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 众多当事人 的代 表人,当事人 一方 人数 众多,一般指 十人 以上。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 及最高 人

16、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若干问 题的 意见 六十条 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 律要求 的进行代 表人诉讼 的条件,但其原 告的 总数达不到民事诉讼 法解释所要求 的十人 以上的 人数要求,所以不能 进行代 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案例4 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案情 1998 年元月 26 日,西安市 a 区工 商银行与 远大保温瓶厂、红发 家具厂签 订书面借款担保 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 西安市 a 区工 商银行贷给保 温瓶厂 15 万元,期限自 1998 年元月 26 日至 1999 年元月 26 日止,由红发 家具厂作为保

17、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 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 a 区人民法 院管辖。该笔贷款到期后,西安市 a 区工 商银行多次向保 温瓶厂催 要,保温瓶厂 一直拖欠不还;又多次向保 证人红发 家俱厂催 要,家具厂也拒不还 款。1999 年 3 月 8 日,西安市 a区工 商银行以 红发 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问题(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 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远大保温瓶厂 是否应 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 的诉讼 地位是什么?(3)若保温瓶厂 没有参加一审,一 审判决 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 级人民法 院,上一 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应如何 处理?(4)如果 西安市 a 区

18、工 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 上诉,在二审人 民法 院接到报送的案 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 财产 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答案(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 院对 此案 有管辖权。民 事诉讼 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可 在书面 合同 中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 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 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西安市 a区为工商银行的 住所地,原告与 家俱厂、保温瓶厂合同 中约定 西安市 a 区法院为管辖 法院是 合法的,也没 有违背 民事诉讼 法对级别

19、管辖 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因此,西安市 a 区法院对 此案 有管辖权。(2)被保 证人保 温瓶厂 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 意见第 53 条规 定:“因保证合同纠纷 提起 的诉讼,债权人向保 证人和被保 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应 当将保 证人和被保 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除保 证合同 明确约定 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的外,人民法 院应 当通知被保证人作 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债权人 西安市 a 区工 商银行仅起诉保 证人家具厂,但他们签 订的合同 中并未 明确家具厂承担 连带责任,因此,被保 证人保温瓶厂 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20、3)上一 级人民法 院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西安市 a区人民法 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 为应当追加的当 事人。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 意见第 183 条规 定,必须参 加诉讼 的当 事人 在一 审中 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 民法 院可 以根据 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 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 事人。本案中,保温瓶厂 是被保 证人,保证合同中也没 有约定 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根据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 意见第 53 条之规定,被保 证人保 温瓶厂 是必须参 加诉讼 的当 事人。因此,如果保 温瓶厂 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 后

21、,家具厂上诉至上一 级人民法 院,上一 级人民法 院可 以根据 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西安市 a 区人民法 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 为应当追加的当 事人。(4)适应当向西安市 a 区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用民事诉讼 法的 意见第 103条规 定,对当事人不 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的案 件,在第二审人 民法 院接到 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 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 行为,必须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 民法 院依当 事人申请 或依职权采取。因此,本案中,若在二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审人 民法 院接到报送的案 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

22、匿 财产 的行为,应当向西安市 a区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知识点 关于必须参 加诉讼 的当 事人 在一 审中 未参加诉讼 的情况下,二审 法院的处理。民事诉讼 法的 意见第 183 条规 定,必须参 加诉讼的当 事人 在一 审中 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 民法 院可 以根据 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 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 事人。关于财产保全 的管辖 法院,对当事人不 服一审判决 提出 上诉的案 件,在第二审人民法 院接到 报送的案 件之前,当 事人有 转移、隐匿、出 卖或者毁损财产等 行为,必须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 民法院依当 事人申请 或依职

23、权采取民事诉讼法案例5 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及其地位案情 1998 年 9 月余某在甲县 病逝,其生前在乙县 居住过的三间 平房 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 原来房屋的基础 上加盖 了二层三间 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 弟弟 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 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 父亲遗 产的一 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 原告就房 屋分割争执 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 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 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 住的。当时由 于余大、余二都不给 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 让余某居 住并负

24、 责照管房屋,待余 兄归国后再返 还,余某表示 同意。因此,余兄要求 加入到诉讼中 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 完全归自己 享有,原被 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 余大赔偿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 的损失。人民法 院同意余兄参 加诉讼。在法 庭辩论期间,余二发现余大的诉讼 代理 人是审 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 民法 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书。人民法 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 审理。问题(1)对于本 案何人 民法 院具有管辖权?(2)余兄是否有权 利参加诉讼?其 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 地位?(3)在法 庭辩论

25、期间,余二能否申请 回避?(4)对于 余二的申请人 民法 院应当怎样处理?(5)人 民法 院的准 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的地 位有什么 变化?答案(1)对于本 案乙县的 人民法 院具有管辖权。参见 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余兄有权 利以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的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认为有独立的 请求权,并提出 独立的 诉讼请求而参 加到诉讼中 来的第三 方当 事人。(3)余二可 以在法 庭辩论期间提出 回避申请。参见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4)人 民法 院应 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

26、案件延期审 理。申请 回避是否 合法,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回避理由 成立,二是 时间正确。在本案中,被告代理 律师与合 议庭成员有夫妻关系,属于法定的 回避事由之一。原告据此提出 回避申请,其理由 是合法的,符合上述第一个 条件。但由于这一理由在 开庭 后得知,因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时 间上也是合法的。因此,原告申请 回避理由成立,形式合法,法 院应该 予以准 许。依 据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 一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当事人 临时提出 回避申请 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民法 院应 当准 许余二撤诉。余兄由第三人 变为了 原告,余二、余大则成为被告。见我国民事诉讼

27、法第一百三十 一条第 一款的 规定以 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 一百六十条 之规定。至于法律所规定的“诉讼 另行进行”,应当理 解为本诉讼 转变为以 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为原告,以 本诉讼 的原、被 告为 被告的 诉讼。知识点 第三人 分为两 种:一是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即对 他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实体 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 而参 加诉讼 的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即对 他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没有独立的 实体 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 一方 机型 诉讼,以维护自己 利益 的人。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在诉讼中 的地

28、位相当于原 告,即以本诉中 的原告和 被告作为被告。以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的身份参加诉讼应 当合 乎以下条件:1、必须是他人之间的诉正 在进行;2、必须针对诉讼 标的提出 独立的 诉讼请求;3、必须以本诉讼的原、被 告为共同的 被告;4、必须向管辖本诉讼的人民法 院提出。本案中,余兄认为自己是 房屋的所有 者,而向本诉讼 的人民法 院提出 了对房屋的独立主张。合乎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的条件。民事诉讼法案例6 简易程序案情 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 某生活 艰难,欲与王某 结婚。遂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人 民法 院判决 离婚。人民法 院的派出法庭于 1998 年 9 月 31

29、 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 程序 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 自己担 任记录。审理过程 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 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 取得的财产。人民法 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 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 年 1 月 10 日,法庭向双 方当事人 送达了判决 书,判决 书上加盖 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 诉期间 内刘某上诉。问题(1)人 民法 院能否 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本案?(2)本 案中的简易 程序 有哪些方面与法 律的规定不符?(3)人 民法 院对于 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 的分 割李某失踪期间所 取得的财产 的诉

30、讼请求应 当如何 处理?(4)二审人 民法 院应 当如何 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 适用简易 程序?答案(1)人 民法 院不能 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本案。参见 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的规定。本案在 人民法 院受理之时被告人下落不明,不能 适用简易 程序 审理。(2)适用简易 程序 审理民 事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 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 记。人民法 院 1998 年 9 月 31 日受理本案,1999 年 1 月 10日结案,超过了法 律规定三个月的 简易 程序 审理案 件的最长期限。判决 书应当加盖人民法 院的公

31、 章而不是人 民法 庭的公 章。参见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 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参见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见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3)第 一审程序 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 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对于 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可 以合 并审理。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 取得的财产,这属于诉讼请求 的增加。由于这一请求 与其他诉讼请求 都是基于同一 婚姻 法律关系 提出 的,法庭对其应 一并予 以审理。但法庭对原 告的 这一请求 未进 行审

32、理,这在程序 上是不 妥的。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案不能 适用简易 程序 审理,而且 人民法 庭在审理过程中出 现多处程序错误,可能 影响案 件公正处理,应当发回重审。参见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5)参见 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 一百七十四条规 定。知识点 简易 程序 是第一审程序 中普通程序 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 出的法 庭审理简单 的民 事案件所 使用 的程序。简易 程序 的适用范围:简易 程序 适用于继承人 民法 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案 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 确、争议不 大的 简单民事案件使用 简单 程序 审

33、理。简易 程序 的特点:起诉 方式 简便,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的方式 简便。实行独任审判。审理程序 简单。民事诉讼法案例7 专属管辖权案情 刘德仁 有子女三人。儿子刘 海洋,大女儿刘海燕,小女儿刘海鸥。刘德仁 的妻子王淑艳 于五年前因病去世;大女儿刘海燕于 1994 年嫁到沙河 县,并在那里工作;小女儿刘海鸥于 1996 年嫁到南平县,后与 丈夫 一起调到来 水市工作,并在那里居住。儿子刘 海洋一家与老汉共同居住在老家安明县。1997 年 8 月 11 日,刘德仁在进城途 中不 幸发生车祸 身亡,留下私房 六间,刘海燕与刘海鸥闻讯赶 至,十分悲痛,未与刘海洋提及继承遗产之事

34、。1997 年 12 月 10 日,刘海洋独 自去河上钓鱼,因冰冻不 实,掉进冰窟,因周围无人相救,刘海洋不幸被淹死。次年 2月,刘海洋之妻 沈爱花 将六间私房 中的一 间留下自己 居住,其余五 间卖给了同 村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居民李达明。不久,刘海燕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 认她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1)本 案应由哪个法 院管辖?为什么?(2)本 案中哪些 人应 参加诉讼?他们各 自的诉讼 地位是什么?答案(1)本案应由安明县人民法 院管辖。此案属于专属管辖,而非一般的地 域管辖。民事诉讼 法第 34 条规 定:“因不动产纠纷 提起 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 在地 人民法 院管辖

35、。”房屋属于不 动产,因此,本案应当由 不动产所 在地 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Z&c#uLcF=bMvF-F转 贴 于 我 的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 司法 考试HTtp:/wwW.gzU521.coM)Z&c#uLcF=bMvF-F(2)刘海燕、沈爱花、李达明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刘海燕认为沈爱花侵犯 了其房屋所有权 而向人 民法 院起诉,应处于原 告的地 位。沈爱花 被诉 称侵犯 了刘海燕的房屋所有权,应处于被告地 位。李达明属于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所谓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是 指他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 标的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 结果 与其有 法律上的 利益关系 的人。在本案中,李达

36、明对于 刘海燕与沈爱花之间发生的所有 法律关系 纠纷,不享有全 部或部分独立的 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 与他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如果 沈爱花 败诉,他的利益 必将受到 影响。因此,为了 维护自己的利益,李达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应 当参加诉讼,并且这样也有利于案件公正、迅速 的审理。作为人民法 院,也可以通知李达明参加诉讼。本案中,对于 刘海鸥,法院可 以先征求其 意见,如明示放弃继承权,则她可以不参加本案诉讼;如未明示放弃或明 示不放弃的,刘海鸥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以 维护自己 的权益。知识点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关于专属管辖权,以是否是 法律强制规定和 任意规定为 标

37、准,可分为 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对特定的案 件确 定专属于特定的法 院管辖。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由下列三种诉讼 属于专属管辖:对不 动产的管辖;对港口作业诉讼 的管辖;对继承遗产诉讼 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案例8 再审程序案情 1999 年 1 月至 4 月底,某县交通局下属运输公司为 某街道 办事处下属营销处 承运煤炭,产生运杂费 51319.15 元,已支付 23286.75 元,尚欠 28032.40 元。交通局曾 多次向营销处 催要但遭拒付,后来找其主管单位街道 办事处,但该街道 办事处采取 不合作的态度,使拖欠运 杂费的问题一 直未能解 决。于是交

38、 通局向某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街道 办事处支付 运杂费。受诉法院根据 上述事实,判决 被告清偿原告运 杂费 28032.40 元。诉讼费 596 元由 被告承担。街道 办事处不服该县人民法 院的判决,向二审 法院提起 上诉。该法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人民法 院认为:原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被告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 再审。高级人民法 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 判决 确有 错误,于是裁 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 民法 院重审。原一审人 民法 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 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 案中,再审人

39、民法 院能否 指定原一审人 民法 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 院决定再审时能否 同时 撤销原判决?(3)再审程序 中,原一审人 民法院的合 议庭组成是否 合法?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一审判决 后,街道 办事处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 满以后 申请 再审,在此 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后 应当依何种程序 处理?答案 (1)本 案中,再审人 民法 院不能 指定原一审人 民法 院再审。参见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二 百零二条 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 一审判决不服提起 了上 诉,二审判决 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 是由中级人民法 院做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 院

40、应 当指定中级人民法 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依照二审 的程序 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 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 定。(2)再审中,原一审人 民法 院的合 议庭组成不 合法。本案中生效的判决 不是 高级人民法 院做出的,而且高 级人民法院在做出裁 定之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的正确 与否,因此,此时 裁定撤销原判是不 合理 也不合法的。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 题的 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正确 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 院在指定二审人 民法 院再审的同时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3)再审中,原一审人 民法 院的合 议庭组成不 合法。参见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四十一条的规

41、定。(4)中 级人民法 院可 以指令原审人 民法 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中级人民法 院可 以指定原一审人民法 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指定原一审人 民法 院再审的,按照 一审程序 审理。提审 的依 照二审 的程序 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 定,不能 上诉。知识点 关于再审,因法定 机关对生效判决 提出 再审,或者当事人 行使诉权,申请 再审,又在审法院再行审理的 程序,称为再审程序最高 人民法 院对 地方 各级 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 错误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民法学强化训练

42、习题集与答案 人民法 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 再审的案 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 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 审理,所作出 的判决、裁定,当 事人可 以上 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 法院作出 的,按照 第二审 程序 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 级人民法 院案审判监督 程序 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 程序 审理,所作出 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案例9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案情 单某原系某厂工人。1994 年 5 月单某失踪。1996 年 11 月,单某所在的 工厂以单某失踪二年多毫无下 落,生死 不明为由 要求宣告单某失

43、踪。人民法 院于 1997 年5 月判决 宣告单某失踪。1999 年 6 月,单某的妻子 孙某 以单某失踪长 达五年之久毫无下 落,夫妻关系 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人民法 院认为单某失踪多年,不能出 庭应诉,但已符 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 案依 特别程序 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 失踪人单某。公告期间三 个月 届满 后单某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 1999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决:一、宣告单某死亡,本判决 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二、单某和孙某 的婚姻 关系 自判决 之日起解除。2000 年春节,失踪多年的 单某回 到家中。问题(1)单某所在的 工厂是否有权 利申请 宣告

44、单某失踪?(2)人 民法 院可否 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 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 有无错误?(3)在宣告死亡判决 中,能否对 婚姻 关系 问题作出 判决?(4)单某回 到家中后可以以 何种手段寻求救济?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答案(1)单某所在的 工厂有权 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规 定的申请 宣告失踪的主体 是利害关系 人。根据 最高 法院意见,利害关系人是 在法 律上与 失踪人有 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 的人,且这些利害关系 人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其权 利的行 使不具有顺序性。因此任何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提起该 种申请。本案中单某所在的 工厂与单某之间存 在民 事

45、权 利、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此单某所在的 工厂有权 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2)人 民法 院不能 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 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 在公告 期限上存在错误。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 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应符合一定的 条件,即公民 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 法定 期限,且须 由利害关系 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公民 下落不明这 一事实状态影响 其利害关系 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 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 院不 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在 本案中,孙某 向人 民法院提起 的是离婚 诉讼,而非申请 宣告单某死亡,虽然单某失踪已满法定 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人民法 院

46、不能 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 定,宣告死亡程序 的公告 期限为一年。本案中人 民法院只公告了 三个月 显然 违反法律规定。(3)在宣告死亡判决 中,不能对 婚姻 关系 问题作出 判决。原因有以下两方 面。一方 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 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自 判决宣告之日起其 民事权 利能力终结。本案中,如单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 院作出 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其民事权 利能力也 随之终结,婚姻 关系也 自行消灭,人民法 院根本没有必要再以判决 方式 解除其 与孙某 的婚姻关系。另一方 面,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 法的 规定

47、,有诉讼权 利能力的人才能成 为民事诉讼 的当 事人,单某如已被宣告死亡,其诉讼权 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其不能成为诉讼 当事人,人民法 院也就不能将其作 为一方当 事人作出有 关实体 问题的 判决。(4)单某回 到家中后可以自己或由其他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 民法 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参见我国 民事诉讼 法第 一百六十九条 的规定。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知识点 宣告公民 死亡案件,是指公民 离开 期最后住所地下落不明达一定 期限,人民法 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依法 宣告该公民 死亡的案 件。宣告公民 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由公民 最后住所地的 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必须有利害关系 人提出

48、申请,人民法 院不能 主动依照职权宣告某公民 死亡;申请 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 人的顺序是 1.配偶;2.父母、子女、外孙子女;3.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人;必须以书面 形式申请,不能 以口头形 式申请;必须公告。民事诉讼法案例10 协议管辖、执行中止与执行协助案情 a县甲公司和b 县乙公司在c 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 出售 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 约定 纠纷 的解决方式为 仲裁,并约定了 仲裁机构。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 提供了 彩电。乙公司一 直拖欠甲公司 40 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并得知乙公司 无力还款,只有

49、一座两层小楼租 给了丙公司。丙公司 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两年房租共计 15 万元。在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 诉至法院要求 乙公司 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 乙公司 无力 还款,可将出 租给丙公司的两 层小楼收 回,交给 甲公司以 抵销甲公司 拖欠的 40 万元欠款。乙公司应诉,未在答 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 诉讼中 达成协议,约定 被告方在 半年内分两 次还清欠款 40 万元。调解书送 达后半年内,乙公司 只还了 20 万元,尚欠 20 万元,甲公司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乙公司 则向人 民法 院提出将 丙公司 拖欠的 15 万元 转给甲公司。执行法院向 丙公司 发出了对甲公司 给

50、付 15 万元的 通知。问题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事人 以协议的方式约定 发生纠纷 时的 管辖 法院,他们 可以约定那些 法院管辖?(2)本 案中人 民法 院对 案件是否有管辖权?(3)本 案诉讼 过程 中,法 院可否 通知丙公司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4)如果 丙公司 对执行法 院发出的履行 债务 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 院应 当怎么办?(5)如果 丙公司 收到执 行法 院要求其 履行 到期债务 的通知后擅自向 乙公司 还款15 万元,造成 15 万元 被乙公司 使用 而无法追回,丙公司 要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答案(1)假设双方当 事人 以协议的方式约定 发生纠纷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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