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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保险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1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
3、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
4、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5、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
6、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
7、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8、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
9、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2 编号: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 地址:_ 邮编:_ 联系人:_ 电话: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保险公司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
10、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 2.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
11、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
12、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
13、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
14、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保险公司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
15、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
16、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保险合同3 合同编号:_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
17、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
18、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
19、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
20、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合同范本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
21、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元。 第九条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
22、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
23、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
24、,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
25、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乙方:(签字)_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_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_ 居民身份证号:_ 户籍所在地:_ 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签署地: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时间:XXXX2020感谢您的审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