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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2017年年7月月1日日提纲提纲o条例条例突出的亮点突出的亮点o条例条例具有的特点具有的特点o条例条例存在的缺点存在的缺点o条例条例实施的要点实施的要点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判断和把握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判断和把握1、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成为常态成为常态,并且还有,并且还有-不断增长不断增长的趁势。的趁势。2、“正常正常”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而恰是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而恰是-社会进步、文明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的体现。3、要正确判断医疗纠纷中、要正确
2、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医”和和“患患”的矛盾,的矛盾,“医医”永远是永远是-矛盾的主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方面;4、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统、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统“永远永远”不断强化医疗风不断强化医疗风险的防范之外,关键措施险的防范之外,关键措施-建立有序的建立有序的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5、医疗纠纷中、医疗纠纷中医疗与护理医疗与护理的主要与次要。的主要与次要。6、医疗安全和开展新技术医疗安全和开展新技术的辩证关系。的辩证关系。-人类在不断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幸福的同时,是在千方人类在不断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幸福
3、的同时,是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百计采取措施,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汽车与汽车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该同样如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该同样如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弃弃-你说呢?你说呢?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背景o条例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共六章,六十五条 9000多字。多字。o自自2017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o其中:其中: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总则;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4、,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附则。o时间时间:立法进行了立法进行了7年才出台年才出台o名称名称:预防与处理预防与处理o内容(内容(预防,处理预防,处理-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医疗鉴定医疗鉴定-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责等责等)o目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目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问
5、题。问题。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医疗纠纷之乱进行医疗纠纷之乱进行“医闹医闹”。一、一、条例条例突出的突出的2个个亮点:亮点:1、第一个亮点第一个亮点-规定了规定了2万元以下,万元以下,2万元万元-10万元和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三个段万元以上三个段o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上的,公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o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诊
6、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o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2、第二个亮点第二个亮点-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是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是专家鉴定。专家鉴定。o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一起这是全国再一次创新。一起这是全国再一次创
7、新。o对接对接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o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行政处理过程中,对,对需要进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的,应当交由医学会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组织鉴定。o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o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
8、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参加,邀请的专家应当出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o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
9、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纷等等)。o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为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o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0、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事故。的事故。o医疗侵权医疗侵权:指医疗者:指医疗者违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缺,对患者所造成的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11、条例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最主要的区别应当是最主要的区别应当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o民法上民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以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以“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认定因果关系成立;o行政法上行政法上-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公法领域的,遵循
12、的是公法领域的绝对因果关绝对因果关系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存在“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排除了其他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排除了其他原因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因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o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的一种认识手段。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
13、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职能是的职能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新新条例条例的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据。o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职能是的职能是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医疗损害”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医务人员的依据。关于关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和和“医疗损害医疗损害”刑
14、事、行政、民事刑事、行政、民事3种诉讼种诉讼o刑事诉讼刑事诉讼-针对医疗事故针对医疗事故犯罪犯罪行为(行为(不包括不包括“伤伤害罪害罪”、“杀人罪杀人罪”)o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刑法第335条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o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针对医疗针对医疗违法违法行为行为o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针对医疗针对医疗侵权侵权行为行为o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责任责任救济程序救济程序不同
15、。不同。医疗侵权: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医疗侵权: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o医疗违法: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医疗违法: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o医疗犯罪:刑事诉讼法医疗犯罪:刑事诉讼法-承担承担责任方式责任方式不同。不同。o医疗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赔偿责任o医疗行政责任: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可证、罚医疗行政责任: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可证、罚款等款等o医疗刑事责任: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医疗刑事责任: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徒刑、财产刑罚金-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同。不同。o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医疗侵
16、权: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o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个人;o医疗刑事: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医疗刑事: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表现行为表现不同。不同。o医疗侵权: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医疗侵权: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o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医疗违法: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o医疗犯罪: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需要追究刑医疗犯罪: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事责任的行为。-三者的区别三者的区别:医疗
17、侵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疗侵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o医疗违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医疗违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o医疗犯罪: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医疗犯罪: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被指控的关系。被指控的关系。-三者的联系:三者的联系:o医疗侵权: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医疗侵权:并不必然构成犯罪;o医疗犯罪:同时是性质最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犯罪:同时是性质最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o医疗侵权行为与医疗违法行为:存在交叉和并列关系。医疗
18、侵权行为与医疗违法行为:存在交叉和并列关系。二、二、条例条例具有具有8个方面个方面的特点的特点1、明确了涉及医疗纠纷的、明确了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人员的责任和处罚(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违反卫
19、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报送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四)(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2)医务人员)医务人员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2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诊疗规范(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三(三)篡改、
21、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患者及其近亲属。)患者及其近亲属。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22、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o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
23、自由;(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
24、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4)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5)医疗鉴定人员。)医疗鉴定人员。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参加医
25、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加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6)保险机构。)保险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及时履行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
26、法规予以处理。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o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及时理赔,以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及时理赔,以及互助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风险互助及互助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风险互助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7)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第六条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卫
27、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o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o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
28、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o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了、明确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一些的一些预防预防措施措施(1)卫生行政部
29、门的措施)卫生行政部门的措施。第八条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o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2)医院管理措施。)医院管理措施。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
30、质量管理与控制工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进。o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o医疗机构应当
31、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制度。(3)医院应对措施)医院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关问题。(4)医院教育培训措施。)医院教育培训措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
32、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5)规定了医院及医务人员应该怎么做和不能做)规定了医院及医务人员应该怎么做和不能做o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33、合理治疗。(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
34、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四)(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记人。o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
35、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益;(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6)规定了患者及家属怎么做)规定了患者及家属怎么做o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
36、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安排;(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o患者及其近亲属不
37、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o(7)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医院场所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医院场所的保障措施o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建立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突发技防等措施,建立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事件快速处置机制。o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诊疗场
38、所的治安巡查,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诊疗场所的治安巡查,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3、明确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的处置流程、明确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的处置流程(1)医务人员)医务人员o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职人员报告。o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报
39、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o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和公安机关报告。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3)医院接待程序)医院接待程序o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取初步处置措
40、施:(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
41、历资料;(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定明确死因、责任。4、明确了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问题。、明确了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问题。o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进行尸
42、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o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o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
43、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o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o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
44、仪馆。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5、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亲属禁、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亲属禁止性止性行为行为(7条)。条)。以及公安如何介入处置,防范以及公安如何介入处置,防范“医闹医闹”事件事件(5条)。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内容进行内容进行了整合。了整合。o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二)
45、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张贴大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
46、挠将遗体移放太(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平间、殡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o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二)开展教育疏导,制
47、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6、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o医患协商医患协商o人民调解人民调解o法院诉
48、讼法院诉讼o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理(1)三种处理途径)三种处理途径o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决:(一)与医疗机构(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二)申请医疗纠纷(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四)法律
49、、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2)医患协商)医患协商o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进行:o(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所进行协商;o(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o(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理解决纠纷;o(四)协商一致
50、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o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3)人民调解)人民调解o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o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