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01710.ppt

上传人:得****1 文档编号:76073744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PPT 页数:150 大小:13.9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01710.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50页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01710.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01710.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01710.ppt(15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01710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大纲要求: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大纲要求:1.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2.2.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3.学生权利保护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

2、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从历年考题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或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在考试中,一般只有单项选择题,分值一般略大于考试大纲规定的10%。应能够结合相应的案例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其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石,因此,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这对于保护教师本身和小学生的权利是有利的。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幼儿的保护。在考试中,应能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分析材料,解决实际问题。考情分析一、教育法律法规基础二、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3、重点)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四、学生(小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1.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的小知识点易考查选择题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践问题,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对师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是复习的重点。教学难点: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实践中的具体事例相结合。本模块知

4、识结构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第三节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第四节学生(幼儿)的权利保护学生(幼儿)的权利保护教育法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概述广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学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狭义:仅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4.教育平等性原则5.终身教育原则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一)含

5、义(三)基本原则(二)功能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概述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法规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务院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指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政策政策由政党和国家机关在制定的指导性的策略、方由政党和国家机关在制定的指导性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仅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法律规针和行动准则

6、,仅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法律规范性,政策上升为法律后才具有约束性。范性,政策上升为法律后才具有约束性。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的原则是()A、国家性原则 B、公共性原则 C、方向性原则 D、强制性原则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特征的是(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特征的是()A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B强制性强制性C规范性规范性D自觉性自觉性 【经典考题】【答案】B 全体人民的利益【真题再现】【真题再现】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A 合法,只要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合法,只要教学效果

7、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 合法,用方言教学更容易和学生沟通合法,用方言教学更容易和学生沟通 C 不合法,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不合法,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D 不合法,违反了教育应该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不合法,违反了教育应该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 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一)(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

8、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可分为:1.物2.教育行为3.智力成果(财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自然人: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法 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任何一个要素发生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相互

9、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答案】A 1.下列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客体种类的是()A、学校B、物质财富C、非物质财富D、行为【答案】C 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从而成为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国家()A、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B、是同学校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C、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D、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的渊源三、教育法的渊源三、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就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

10、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我国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根本法源。教育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且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典型例题】【典型例题】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的(是我国的()。)。A 行政法行政法 B 程

11、序法程序法 C 特殊法特殊法 D基本法基本法四、教育法律责任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即可)(了解即可)(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广义的责任有两方面含义:广义的责任有两方面含义:1、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一般称为第一性义务即法定义务。一般称为第一性义务2、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被称为第二性义务。被称为第二性义务。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第二性义务。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第二性义务。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法律

12、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违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智学校危楼可能倒塌,却拒拨款维修。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的如经费)和非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的如体罚造成心理伤害)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行为人

13、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包含: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包含: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作弊、殴打老师;也可为消极不作为,如拖欠教师工资。2.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的心理状态: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明知故犯。过失的心理状态: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

14、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种。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特征为:简称行政责任,特征为:(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

15、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必要时,可采用诉讼程序。依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依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指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指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时,通过

16、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五、五、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可分为: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师、学生)2.教育行政复议 仲裁机构是非国家机构的由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又称诉讼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分为:行政(民告官)、民事和刑事。可分为:1.司法调解2.行政调解3.民事调解行政渠道司法渠道调解渠道仲裁渠道(二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第二节 我国主要法律法规解读六法一纲要:

17、【考情分析】1.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2.在我国的主要法律法规中重点掌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注意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节内容多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性质与地位 1995年3月第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A同步发展同步

18、发展B优先发展优先发展C快速发展快速发展D共同发展共同发展重要条款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三个部分,十章,86条。第十四条【分级管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19、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有钱有地有人有制度(一)遵守法律;(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按规定收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20、,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教育是根本,公平是保障。管理要严明,经费不赊账。办学条件多,条条不能忘。校舍最要紧,生命系心上。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的原则是()。【20122012年下半年】A、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B、统筹规划,以县为主 C、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D、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A A 民事责任 B B 一般责任 C C 行政责任 D D 刑事责任 【答案】

21、A 3.关于国家教育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构成,正确的是()。【2013 年上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真题】A、财政拨款为主,其它渠道为辅B、自筹经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 C、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款为辅D、自筹经费为主,学校集资为辅【答案】A A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 B全面进行教育改革,全面发展职业教育 C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D全面发展,面向全体 【答案】C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 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即()。5林林在操场上玩滑梯,滑梯因年久失修突然断裂,林林从滑梯掉落在硬地上,造成脊椎严重骨折。谁应对林林的伤害承担责任?()A

22、林林自己负责 B林林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 C学校负责 D以上各方均不负责【答案】C【答案】D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来处罚。A学校 B教育主管部门 C家长 D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二、教育单行法二、教育单行法 1、1986 年4 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分为三部分,八章,63条。2、重要条款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

23、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问责制度】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2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二十七条【批评教育的】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25、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总结义务教务不收费,适龄儿童入学堂。校舍安全负责任,学生教育记心上。答案 B 1进城务工的张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一女孩,今年已满六岁由于没有准生证,他们临时住所附近的一所小学及当地教育局拒绝接受该孩子入学。学校和教育局的行为违背了()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真题再现】【答案】D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批准。A学校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乡镇人

26、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重要条款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第七条、第八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 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七条【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 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

27、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28、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总结教师法律很重要,教师权利要记牢。合格教师不违法,入职应把合同报。教师考核争先锋,工资一定往上升。以身作则树模范,自身权益维护好。【真题再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进行考核的内容不包括()。【2012 年上半年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真题】A、业务水平 B、工作态度 C、工作成绩 D、工作年限【答案】D【答案】C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A在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B所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C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的教师D其他教育工作者【答案】A 3小刚学习成绩较差,张老师怕影响整体成绩,不让他

29、参加考试,这侵犯了学生的()A受教育权B人身安全权C隐私权D名誉权 1、时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内容: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

30、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监护职责】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家庭保护 第三十条【公共场馆】第三十六条【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七条【禁止烟酒】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社会保护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 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五十七条【羁押、服刑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

31、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司法保护总结真题再现国有企业员工李某酗酒后经常在家打打骂孩子。对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可由李某所在单位给与处分B、可由李某所在单位给与劝诫C、可有李某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给与行政处罚D、可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调解答案:B未成年人要保护,家庭监护别疏忽。学校关心与辅导,社会司法双帮助。三、教育法规与政策三、教育法规与政策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2002年6月25日经教育部第12号令正式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2、的性质与地位性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规章”地位: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实际操作规则;不仅同学生的权益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有关。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结构、内容基本结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6章40条。可分为总则(第1章)、分则(第2-5章,分为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附则(第6章)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1章,1-7条):内容涉及立法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事故处理原则等;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

33、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2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3条)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监护主体:父母、亲属、指定监护产生方式:法定、指定学校无监护权,但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2)学校接受监护委托,要承担监护职责监护职责不是自动转移,而是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监护人约定承担部分监护职责。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分则(第2-5章):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做了规定;第2章事故与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

34、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8)学校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第9条)学生或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责任5种情况(10)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第13条)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章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有协商、调解、诉讼方式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35、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5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了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附则第6章1、2008年8月29日启动,2010年7月29日正式发布。是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性文件。分为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保障措施四个方面。2、相关内容(1)总体战略工作方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

36、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2)发展任务1)学前教育:2020 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2)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3)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

37、业能力。战略目标强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3)体制改革义务教育将全面纳

38、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4)保障措施总结纲要需记好,战略导向翘。任务分阶段,体制改革妙。保障措施多,财政最重要。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20102020)提出了构建灵活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改革目标,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下半真题】A、师范院校为主体,校本培训为辅B、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C、校本培训为主体,师范院校为辅D、综合大学为主体,师范院校为辅【真题再现】【答案】B我国主要法律法规解读1、教育法:性质与地位;原则;体制;问责。2、义务教育法:收费;问责;对学生的教育;家长职责。3、教师法:

39、考核内容、教师申诉、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4、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5、纲要: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保障措施。本节总结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4)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遵纪守法(2)教师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爱护尊重学生)爱护尊重学生(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

40、学生合法权益(6)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业务水平考点归纳考点归纳2: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2)隐私权)隐私权(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4)人格)人格尊严权尊严权(5)财产权)财产权(6)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1.参加教育教学权参加教育教学权2.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经济资助权3.获得学业证书权获得学业证书权4.申诉起诉权申诉起诉权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考点归纳考点归纳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共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2.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

41、管理:校长负责)3.教育基本制度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4.教育经费筹措体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考点归纳考点归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报酬待遇权义务: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责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报酬待遇权提高业务水平能力3.教师的资格和任用(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2)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尤其徒刑以上的刑

42、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考点归纳考点归纳4.教师的考核教师的考核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5.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6.教师的申诉教师的申诉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日内作出处理7.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

43、师不当行为的处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教师有前款(2)()(3)项所列情)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点归纳考点归纳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不收学费、杂费不收学费、杂费2.规定义务教育办学的行为规定义务教育办学的行为学校负责制学

44、校负责制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3.指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向指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向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4.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1)满)满6周岁儿童入学,贫困地区可推迟到周岁儿童入学,贫困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周岁(2)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3)适龄儿

45、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考点归纳考点归纳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相结合。2.家庭保护家庭保护监护人有直接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监护人有直接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2)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由

46、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研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研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出售烟酒的标志。(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4.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归纳考点归纳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总体原则总体原则预防未成年人

47、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和矫治。2.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犯罪的教育(1)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任。)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任。(2)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3.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1)严重不良)严重不良送工读学校送工读学校(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解除收容教)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解除收容教

48、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审判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审判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考点归纳考点归纳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意外事故是指

49、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自杀,自伤的。2.学校有过错的十二中情况学校有过错的十二中情况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再履行职责

5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再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违规、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违规、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考点归纳考点归纳3.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学生、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教师及其他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害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学校安排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