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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和廉洁性,根据预 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院公务 卡代理银行(*银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 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 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院在职正式教职工。公 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根据省级预算单 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原使
2、用现金结算的5万 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商品及服务采购等日常公用支出,包括 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设备购置费、 水电费、维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 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学院财务制度规 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公务卡的使用范 围内消费,在范围之外的个人消费学院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 济、法律等责任。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 用。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部门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 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必须在 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否则因此产生的透 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八条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学院与开卡银行统一约 定,个人具体额度可查询公务卡基本信息。公务卡也可用于 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 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第九条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挂失和 补办,并通过学院计财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十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应按要 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计财处确认后,通知发卡 银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第三章公务卡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对于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 卡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取得本人签
4、名的公 务卡刷卡凭证(银行卡签购单、购物小票等)和相对应的财 务报销凭证(原始发票、消费清单等)。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 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财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 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 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 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 续费、利息等。第十四条持卡人必须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等违 规用卡所产生的支出,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 的任何责任。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十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 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
5、核算方法。第十六条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持卡人 用于公务消费后,最迟应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到达 前7个工作日,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 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 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因公务卡刷卡凭证 (银行卡签购单、购物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 任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 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 方式委托本部门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 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刷卡 凭证(银行卡签购单、
6、购物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原始 发票、消费清单等)及报销审批单等进行审核后,登陆财政 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 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 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在还款期限内及时予以支付偿还。第十九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 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 金额有疑义的,可到计财处进行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 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财务报销查询时间应不超过 报账后一个月。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学院财务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 持卡人个人承担:(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财务报销凭证(原始发票、消 费清单等)、公务卡
7、刷卡凭证(银行卡签购单、购物小票等) 不符的;(二)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 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四)消费后无原始发票、银行卡签购单的;(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必须将 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发票、银行卡 签购单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计财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 进行报销。第五章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 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个人工资卡进行结算和发 放;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公务
8、消 费支出则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计财处审核后,可以继续使 用现金结算:(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二)按规定支付的专家讲课费、稿费及咨询费等;(三)教职工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五)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支出。第二十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学院、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按照银行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