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3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6045954 上传时间:2023-03-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3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3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3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3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工作,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 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建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不含行政村)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前款所称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 和镇江高新区。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

2、圾的固体废物(不 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四条(定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 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 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 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五条(收费对象与处理费性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 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专项用于 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六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垃圾处理费

3、的征收工作。市开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 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收费标准)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人员和劳 务派遣人员,下同)人数缴纳,每人每月五元。新成立的单 位,成立当年按照成立时的在职职工人数,从次月开始缴纳;(二)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按照工程项 目总造价的万分之六缴纳;(三)部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公园、车站 码头、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 娱乐、美容美发、照相、洗浴等行业单位,按照生活垃圾

4、产 生量缴纳,每吨一百三十元,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转运 站的,按照每吨一百元缴纳。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缺乏十五公斤的,按照每月四十元缴纳,其中摊位按照每个每月三十元缴纳;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缴纳后,凭有关缴费凭证,在 按量缴纳本项费用时予以扣减。(四)个人按户缴纳,每户每月五元。第八条(收缴方式)城镇垃圾处理费可以按照月、季度 或者年度收取。第九条(收费部门)本方法第七条第(一)(二)(三) 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收取,其中第(二)项 缴纳金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第(三)项 缴纳金额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第(四)项城镇垃圾 处理费由市税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并签

5、订委托收 费协议。代收手续费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收取金额的百分 之三预算安排。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的商铺和摊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由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集中收缴。第十条(收费公示)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 公示制度,征收、代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场所显著位置、部门 网站或者征收现场公示收费工程、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 费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 等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第十一条(优惠规定)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民政主 管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以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认定的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证),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部队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

6、之八十收取。第十二条(收支管理)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第七条第 (一)(二)(四)项所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入库市级, 第七条第(三)项所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入库区级;丹徒 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第七条所征收的城镇垃圾 处理费入库区级。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第十三条(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 业单位,提供粪便代运、厕所保洁、清扫、消毒、化粪池疏 通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服 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第十四条(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开

7、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垃圾处理 费收缴、使用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五条(保障措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 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十六条(欠费追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未 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 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生活垃 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其他垃圾)非居民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大 件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第十

8、九条(参照执行)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城镇生 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止。市人民政府2018年 9月30日发布的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 (镇政规发(2018) 2号)同时废止。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方法制定的必要性1、征收主体发生变更。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 8号)等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相关部门 共同努

9、力下,截至目前,除了经营服务性行业按量征收的垃 圾处理费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均已正式划转 税务部门征收,但是我市现行收费方法中的征收主体仍然还 是市城管局,因此需要尽快调整。据了解,由于征收主体发 生变更,省内其他城市也在修订收费方法,连云港年初已正 式公布实施,常州、无锡等地正在推进。2、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需要。当前, 我市“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城乡 统筹处理体系已全面建立,按照“产生者付费”原那么,有必 要将建制镇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范围。与此同时,随着我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量逐 年提升,大件垃圾拆解中心也即

10、将建成投运,财政资金保障 压力逐年加大。为确保相关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探索建立与 之相适应的收费制度,势在必行。二、方法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五)国家开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六)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A)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方法(九)江

11、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征 求意见稿)(十)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 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一)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十二)参照了省内其他城市相关规范性文件三、调整的主要内容本方法共二十一条,分别对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定义、主管部门、收费制度及缴纳范围、处理费性质和用途、 征收对象及收费标准、收缴方式、委托代收、收费公示、免 收规定、收支管理、环卫有偿服务、监督检查、经费管理、 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对照原收费方法,本方法对现行收 费标准未做任何调整,仍维持原有水平。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一)关于适用范围。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范 围由建成区扩大到了建

12、制镇,但不包括农村。与之相对应,方法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将“城市”改为“城镇”。(二)关于征收管理主体。原方法规定由市城市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现方法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本市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文件并指导实施,市税务部门负 责本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另外,协同部门中补充 了民政、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相关部门。(三)关于委托代收。因征收主体发生变更,所有机关、 企事业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明确由市 税务部门收取。居民户和经营服务性行业按量计收的城镇垃 圾处理费,由市税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收取。)关于优惠规定

13、。除了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新增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 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江苏省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证)为减免对象,受理部门由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处调整为市供水企业。(五)关于收支管理。按照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 门征收有关文件规定,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原来的缴 入财政专户调整为缴入国库。(六)关于追缴方式。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未 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 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七)关于非居民厨余垃圾、大件垃圾的收费。明确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大件垃圾的处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 那么,实行计量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为在条件成 熟时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提供了政策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