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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作作业内容业内容1.1.论述题(共论述题(共 2020 分)分):谈谈你对职务发明创造构成条件的理解。谈谈你对职务发明创造构成条件的理解。答: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 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5 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6 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
2、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2.2.论述题(共论述题(共 2020 分)分)试举例说明你是如何理解商标权无效的具体情形的?试举例说明你是如何理解商标权无效的具体情形的?答:加多宝公司沿用王老吉商标,没有得到王老吉公司的授权,所以它没有王老吉的商标权,只能放弃多年经营的王老吉品牌,该做加多宝。3.3.案例分析题(共案例分析题(共 2020 分)分)吴某向银行贷款 20 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
3、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试分析:(1)吴某能否以其兄弟二人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为什么?答:不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
4、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吴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物权法 39 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吴某作为唯一的产权人虽与父母的初衷相桲,因为吴某父母是为兄弟二人购置房产的。但是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吴某,而其弟弟也未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权利变更。(3)银行能否对吴某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为什么?答:可以。因为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是吴某且只有吴某,其便是法律上的真正权利人。银行也不知道该登记存在错误,由于银行相信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即使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也仍然应当保护善意当事人银行利益,且
5、银行与吴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既符合实质要求,也符合形式要求,姑银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4.4.案例分析题(共案例分析题(共 2020 分)分)甲、乙、丙自然人签订协议:(1)投资设立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0 万元,甲、乙、丙三个均以货币投资,投资额分别有 15 万、10 万元、5 万元;(2)公司章程由甲独自起草,无须股东会通过;(3)公司前 3 年无论盈利与否,均需向股东支付股利;(4)公司前 3 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上述协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 1.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2.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
6、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3.规定公司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足额弥补。4 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5.5.案例分析题(共案例分析题(共 2020 分)分)甲向乙房产商购买一套全装修房,由甲分期付款;同年底乙交付房屋。关于装修标准,合同约定房内地板为实木地板。施工过程中,甲发现乙铺设的地板为复合地板(经查属实),便致函乙要求按合同约定铺设地板,同时以不安抗辩权为由,停止了到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时遇房价上涨,乙便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致函甲,通知解除合同,双方遂起纠纷。试分析:(1)乙方铺设复合地板行为构成何种形态的违约?(2)甲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7、?为什么?(3)甲拒付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4)乙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预期违约。2,不可以,因为错铺地板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上的行为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并且题目中也未说明甲的每笔付款是按照装修进度给付的还是纯粹按时间。3,不构成,因为地板经证实是复合地板非实木地板,说明甲有充分确信的理由相信乙是在违约,并且乙未就其违约行为向甲表示有补救的意思。由于地板至于整个房屋的装修占重大份额,实木地板和复合地板价值相去很大,并且地板一旦铺设好将很难再次拆分,并且拆分将会影响整体的工程进度及物的毁损,应当说房产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主给付义务的违反,因此甲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停止自己的给付义务。4,不成立,因为乙提出的合同解除要求未有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在乙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会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