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六--债的消灭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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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教学讲义-第33-38课时合同的终止 一、债之消灭的概念一、债之消灭的概念 债之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债之关系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一、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概述比如:比如:合同终止,又称合同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

2、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二、合同终止原因:二、合同终止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二)合同解除;(合

3、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这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当事人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合同绝对消灭,不会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大陆法系称此为清偿,清偿即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与履行系同义语,区别仅在于,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的,清偿是从合同消灭出发所作的描述。因此,履行规则相清偿规则是相同的。2.合同因提存而消灭;3.合同因混同而消灭;4.合同

4、由于抵销而终止;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6.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大陆法系将合同解除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一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在性质上有别于引起合同消灭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于合同消灭制度的范畴。但在我国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从来都以解除权解除和协议解除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认为合同解除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原三个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都加以专门规定即是明证。合同法在解除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国合同法的习惯做法,坚持将协议解除纳入解除的规定中;另一方面对两大法系已臻成

5、熟的有关解除权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权的法条规定得以完善。进一步地,将解除制度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协议解除和解除权解除统一于引起合同消灭的结果之上、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由此得到调和。7.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8.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9.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三、合同终止的效果三、合同终止的效果 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债权的担保及其附属权利及义务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4.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她款款和清理条款的效力。5.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如合同法第9

6、2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雇主保守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二、清偿二、清偿一、清偿的概念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也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没有使用清偿这一概念,而是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清偿的基本要求:案例分析:代物清偿【案情简介】1999年12月12日古某向辛某借钱20万元,借期10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

7、计算,并请周某做担保人,但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周某承担何种形式的担保责任。2000年10月12日,清偿期届至辛某向古某请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古某向其支付了利息后,说没有那么多的现金,于是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的支票给辛某,辛某同意接受该支票,并把借据返还给了古某。不料事后辛某向银行提示付款,却被银行以古某存款额不足拒付,辛某再找古某时,古某却避而不见,因此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承担担保责任,履行20万元债务。三、合同解除三、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合

8、同解除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即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条件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条件 合

9、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三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三是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

10、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立法主张和学术见解不尽相同。我国也没有定论。三、合同解除的类型三、合同解除的类型1、协议解除(也称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权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权解除 法定解除权解除与约定解除权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

11、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

12、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四、合同解除的条件四、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

13、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二)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二)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内容中有解除合同的条款 2、合同具备有效条件 3、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三)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三)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合同解条的规定,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应具备下列条件:除权应具备下列条件:1、因

1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及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由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根据情况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2、拒绝履行、拒绝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在大陆法系中称为拒绝

15、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构成了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了对合同纪律的破坏,而且还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律除规定毁约承担责任外,还赋予了非违约方法律救济的权利。3、履行迟延且经催告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履行迟延属于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以下要件: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

16、而非履行迟延了;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发生履行迟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以合同有无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如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纱,此时合同债权人可解除合同。4、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其他违约行为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的构成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第九十

17、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合同解除的程序五、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

18、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六、合同解除的效力六、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03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A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一套,租赁期限从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止,租金为每月10000元,交租时间为每月5日。B公司需先支付三个月租金,以保证A公司厂房、设备财产安全。若B公司能依约履行义务则合同届满时该3个

19、月租金可抵扣B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双方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B公司超过15天未能按时交纳租金,A公司可单方解除租约,没收保证金,并要求B公司赔偿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支付保证金。2003年12月B公司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撤离厂房还拿走部分机器设备零件,并从2003年11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004年1月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自2003年11月份起至判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租金;2、解除A公司与B公司间的租赁合同;3、B公司支付修复机器设备的费用;4、B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00年10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烟花,双方在

20、合约中约定:为保证甲公司赶上春节前后的旺季以及农历12月初一开始的展销会,乙公司应当在农历11月20日前交货。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照约定向乙公司缴纳预付款10万元。但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因赶制其他订单尚未制作该批烟花。甲公司十分不满,多次催促其务必在展销会开始前交货,但至农历11月25日,乙公司方开始制作,12月初一展销会开始乙公司仍未交货,甲公司无法参展,遂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乙公司表示3日内就可以交货,但甲公司表示了拒绝。农历12月3日,乙公司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拒绝受领,乙公司则拒不退还预付款。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预付款并赔偿其全部利润损失。乙公司则表示该批烟

21、花系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定做,无法向其他单位出售,而且甲公司仍然能赶上春节前后的烟花销售旺季以及刚刚开始的展销会,因此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四、抵消四、抵消 案例分析:抵消【案情简介】2000年3月2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贸易公司供给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吨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分五次供货,每次供货400吨,第一次供货时间为2004年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日,到货10日内付款。如逾期供货,或逾期支付货款,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款项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国家当年规定的违约金即每日万分之五执行。前四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在

22、第五次供货时,市场上钢材价格上涨为每吨3000元。贸易公司提出第五批货按照每吨3000元计算,房地产公司表示拒绝,几经商榷,贸易公司才于2000年12月10日供应了最后一批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2月18日付给贸易公司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0元,并同时通知对方,其余74420元用于充抵贸易公司逾期贷款(共计逾期122天)的违约金。贸易公司不同意,认为最后一批钢材已无利可图,应按照贷款全部付清于是提起诉讼。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

23、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五、提存五、提存 案例分析:提存【案情简介】债务人田某因向债权人葛某履行债务,被葛某拒绝,于2000年10月23日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债务提存申请,诉称:1999年11月5日,我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宿舍,葛某要求我替他申请一套住房,并向我提供建房集资款10500元。11月13日,我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向校方办理了交款手续。同月下旬,学校发布教工大会决议,规定“新楼集资范围只限于本校现有职工自己居住,不能给他人以各种借口集资住房。”据此,我当即

24、向葛某提出,不再为其申请住房,葛某未表示同意。我又多次向葛某提出向其返还所提供的款项,其拒绝接受。到2000年8月7日,葛某只接受了我返还的2000元现金。8月9日,我领了所申请的住钥匙并搬进居住。10月日,我再次向葛某要求向其退还余额8500元,并愿承担其利息损失。但葛某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我的债务履行。故此向法院申请债务提存。被申请人葛某在申辩中称:我给田某10500元集资款,要求他为我申请一套住房,结果未办成,反倒让他住上了房子。我要求他还清集资款,而且他必须借给我现金10500元使用1年,否则,拒绝接受其债务履行。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25、,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其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六、债务免除六、债务免除 案例分析:免除【案情简介】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占公司10%的股份,但是其实际只缴纳了的股本,其余%的股本没有实际缴纳。后来,公司开董事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决定免除李某缴纳其余5%资本金的义务,但对此决议投否决票的股东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七、混同七、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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