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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目录 第 1 章 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知识 第 2 章 常用消毒方法 第 3 章 各类公共场所的共同卫生要求 第 4 章 住宿业卫生要求 第 5 章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要求 第 6 章 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第 7 章 沐浴场所卫生要求 第 8 章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要求 第 9 章 商场卫生要求 第 1 章 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知识 1.1 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是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建成的具有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它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向社会公共提供各类服务的活动场所。1.2 公共场所的特点 1.2.1 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公共场所在一定空间内同时接纳众多人群,健康与
2、非健康个体混杂,容易造成疾病传播。1.2.2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绝大多数公共场所的设备、器械供多人重复使用,容易交叉污染,危害人群身体健康。1.3 公共场所的范围 根据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我省公共场所的范围是:(一)住宿场所;(二)沐浴场所;(三)美容美发场所;(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卡拉 OK)厅、音乐厅(五)游泳场(馆);(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七)商场(店)、书店;(八)长途车站候车室。候诊室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其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4 公共场所环境因素与致病因素 1.4.1 物
3、理性因素。有气温、湿度、气流、辐射、采光、照明、噪声、振动。1.4.2 化学性因素。有颗粒物(尘、烟、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甲醛、合成洗涤剂、消毒剂等。1.4.3 生物性因素。细菌、病毒、真菌、病媒生物(苍蝇、蚊子、蟑螂、螨虫、老鼠等)等。1.5 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的疾病 1.5.1 呼吸道传染病:主要在冬春季流行。包括流感、流脑、上感、肺结核等。1.5.2 肠道传染病:主要指病毒性肝炎、伤寒、霍乱、细菌性痢疾等。1.5.3 虫媒传染病:是由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传播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常见的有流行性乙型脑炎、鼠疫、疟疾、登革热等。1.5.4 寄生虫疾病:主要有通过公共浴池、公用毛巾
4、和吸血的媒介昆虫传播的蛔虫病、蛲虫病等。1.5.5 眼疾病:主要有通过接触感染眼的分泌物而传播的流行性结膜炎等。1.5.6 皮肤病:主要有通过公用具传播的感染性皮肤病、牛皮癣、湿疹、接触性皮炎、手足癣等。1.6 室内空气污染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室内装饰材料及家具的污染(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等)、建筑物自身的污染(建筑施工中加入的化学物质、石材瓷砖中的放射性物质等)、人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弃物污染(烟雾、呼出的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等)。1.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危害因素 集中空调的送风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风管内温度、湿度适宜,真
5、菌、细菌、霉菌等各种微生物病原体容易大量滋生繁衍,当空调系统起动时,由于受到送风机运行引起的震动作用,送风管中各种微生物和灰尘会被气流卷起,以气溶胶的形式随气流送到室内空间,这对长期在集中空调环境中的人群的健康产生威胁。第 2 章 常用消毒方法 2.1 消毒的概念。消毒是指杀灭或清除病原微生物,使其减少到不能引起发病;灭菌是是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全部微生物,包括致病和非致病微生物以及芽孢,使之达到无菌保障水平。消毒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等服务行业,而灭菌主要用于医疗或食品行业等。2.2 消毒方法 2.2.1 化学消毒法。化学消毒法是利用化学药物渗透细菌体内,破坏其生理功能,抑制细菌代谢生长,从而
6、起到消毒的作用。化学消毒的方法有擦拭法、浸泡法、熏蒸法。2.2.2 物理消毒法。是指利用高温、高压、紫外线、射线等物理因素杀灭或消除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微生物的方法。常用方法有煮沸消毒、高压蒸汽消毒、紫外线消毒等。2.3 常见用品用具消毒方法 2.3.1 茶具消毒:1)煮沸 2030 分钟。将洗净的茶具放入消毒容器内,注水至全部茶具浸没(茶具一般不超过容器的 34),待水沸后开始计时,整个消毒过程中持续煮沸,并不要加入新茶具。2)蒸汽 1520 分钟。将洗净的茶具放人消毒容器内(茶具不宜过多),待温度升至 100或略高时计时。消毒过程中不要加入新茶具。3)多面照射型红外线烤箱 160180,3
7、060 分钟。4)洗消剂消毒(无上述条件时)。将洗净的茶具放入消毒容器内,注入适宜浓度的洗消剂溶液至全部茶具浸没,作用一定时间后,取出用清水冲洗干净。0.030.05含氯洗消剂(作用 2030 分钟);0.04过氧乙酸(作用 20 分钟);0.0050.02碘伏(作用 510 分钟)。2.3.2 理发工具消毒。刀、剪、布等用高效无臭氧紫外消毒箱近距离照射3060 分钟。刀、剪也可用 0 5碘伏棉球擦试。胡刷洗净后置于 0.0050.02碘伏液中中浸泡。2.3.3 毛中消毒。将洗净的毛巾(浴巾、面中、理发用面巾)放入蒸汽消毒容器内,待温度升至 100时,维持 3060 分钟。2.3.4 拖鞋消毒
8、:将洗净的拖鞋放人消毒容器内,加入一定浓度的消毒液(全部拖鞋淹没),作用一定时间,取出用清水冲净。常用洗消剂为 0.2过氧乙酸或含氯制剂(按说明使用)。2.3.5 被单、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的消毒:用消毒洗衣粉洗涤。2.3.6 卫生间(池、洗脸盆、坐便器)消毒:充分冲洗后,用含氯消毒剂(0.030.05)擦试或浸泡,再用水冲洗干净。第 3 章 各类公共场所的共同卫生要求 3.1 卫生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3.2
9、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3.3 人员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
10、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3.4 健康体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5 室内空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3.6 公共用品用具。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
11、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3.7 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3.8 除“四害”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3.
12、9 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3.10 禁烟措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3.11 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
13、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3.12 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3.12.1 有效期与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3.12.2 变更与延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
14、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13 量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3.14 卫生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3
15、.15 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 4 章 住宿业卫生要求 4.1 场所与布局 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4.2 客房 客房净高不低于 2.4 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 4 平方米。4.3 清洗消毒专间 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 1
16、.5 米,地面坡度不小于 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 3 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4.4 工作车 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4.5 洗衣房 住宿场所宜设
17、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4.6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4.7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
18、应在 10 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4.8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洁
19、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4.9 客房服务 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4.10 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制度有:(一)证照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六)集
20、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第 5 章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要求 5.1 场所与布局 5.1.1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5.1.2 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5.1.3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
21、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5.1.4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 1:5。5.2 清洗消毒间。5.2.1 面积应不小于 3 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 1.5 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5.2.2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 200275 纳米,按房间面积每 10 平方米
22、设置 30 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 22.5 米,照射强度大于 70 微瓦。5.2.3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5.3 设备与工具 5.3.1 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 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 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5.3.2 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位客人一消毒。5.4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5.4.1 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23、5.4.2 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5.4.3 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5.5 美容、美发操作 5.5.1 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5.5.2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5.5.3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
24、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5.5.4 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5.5.5 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5.6 个人卫生 5.6.1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5.6.2 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第 6 章 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6.1 设施与布局 6.1.1 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
25、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6.1.2 急救室应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6.1.3 更衣室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6.1.4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 人设一个淋浴喷头。6.1.5 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6.1.6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
26、长不小于 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 厘米。6.1.7 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6.2 通风照明水质 6.2.1 室内游泳场所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6.2.2 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 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 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 180 勒克斯,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6.2.3 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提供的饮水设施设备及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6.3 公共用品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27、6.4 水净化消毒 6.4.1 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6.4.2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 毫克/升。6.4.3 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 510 毫克/升,应当每 4 小时更换一次。6.4.4 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6.5 游泳场所消毒 6.5.1 人工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6.5.2 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6.6 游泳者健康 场所入口处应
28、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字样。第 7 章 沐浴场所卫生要求 7.1 设施与布局 7.1.1 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7.1.2 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7.2 消毒设施 7.2.1 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 3 个以上标记明显的水池。7.2.2 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
29、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7.2.3 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7.2.4 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7.3 供水设施 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有明显标志,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设备安全可靠。7.4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公共饮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7.5 浴池水消毒 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
30、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7.6 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第 8 章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要求 8.1 经常性卫生要求 8.1.1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8.1.2 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 10 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8.1.3 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8.2 设计卫生要求 8.2.1 影剧院观众厅
31、座位高度为 4347cm,座宽 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 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 85cm。8.2.2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 1.5 倍,大于宽银幕的 0.75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为幕宽的 0.6 倍。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 6 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 3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 1.5 倍。剧场舞台高度为 0.8-1.1m。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 1 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 45。8.2.3 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0.8 平方米,音乐茶座、卡拉 OK
32、、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 平方米。8.2.4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9、商场卫生要求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 300m2 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 200m2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项 目 标准值 温度,有空调装置 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 相对湿度,有空调装置 408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0.15 一氧化碳 mgm3 5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
33、m3 0.2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7000 沉降法,个皿 75 噪声,dB(A)60 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85 台面照度,lx 100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 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 1/6。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