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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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与谐稳固,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与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很多变化与调整,关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确信将带来很多影响。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与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一致。招聘用工中的 订立合同要求

2、细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能够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表达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全面与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

3、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类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试用期规定更全面 操作性强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对“试用期权”的有关规定有什么变化呢?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处措施,对试用期限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4、用期。”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关于这一现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因此,在试用期

5、方面,劳动合同法较以往有关试用期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者改进,更加具体化与更具可操作性。对比: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类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类名目延长试用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经济补偿金支付 表达劳动价值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表达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表达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度与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可能大增。对比:在解

6、除劳动合同方面,按现行劳动法,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假如是合同到期终止,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务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导向在于维持稳固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山大学法学院黄老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

7、会,但是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得到了能够一劳永逸的“铁饭碗”,而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就业的稳固性。有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懂得,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像在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对比:有关人士提出,除了原先 劳动法 规定的在同一

8、单位工作满十年外,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就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他现在第三次续订合同是否马上就能够提出?对此,专家指出,应当是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第三次续订合同时才能够提出。劳动法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比表 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列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基本原则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9、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与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与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者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10、规章制度与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者告知劳动者。第四条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四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在劳动者合同签订、履行、解除、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 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

11、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与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终止过程中的职能 章制度或者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者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

12、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开始时间 第七条 用人单

13、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订立劳动合同前企业的义务 无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要求熟悉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熟悉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否要求提供担保 无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与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用工时间与合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处理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

14、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待遇如何确定 无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15、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

16、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要紧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与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培

17、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者部分无效:第二项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与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确时的补救 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不

18、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试用期条款的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19、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服务期限条款 无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20、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

21、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无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无效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者部

22、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者未足额支付劳

23、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判、检举与控告。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24、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工商登记变更对劳动合同履无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或者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行的影响 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无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25、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6、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7、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

28、工会或者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29、,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无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

30、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31、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一致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32、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无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后办理的手续 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33、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储存二年备查。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与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34、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能够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下列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

35、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务派遣 无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

36、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下列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与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与违

37、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与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者组织工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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