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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6.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六条消防平安责任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工作职责: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2.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
2、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演练和实施消防应急预案;8.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对消防工作进展管理;9.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以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第八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
3、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总承包商应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负责。分包商对总承包商负责,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展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平安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
4、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等。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展技术改造。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罐区、储存平台、库房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供应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展消
5、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展设计,建立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立单位不应施工。第十四条公司合并?关键装置关键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可能发生火灾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设置火灾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2.结合岗位职责,实施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3.定期对职工进展消防平安培训;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
6、的基本息。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平安根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根本概况和消防平安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平安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平安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平安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7、;消防平安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消防档案应当详细,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存备查。第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十六条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第*停止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方可进展。第十九条消防平安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二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签字确认后存档。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
9、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消防人员的年龄一般以车间骨干为主。要建立用人机制,让消防队伍年轻化。第二十三条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工作职责:1.认真落实?*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视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催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展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
10、器材的配置和采购方案,负责监视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负责完善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8.节假日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9.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方案。10.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四条各生产单位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工作职责:1.研究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参加野外消防演练。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平安制度,进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识别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灭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灭火。第五章宣传与教
11、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应把消防平安纳入宣传方案,各生产单位、各部门有进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第二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和方案,hse 部门和企业管理人事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新职工入厂,须进展消防平安
12、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平安根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6.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消防平安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7.公司每个年度对全体职工进展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展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8.公司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受消防平安专门培训。9.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10.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展针对行的教育。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二十
13、九条公司的消防根底设施建立,应与公司的建立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开展。上报公司建立规划的同时,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第三十条公司消防根底设施建立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标准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第三十二条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根本建立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方案。第三十三条应加强对各类固
14、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第三十四条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第三十五条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平安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展监视检查。第三十六条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展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
15、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第三十七条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标准的要求进展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展检查。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
16、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九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以下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戒备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为防止火灾蔓延,撤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四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7、给予医疗、抚恤。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承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第四十三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第八章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平安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标准设置。第四十五条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 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第四十六条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平安出口畅通,平安出口不得上锁。第四十七条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 道。第四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
18、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第九章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建立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第五十条公司安环部人员定期对公司进展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第五十一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二条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分。第十章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五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第五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
19、,应经消防平安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五十六条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第五十七条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五十八条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第五十九条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一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安环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展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第六十一条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平安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平安生产。第六
20、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催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第六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六十四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二章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用电平安管理: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
21、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那么平安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制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第六十七条用火平安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 位应按规定向安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 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2、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点附近 4 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平安隔离,并向安环部借取 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完毕作业后应 即时归还,假设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 用灭火器应承当重新灌药之费用,如假设造成其他尊 得失还应照价进展赔偿并承当责任.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 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
22、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视、安环部亦需不定时派人前 往巡查。离地面 2 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 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 花。4、在保证平安,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 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那么上制止夜间 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 第 4条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那么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 司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那 么处以外包商 500 元罚款,
23、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第十三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平安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六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第七十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展登记。第七十一条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七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平安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
24、工作人员 第七十三条随意入内。第七十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第十四章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本制度:第七十六条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第七十七条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平安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第七十八条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研究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第七十九条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根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
25、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平安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十五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八十条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展全面修订。第八十一条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展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第八十二条进展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第八十三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平安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第十六章燃气和电气设备
26、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展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八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第八十六条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第八十七条安环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第八十八条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展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平安意识。第八十九条每年对避雷装置进展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展定期检测。第十七章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九十条公司将把平
27、时演练情况、业务研究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第九十一条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十二条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第十八章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第九十四条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制止吸烟,并没明显标志牌。第九十五条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第九十六条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第九十七条各种锅炉体平安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定。锅炉房内
28、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第九十八条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平安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展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展检修。第十九章上下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第九十九条上下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枯燥,要有良好的通风,制止吸烟及明火作业。第一百条上下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平安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第一百一条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第一百二条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展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第一百三条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
29、告和整改。第一百四条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防止产生短路。第二十章仓库防火制度 第一百五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第一百六条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 60W 以下白炽灯或大于 60W 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制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第一百七条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第一百八条严禁使用电热器。第一百九条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第一百一十条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展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第一百一十一条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第二十
30、一章电、气焊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平安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第一百一十四条焊割前按规定进展“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前方可进展。第一百一十五条焊割作业要选择平安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去除,如不能去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平安可靠措施加以保护。第一百一十六条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展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第一百一十七条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穿插作业。第一百一十八条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31、,不得借路。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第一百二十条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完毕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去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第一百二十一条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第二十二章消防平安生产“十不准 不准在禁火区内吸烟,擅自进展明火作业。不准占用疏散通道。不准在平安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平安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故障设
32、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二、各生产单位及公共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共场所系指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的招待所、职工食堂、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平安负领导与管理责任。第三条各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自觉承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平安监视。第四条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各生产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33、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标准;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第七条按规定成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2.建立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平安责任;3.对职工进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和培训;4.进展消防平安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及时进展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措施;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
34、记录;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平安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九条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承受相应的消防平安知识培训。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辩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第十二
35、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展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标准进展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第十四条制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
36、公共场所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设备。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展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4.所有平安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6.活动完毕后,应指定专人进展平安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前方可离开。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