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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利用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加强对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的管理,保证委托审计业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国家核电及各二级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或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等。第四条第四条 管理原则。(一)审计部门在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有关审计业务;(二)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
2、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由审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三)审计部门应选择信誉高、服务质量好、经验丰富、对委托事项较熟悉、收费合理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第二章第二章审计业务委托的内容和程序审计业务委托的内容和程序第五条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的审计业务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决算、经济责任等财务类审计;(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程类审计;(三)审计调查、专项审计等经营管理类审计。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一)集团公司总部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准入制,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准入对象;(二)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审计服务机构
3、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准入社会审计机构的评审。按照入围社会审计机构分支机构分布情况,分别设立 7 个子库(7 个区域: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便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选用,并实行优胜劣汰;(三)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审计部门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审计业务,应在集团公司审计服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询价,择优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第七条第七条 审计部门与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事前应当签订审计业务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业务的内容、范围、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要求等事项。合同的签署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签约各方的名称;(二)委托目的和委托业务的内容;(
4、三)审计范围;(四)出具审计意见的时间、要求;(五)签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六)收费标准、依据与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和签约时间;(八)审计意见的使用责任;(九)保密要求;(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第八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业务的费用,应在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比价确定。第九条第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时,由委托单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并同时抄送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向其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第十条 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委托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
5、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制度和要求,向委托单位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移交受托业务范围内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并按规定的时间反馈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将各自意见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协调处理,或将各自的意见及理由在审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将拟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编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项目管理费,委托的其他
6、审计业务发生的审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列入委托单位的当年财务预算。第三章第三章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档案,查看工程业务现场和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核实。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配合社会审计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业务委托,除按执业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审计外,还应满足委托单位如下工作要求:(一)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反馈给委托单位审计部门;(二)审计终结,应将支持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印件、重要审计佐证等资料进行整理,报送委托单位审计部门建档,同时移
7、交电子版相关资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托单位应要求其更换审计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在集团公司系统从事审计资格,并按合同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违约处罚:(一)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二)串通施工单位,对工程签证等确定造价的重要依据弄虚作假;(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委托的审计业务;(四)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经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政府审计机构抽查,再核减率超过 5%及以上者;(五)因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责任,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导致审计结论严重失真;(六)对国家政策、法规运用不当,出现错误的结论导致不良影响的;(七)违反执业操守,擅自泄漏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利用审计机会谋取私利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授意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第四章第四章附则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西海规章 2021第 25 号)同时废止。